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案例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一天傍晚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孙某回家路上被李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后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紧急送到医院抢救,由于伤情严重,做了四次手术后孙某仍然神志不清、瘫痪在床,出院时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已经是植物人。飞来横祸,何处伸冤?孙某妻子找到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丈夫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律师建议将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多万元。其中,护理费按20年计算,每天120元,共计876000元,同时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孙某构成一级伤残,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精神医学评定为“植物性生存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摩托车撞人赔偿案例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一)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六)必要的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七)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1、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2、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赔偿案例?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我老婆骑自行车被机动车撞了(双方的车都有损坏),被撞到脑部和擦伤了脚指和膝盖进了医院,当时做了CT,医生说检查脑部没有大问题就打了点滴后出院,车主也付了所有费用,但是后来我老婆后来觉得睡觉起来或躺下都有头晕眼花,去医院再次照CT,医生说没大问题,叫打5天的营养针就行了.后交警判双方同等责任.想问的是:我老婆之后照CT和营养针的钱能叫对方报销吗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还有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请律师大大们指教!
因为伤到膝盖和脚指不能上班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我在家里陪同6天生活护理,我和老婆都是有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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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2 回答
原告潘xx,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
法定代表人安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x,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
第三人vv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负责人汪x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x晟,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xx诉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第三人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vv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x峰独任审判。原告潘xx的委托代理人王丽x、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x、 第三人vv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x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三审 理终结。
原告潘xx诉称, 2008年4月1 7日,被告下属工王振x驾驶车牌号为沪aq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牌号沪b24x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由上海往南京方向行驶至沿江高速公路太仓线 太仓收费站时,车辆与原告潘xx驾驶的车牌号为沪a94x0重型平板货车发生轻微碰撞,后潘xx与王x玉发生争执。当王x玉发动车辆行驶时,导致还在王x玉车上的原告跌落倒地,造成原告受伤。经苏州市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与王x玉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随即被送至当地医院治疗。
原告伤势经鉴定为 九级伤残。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向久jh气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沪aq9x7重型半挂牵引故责任强制险,又向第三人vv财产保险 保险股份有限公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沪b24x的重型平板半挂车。
嗣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多次协调,均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下列损失:医疗费人民 币39,3 5 3.14元、鉴定费人民币l 6 6 0元、急救费人民币7 5元、交通费人民币4504.5 0元、住宿费人民币2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94,492元、误工费人民10400元、护理费人民币4800元、营养费人民币4800元、查档费480 元 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 o,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 ooo元。
第三人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vv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直接的赔付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分 担,由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王x玉系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白限公司下属职工,事发时系工作时间,故 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急救费、残疾赔偿金、查档费,被告无异议。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不同意承担。对于住宿费 的赔偿,原告住院治疗,无需发生该费用。
对误工费的赔偿,因原告提供证据难以证明其误工损失,同意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人民币9 6 0元计算。关于护理费的赔偿,按照每月人民币900元计算。关于营养费的赔偿,可按照每日人民币20元计算。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事故 发生后,原告已向被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该费用应在赔偿数额中应予以抵扣。
第三人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述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问、地点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第三人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愿在交强险内承担赔 付责任。对于医疗费,由法院对使用药物的合理必要性进行审查。
原告主张的急救重型平板半挂车由上海往南京方向行驶至沿江高速公路太仓线太仓收费站时,车辆 与原告潘xx驾驶的车牌号为沪a94xo重型平板货车发生轻微碰擦后,原告潘xx下车扒上沪aqxxx的重型关持牵引车与王x玉发生争执过程中跌落车下,与车牌号为沪aqxxx的重型半挂 牵引车相碰擦,事故中原告潘xx受伤。经苏州市安局交通巡逻督察支队沿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原告潘xx、被告司机王x玉各负事故的同等事故。沪aq9 597重型平板半挂车、沪b241 2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车辆所有人系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事故后,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膑骨骨折,左大腿皮肤软组织坏死。 2008年7月1 7日,原告出院。在治疗期问,原告共花费医疗费(包括急救费)人民币39429.14元。
另查,1、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向第三人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沪aq95x7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责任强制险,投保期限自2 007年11月7日至2 0 08年1 1月6日止;向第三人vv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r沪b241 4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投保期限自2 008年1月2 9日至2 009年1与28日止。
2、受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沿江高速公路大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昕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结论为原 告潘xx的左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时限为伤后至鉴定之日,营养期限为伤后四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四个月一护理为:匠。原告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 6 6 o元。3、原告提供律师代璀赞发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5 000元。
