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在事故中受伤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并且耽误了学业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因为学生没有工作,所以没有误工费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的赔偿,所以保险公司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的赔偿里就没有这一栏,但是学业的损失,可以家长与肇事司机协商沟通进行赔偿。
上学路上被撞了学业耽误怎么要求赔偿车祸报警后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赔偿数额根据责任、保险和个人、各地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治疗费)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指受害人实际治疗支出和再次治疗支出的总和。需要提供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用药明细等相关治疗证明。
二、误工费:指受害人误工期间固定工资额度或实际减少的收入。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住院证明,疗养期限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减少收入证明等证明材料。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每日实际工资(月工资需要÷21.75天)×误工天数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可以提供收入证明的:近三年平均年收入÷12月÷21.75天×误工天数(但最高不能超过3倍上一年度行业工资标准)
3、受害人不能举证收入:受诉法院地或受害人户籍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户籍地或受诉地不同标准,标准以高的计算)
4、受害人属于农民无业人员:可以受害人户籍地或受诉地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5、受害人属于城镇无业人员:可以受害人户籍地或受诉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属于个体工商户:可以受害人户籍地或受诉地上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或实际减少的收入。需要被护理人提供医疗机构出具住院证明和疗养期限证明。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减少收入证明等证明材料。
1、护理人员固定收入:可以参照误工收入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但可以提供收入证明的:近三年平均年收入÷12月÷21.75天×护理天数(但最高不能超过3倍上一年度行业工资标准)
四、营养费(后续疗养费):指伤者在治疗及疗养阶段需要一些辅助治疗的费用。正常不超过医疗费的百分三十。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为15元/天)
六、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总和,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包括。需要提供车票(不必要包车费用排除),机票(国内只能以火车票计算)等证据材料。
七、其他相关费用:如鉴定费、住宿费、拖车费等,以实际损失为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学费用怎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至二十五条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以及其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
你所说的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学费在起诉时可以主张,这是你作为原告的权利,但是有可能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被法院支持。
我是学生车祸受害者,因住院耽搁学业所产生的补课费,保险公司及车主能赔付吗?——罗X原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要点提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在校学生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产生的补课费用,属于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案例索引】
(2013)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19号;
【案情】
原告罗X原。
法定代理人陈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被告深圳市海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怡公司)。
被告臧X。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2年9月26日,在南山区创业路文心五路路段人行横道,被告臧X驾驶被告海怡公司所有的粤BXXXXXX号轿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被告臧X负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发生时,被告臧X系履行被告海怡公司的职务行为。在庭审中,被告臧X确认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车祸耽误学生学业的如何赔偿 了原告自行车损坏,原告称该自行车已经无法使用,被告称该自行车损坏不大。
二、原告的身份及治疗情况:原告为非农业户籍,事故发生时14周岁。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10月8日出院,住院12天,出院医嘱载明:继续专科进一步治疗。同日,原告入院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继续治疗,于2012年11月24日出院,住院47天,出院医嘱载明:骨折愈合后取出固定物;住院期间留陪护一人,加强营养支持。被告人保公司垫付医疗费人民币8234.93元,被告臧X垫付医疗费人民币10737.45元,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10元。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后期观察并发症,如骨髓炎的发生,检查治疗需大约两万元;后期复查及必要治疗费大约五千元;后期疤痕修补填充以修补医院发生费用为准。2012年12月27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伤后的营养期为60-90日,护理期为30-90日。原告支出鉴定费人民币2800元。
三、保险情况: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2.2万元,其中医疗费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四、其他事项:原告主张其因住院耽误了课程,请求被告支付补课费人民币16200元,原告提供了发票证明其主张。
原告诉称,2012年9月26日,原告骑自行车在南山区创业路文心五路与被告臧X驾驶被告海怡公司所有的粤BXXXXXX出租车发生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藏亮负全部责任,原告住院59天,护理1人,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营养期为60日至90日。原告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人保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后续治疗费共计150680;2、被告海怡公司、被告藏亮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1、被告只是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垫付了原告医疗费8234.93元,应在赔偿额医疗限额内中抵扣。3、原告出生证显示出生在湖南,原告诉请残疾赔偿金请求按湖南省标准赔偿。4、原告住院59天,住院期间护理1人,护理人员未提交实际误工损失证据,应按50元/天/人计算59天。5、原告诉请营养费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酌定。6、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7、补课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8、原告诉请交通费没有实际交通票据佐证,无法证实有实际损失,请求驳回。9、原告诉请财产损失,未提交证据证明有财产损失,请求驳回。10、原告诉请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且不确定,应在实际发生时另行起诉。11、根据交强险第10条约定,原告诉请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被告臧X辩称,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另补充:我们还购买了商业险。在人保购买了交强险,在平安购买了商业保险。被告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10847.45元。
被告海怡公司未作答辩。
【审判】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被告人保公司垫付人民币8234.93元,被告臧X垫付医疗费10847.45元;关于后续治疗费,原告虽然提供了诊断证明书,但该证明书载明“如骨髓炎的发生,检查治疗需大约两万元”,因骨髓炎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是否会产生并不确定,本院对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用不予处理,原告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2、残疾赔偿金,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为人民币73010元(36505.04元×20年×10%);3、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原告的伤残等级情况,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4、护理费,原告实际住院59天,医嘱载明住院期间陪护一人,鉴定结论载明护理期为30-90日。本院酌定护理期为70天,护理费为人民币3500元(50元/天×7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950元,被告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6、营养费,参照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营养费为人民币1500元;7、鉴定费人民币2800元,有医疗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8、补课费16200元,原告作为在校学生,其在上学期间受伤住院,对其学业确实会造成一定影响,原告提供了票据证明了其补课费损失,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主张本院认为合理,予以支持;9、交通费人民币600元,本院认为数额合理,予以支持;10、财产损失,原告主张财产损失212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臧X对原告的自行车受损予以确认,本院酌定原告的财产损失为人民币300元。
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及被告臧X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臧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被告海怡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臧X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海怡公司承担。
因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的损失(被告垫付的医疗费除外)共计人民币110860元(73010元+10000元+3500元+2950元+1500元+2800元+16200元+600元+300元),其中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6500元(16200元+300元)。因交强险的财产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保公司应承担的损失为人民币96360元[110860元-(16500元-2000元)],原告其余的损失14500元(16500-2000元)由被告海怡公司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一、原告罗X原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1086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X原人民币96360元;三、被告深圳市海怡运输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X原人民币14500元;四、驳回原告罗X原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对本院判决均未提出异议,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产生的补课费用,是否应得到赔偿。
有观点认为补课费不属于法条中规定的直接损失,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但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侵害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对于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课后的补课费损失并无法规明确规定作为可请求赔偿的项目。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受害人作为在校学生,其该赔偿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对其学业、身心健康均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聘请课外辅导老师对受害人进行补课,是为减少对受害人在学业上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因此而产生的补课费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一项目,但该损害因交通事故而产生,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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