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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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疗终结有异议的,或者治疗终结后因伤残需要继续休息(继续误工)的,可以参照《道交标准》评定时机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定,治疗终结后,何时进行评定,只要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不影响 伤残等级 的轻重和误工日时间长短的确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 法医鉴定 等认定,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鉴定标准 GB18667-2002》(简称《道交标准》,系国家强制性标准)两个概念:  A、治疗终结是指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交通事故伤残的误工费怎么计算

一、交通事故 伤残 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的误工费怎么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 赔偿金 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交通事故伤残的误工费要根据误工时间和赔偿费用的标准来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 法医鉴定 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 工资 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鉴定标准 GB18667-2002》(简称《道交标准》,系国家强制性标准)两个概念:  A、治疗终结是指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B、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2、《 人身损害 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B/T521-2004)》(简称《误工日评准则》,系国家推荐性标准)。本标准由中国医学会提出,刑事技术标委会归口管理,适用于人身损害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 从法医学上讲,评定伤残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对于误工日评定的时机,《误工日评定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治疗终结是指医学上没有办法继续治疗,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治疗,继续治疗没有效果的状态。误工日评定的时机与伤残评定的时机是一样的,即治疗终结后。有的伤者出院后即已治愈,有的伤者即便是出院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了,但仍有不适之处,如行走时下肢关节仍然疼痛,或遇天气变化而腰部疼痛等症状。即使有这些症状,继续住院治疗也不能使这些症状消失,一般情况下,临床医师在伤者出院时提出医嘱,建议伤者休息一定时间,在休息中凭借人体自身机能恢复健康。只要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认为已经治愈,误工日评定时机就已经成熟,无论关节痛还是不痛。如果治疗终结后,伤者在休息期间又发生严重的并发症,需要住院的,应当继续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因此顺延。治疗终结后,何时进行评定,只要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不影响 伤残等级 的轻重和误工日时间长短的确定。误工日计算公式是,误工日=住院治疗终结天数 治疗终结后休息天数。 误工日评定,由具有临床法医学资格的人员,根据伤者治疗情况和伤者的个体差异,结合法医学临床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符合医学规律,是可以信赖的。 对治疗终结有异议的,或者治疗终结后因伤残需要继续休息(继续误工)的,可以参照《道交标准》评定时机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定。不能仅凭伤者个人意见就确定继续需要休息(继续误工)。 综上分析,在评定伤残时,对误工日应当同时进行评定。没有同时评定的,可以要求原 司法鉴定 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责令伤者提出鉴定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者不申请的,法官要行使释明权,告知伤者不申请鉴定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官行使释明权后,伤者仍然不申请的,按照举证不能对待,其相应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认定,其相应的 诉讼 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征求被告方的意见,被告方同意申请鉴定的,也可以进入鉴定程序,如伤者不配合,人民法院可以不适用《解释》第20条计算误工费。 有些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受害者,由于客观情况,致使鉴定时间适当延迟的,适用《解释》第20条计算误工时间,没有不合理的嫌疑,是可以适用的。在此情况下,再启动鉴定程序,需要花费人力和物力,有得不偿失的效果。且适用《解释》第20条一般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也会认可服判。这需要法官有一定程度的审判经验,准确把握。 审判实践中,有许多案件伤者利用这条规定,故意推迟鉴定时间,以获得最大的“合法”利益时,实质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交通事故伤残导致持续误工费要根据实际的收入情况进行计算,可以计算到评残的前一天,但是具体时间还是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确定。 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根据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如果受害人是个体,可以参照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来确定误工费计算基数。

交通事故伤残和误工费赔偿

交通伤残赔偿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的标准是什么?

