上海跑顺风车出险
如果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障赔付条件上海跑顺风车出险 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上海跑顺风车出险 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上海跑顺风车出险 :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顺风车事故保险理赔吗”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障赔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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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是基于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产生的新型出行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网约车只有“三证齐全”才可上路营运,其根本性质是以盈利为目的,以行政审核为准入必要条件的运营活动。国家有关部门将顺风车的管理办法授权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武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这意味着意见已明确“顺风车”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
顺风车出了事故保险赔不赔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时候只有家庭自用车和营运用车两种上海跑顺风车出险 ,你要么就是投家庭自用,要么就投运营用。滴滴快车和滴滴专车就被要求网约车主必须登记改变车辆性质按营运车投保,事故发生后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且滴滴公司也要承担承运人责任。
然而滴滴顺风的位置就相当的尴尬。
一方面,交通部的网约车新政对于滴滴顺风车没有规定为营运车辆,滴滴顺风就只是收取燃料费和道路通行费,乃是与乘客分担出行成本、节省费用罢上海跑顺风车出险 了,并非是以营利性质为目的,所以并不属于营运车辆。
另一方面,当顺风车实际发生车祸后,却屡屡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在更多的案例中,法院也可能会认定之前以“家庭自用车”投保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实际属于“营运车辆”,却又没有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投保,从而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拓展资料】
没有准运证,不足三年驾龄是不允许从事出租营运的。另外单就顺风车而言各地区的政策也是有区别的。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法律角度上对顺风车暂时没有明确定义。有关顺风车是否属于营运性质一直是灰色地带,保险公司多数倾向于以顺风车属于营运活动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关事故理赔责任。
从已有的案例当中,法院判决一般考虑以下因素,根据当事人当日接单次数、路线终点与其居住区域是否相近、收取费用等证据是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是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而非营运行为。
私家车跑顺风车出险保险公司赔吗法律分析:顺风车,非营运性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一般需要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上海跑顺风车出险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海跑顺风车出险 ;不足的部分上海跑顺风车出险 ,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顺风车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现在对于运输行业,有上海跑顺风车出险 了新上海跑顺风车出险 的一种车叫顺风车,那要是顺风车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湖北省武 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否定回答:“顺风车”不属于“互助合乘”,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不予赔付。
办案法官认为,营运车辆按非营运车投保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确实可以不赔偿损失,但也建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新险种。
“顺风车”路上爆了胎
涉案当事人是在国企上班的 宋 某。
2015年7月,宋某筹钱买了一辆二手车,花几分钟在网上注册了“滴滴打车”司机用户。
7月底,宋某把委托在4S店工作的朋友办理该车保险手续,自己开着车上路了。
同年8月15日0时20分,宋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 商 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 元 。
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一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严重毁损的事故。
经现场勘察,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滴滴平台运营方迅速在后台撤销了关于司机宋某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
据宋某回忆,截止本次事故发生前,其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次未收取费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软件算出的费用支付车费给滴滴,滴滴再打款到司机的户头上。
13万维修费谁来出
宋某将该事故车辆拖运至4S店维修。2015年9月13日,4S店为该车出具维修估价单,预计维修费用为131005元。
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之后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作了谈话笔录,确定了陆某在2015年8月15日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上的“顺风车”平台叫了宋某的车,协商以10元的价格从群星城到仁和路,在仁和路地铁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认为,宋某驾驶车辆从事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因此拒绝理赔。
2015年9月18日,因理赔遭拒,宋某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车辆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办理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同年7月29日宋某在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处为这部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15.29元,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30日0时至2016年7月29日24时止。
宋某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的“特别约定”项载明:“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该保险单的“重要提示”项载明:“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
庭审中,宋某承认陆某所说事实,但其并未向陆某收取费用。
宋某同时认为,“滴滴打车”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非营运状态。
此外,宋某表示,在4S店托朋友购买保险后,保险单被朋友送到另外一个朋友那里,直到本次事故发生后其才拿到保险单,所以对保单内容并不知情。
“营运”还是“合乘”
【法律解读】
经审理,法院认为,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提供的保险单虽为格式文本,但在保险单正本加粗字体“重要提示”项中已向宋某作出提示说明,该项标注已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对保险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如果宋某说的情况属实,他自己没有及时取回保险单,搁置自己的权利,应自负其责,由于宋某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向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提出变更保险条款的异议,应视为宋某已认可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提供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办案法官说。
本案更为重要的争议点在于,事故发生时,宋某的驾驶行为是“营运”还是“合乘”?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车辆所有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节假日、旅游的互助性合乘行为。”办案法官指出,但“滴滴打车”软件是提供了一个供车辆所有人使用自有车辆载客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软件平台,由车辆所有人与乘客通过该软件平台联系,并自行收取或由该软件自动计算出行车费用,由乘客将乘车费用支付给车辆驾驶人,其本质是交易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宋某主张其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中的“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陆某,却不能证实其确系“合乘”。
此外,宋某承认使用“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十余次,其行为明显增加了涉案标的车的行驶风险。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宋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宋某要求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办案法官指出。
2015年12月18日,汉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宋某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想顺路带个人,并不是为了挣顺风车的收入,不是营运行为。
经审理,武汉中院二审判决:宋某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以约定的10 元价格 搭载陆某的行为,存在以收取一定费用为目的,应属营运行为;由于宋某未向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今年3月18日,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区分短途营运与营运车辆
2015年,浙江杭州等多地曝出新闻,“滴滴”、“优步”、“易道”等网络叫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和安全事故,网络运营商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网络平台甚至明确表示自己只承担信息服务的作用,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
近日,保监会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危险。”
营运车辆按非营运车投保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损失?
武汉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刘阳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确实可以不赔偿损失。
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刘阳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交通运输的组织者,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营运的责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车主身上。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