再查,被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给付原告人民币2 3,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残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由于本案系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交警队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原告潘xx、被告司机王x玉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第三人vv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虽认为王振 玉在事故中无责,但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交警队认定的事故责任,故本院对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可。
因该起事故系两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故 不论机动车有否责任及责任大小,机动车方对行人的损失,均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险额范围内平均分担。第三人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vv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先行平均分担赔付。因王x玉系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公司下属职工,且事发时系工作时间. 故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应当对啄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对超出强制险的部分,由原告潘xx与被告按事故责任认定分担责任。因原、被 告双方各负同等责任.故原告作门行人一方,承担40%的责任。被告作为机动车一方.承担6 o%的责任。
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据实确定如下:
(一)、原、被告、第三人在庭审中,对残疾赔偿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
(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凭据结算,包括急救费左内,确定为人民币39,428。14元;
(三)、交通费的赔偿.酌情考虑其在事发当地治疗及处理交通事 故所需花费的交通费,酌定为人民币300元;
(四)、原告主张的住宿费,考虑到原告专伤治疗均在事发当地,离开其经常居住地较远,家属探望至当地住宿系人 之常情,本院酌定为人民币1 00元;
(五)、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不能举证其收入情况,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叫其具体行业的,本院参照鉴定结论中确定的误工时限,依据2 0 08年度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参照鉴定报告中确定的护理期限,按照每月人民币1 oo o元计算,确定为人民币4 000元;
(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参照鉴定报告审确定的营养期限,按照每月人民币900元计算,确定为人民币1 6 o 0元;
(八)、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查档费,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并无不当;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精砷损害的赔偿,考虑到事故的定 责、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为人民币6 00 o元;(十)、律师代理费的赔偿,系原告通过司法途径以维护其合法利益所支出的实际费用,考虑到事故责任程度、赔偿标的等因素,酌定为人民币3000元。
此外,原告同意在被告上海aa集装箱有限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赔偿部分抵扣技告己借给原告的人民币2 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内赔付潘xx医疗费人民币1 0,000元、交通费人民币l 5 0元、住宿费人民币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 7,2 46元、误工费人民币312 0元、护理费人民币2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 0 0元:
二、第三人vv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内赔付潘xx医疗费人民币1 0,0 00元、交通费人民币1 5 0元、住宿费人民币5 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7,246元、误工费人民币31 20元、护理费人民币2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 000元;
三、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xx医疗费人民币11,6 5 6.9 0元、鉴定费人民币996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l 8 00元、查档费人民币48元;
四、上述第三项判决主文中履行的款项,与事发后被告上海市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人民币2 7,000元抵扣后,余款人民币8499.1 0元,原告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5 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l 5 26.5 0元,由原告潘xx负担人民币61 0.6元,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15.9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拆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x峰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x
书 记 员吴x
遭遇车祸人伤赔偿有哪些?遭遇车祸人伤赔偿有哪些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 遭遇车祸人伤赔偿有: 一、 医疗费 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19条 (三)标准:医疗费=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二、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撞车致人受伤赔偿案例 ,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 工资 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0条 (三)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 赔偿金 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 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 人身损害 ,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 司法鉴定 ,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 伤残 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1条 (三)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四、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2条 (三) 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3条 (三)标准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3条 (三)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4条 (三)标准: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八、 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5条 (三)标准: (60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60——75)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75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伤残系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6条 (三)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后续治疗费 (一)概念: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因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17条第2款 (三)标准: 1. 按既往已发生费用的平均数计算。这是一种最为简单的计算方法。但是因为疾病发展阶段不同、住院治疗与否等因素影响,这种计算方法也存在非科学性,对于被告医院可能存在不公平,而且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对原告也可能不公平。 2.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治疗费用评估。 3. 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生建议进行计算。 4. 其他计算方法。 十一、 精神损害 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人损问题解释》第18条 十二、被 抚养 人生活费 (一) 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8条 (三) 标准: 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 抚养费 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18以下)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伤残系数,(18——60)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伤残系数,(60——75)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75以上)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伤残系数2、被抚养人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3、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因为车祸的缘故而是自己身体伤害甚至残疾的话,是可以向对方主张除了基本治疗以外的赔偿的,而人身上的受伤所附带的费用还有各种后期的康复以及因此而耽误的工作收入等等,同时还可能会影响到孩子或者老人的基本抚养状况,所以赔偿人应该将其都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