一、伤残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残疾等级(一级为100%,二级为10%,依此类推)x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将增加年龄);

(2)残疾赔偿金(75岁以上人群)=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等。)X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二.残疾辅助器具补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由受伤和残疾受害者购买和准备的自助器具,以补偿其受到创伤的身体和器官功能,帮助他们照顾自己或从事生产劳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通用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特殊伤害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遍适用性”是确定合理费用时的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它是“普通”的,即准备的辅助装置要排除豪华和奢侈,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2.它是“适用的”,适用性有两个测试标准:

(1)能真正起到功能补偿的作用;

(2)满足“稳定”和“安全”的要求。

三.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必须支付的用于医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原则,即实际支付多少。后续治疗费用以标准化补偿标准为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对治疗后体征固定,剩余功能障碍或损伤尚未恢复的损伤进行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定型赔偿不考虑特定被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的损害赔偿固定标准原则。

四.损失时间的补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补偿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用证据证明其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按实际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损失时间。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损失时间的最大损失不能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解释》没有对损失的时间设定最大限度。关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有两点需要明确:

1.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

2.受害人实际上必须减少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受到损害,其雇主不会扣留或扣压其所有收入,其损失的时间费不应得到补偿或少付。

动词 (verb的缩写)护理费用补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时间;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用的,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且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额外的护理费用?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我们认为,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被害人依据法院的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对于额外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得索要。

不及物动词交通费补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支出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支付。普通公共汽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或出租车,但受害人应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以官方账单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如果没有,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七、医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间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害人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补助对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

八、营养费用的补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发生代谢变化,无法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确定。

交通事故导致残疾是很常见的。在司法实践中,伤残赔偿的标准认定也十分复杂。由于人体残疾的种类和情况太多,不同种类和情况得到的残疾鉴定等级也不同。具体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2交通伤残误工费如何计算

1.交通伤残损失时间如何计算?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治愈期间(误工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的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补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发生交通事故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发生交通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损失时间的计算方法根据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补贴等合法收入。,本应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期取得,但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作延误而遗失的。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按患者上一年度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有限公司等财务不健全的民营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尤其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三倍以上的收入证明,只有在不单独作为认定依据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且必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农村村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够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民工(临时工、临时工)、家庭劳务人员等。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损失时间补偿金额=损失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损失时间而减少的固定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补偿金额=损失时间收入(天/月/年)×损失时间

失去的时间:

(一)非连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连续丧失劳动能力的时间,从其受伤、误工之日起计算至确定残疾之日前一日。

(3)被害人因伤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至被害人死亡时止(或者因被害人死亡未计算部分损失的时间费用,预计收入已由死亡赔偿金补偿)。

状态对应的收入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损失时间=损失时间(日/月/年)*损失时间注:有固定收入的,损失时间的损失赔偿应按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受害者是否负担得起是一个执法问题。

(2)无固定收入:

a .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损失时间=损失时间(天数)×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证明包括完税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B.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标准化标准):损失时间=损失时间(天数)×上一年度同行业、类似行业员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类似行业”的判断标准:

①行业分类标准;

②同行业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标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被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对本辖区相关数据(每年5月左右)所做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赔偿项目参考指数。

其他注意事项: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班费等。

2.误工费包括全职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补偿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础(差额补偿原则)。例如,当受害人是某些单位的员工时,当他/她因受伤而失去工作时,单位不得扣留他/她的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经营者时,不包括其已丧失的商业利益损失。因为商业利益不是简单地由经营者的劳动创造的,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是,企业经营者在不能工作期间,聘请与自己能力相当的人管理企业或者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损失的时间予以补偿。

二、遗失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误工日期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确定。”,误工日期由两部分组成:患者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息日,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或治疗结束后无相关证明休息的,不收取误工费。交通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经专家鉴定组出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计算误工费,即伤残人员伤残后不赔偿误工费。

交通事故中要求损失时间赔偿是很正常的,但在计算损失时间时,应严格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本次失联工作的时限需要结合实际受损程度和恢复情况,同时参考救治医院或医务人员的鉴定意见。如果治疗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或者不想证明自己擅自休息,一般是没有时间损失赔偿的。

发生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如下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的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的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如下: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交通事故误工费伤残标准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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