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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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班骑摩托车,同事每天都坐顺风车,我想签个免责协议出个承诺书就好。
因上下班期间搭乘XXX摩托车而发生交通事故或其顺风车免责声明 他人身损害的顺风车免责声明 ,本人承诺不管XXX有无过错顺风车免责声明 ,一切损害后果皆由自己承担。
承诺人:
年月日
不过提醒你,这种协议并非绝对有效。对于你轻过失造成的,基本没责任顺风车免责声明 ;对于你严重过错造成的,这协议则有可能被撤销,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避免免费搭顺风车出事后车主法律责任除顺风车免责声明 了确保安全外顺风车免责声明 ,一但出现事故,好意的承运人是免除不了责任的,无论有无约定,无论是有偿或是无偿提供服务或帮助,确保其人身财产的安全是承运的人基本义务。
新闻链接顺风车免责声明 :《搭“顺风车”出事故 车主难逃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黄芳 )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亲戚朋友之间搭个“顺风车”也是司空见惯。然而,同意他人搭车容易,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遇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受伤,损失该由谁赔偿,相信很多车主都没想过这个问题。在此,专业人士提醒,法律不会因为“好心”而站在司机一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车主(司机)也需担责。
搭乘出事故 引发高额索赔案
这是一起因“碍于情面没有拒绝搭乘者”而引发的纠纷。
据李师傅称,自己是顾及大家都是同村人,是出于好意才让老田搭车的,没想到路上出了车祸,致使老田智力缺损为七级伤残,左眼盲为八级伤残,脑颅骨缺失为十级伤残。自己因此坐上了被告席。
2011年12月15日事故发生后,老田被送至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头外伤左额骨开放性骨折,硬膜外血肿,左眼球破裂,右足骨折。经司法鉴定,老田三处伤残。后期治疗费需35000元。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停于路边的货车车主承担次要责任,老田无责任。
由于没有人愿意支付老田的各项医疗费用,事后,老田将两机动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法庭上,李师傅觉得自己很冤枉,说:“我让老田搭车,完全是出于好意。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要自己赔偿,怎么也不会让他搭车的。”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责任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两被告车主按责任比例承担。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08717.85元。剩余的由事故责任者即两车主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因李师傅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车上路,故承担80%责任即161377.1元,另一车主承担20%责任即40344.28元。
出了事故 责任应怎么分
针对“蹭车”行为,记者在昆明市南屏街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他们均表示,有过“同乘”的经历,其中,有“蹭别人的”,也有“被蹭的”,在他们看来朋友、熟人之间“蹭车”其实是件很平常的事,一般不会考虑出事了怎么办的问题。
5位有过“蹭别人”经历的市民中,4人表示未考虑过此行为的潜在危险,1人称考虑过,但出于省钱或者是省时间的考虑,只能妥协。
5位有过“被蹭”经历的市民中,3人认为,免费载朋友一程不过举手之劳顺风车免责声明 ;2人表示虽然也担心过隐患,但是碍于情面不得不载。
对于一旦出事,谁该负法律责任,这10位市民中,2人表示不清楚,3人称要视情况而定,3人表示双方各有责任,还有2人称车主免责。
从事教师行业的周先生说,“让同事朋友搭个‘顺风车’,也没什么,只要开车时注意安全驾驶,应该问题不大。如果真出事故了,双方都需要负一定责任,但别把责任全抛给司机,因为当你选择搭乘别人车时,你就有一个责任在里面,因为选择权在你自己。”
如何理解“好意搭乘”行为
云南律师张海夫认为,即使对搭乘人员不收取费用,但在车主同意其搭乘后,双方之间即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对于旅客无偿搭乘人身受损如何处理,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旅客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见,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李师傅一案,由于李师傅车子制动系统不合格,其同意无偿搭乘他人,那么他就应对搭乘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因此,法院判决合情合理。
对于李师傅一案,云南律师申波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驾驶员和车主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虽说驾驶员承担的是补偿责任,但这种责任还是会让很多助人为乐的市民感到难以接受。他建议,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这样就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索赔的尴尬。
法学理论上存争议
云南大学法学院马碧玉博士称,好意同乘是运行人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法律上应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则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运行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因此,应确立好意同乘法律规则,即在好意同乘中发生的因有过错的运行人的原因而致搭乘人死伤进而引发诉讼时,可酌情对运行人减免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副教授也表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或驾驶员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据此,他认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可以让车辆所有人给予受到伤害同乘者一定的补偿,具体操作由法院酌情确定具体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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