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解答交通肇事顶包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的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属于驾驶人为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做出的行为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构成了逃逸,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通事故顶包怎么处罚标准"如果被顶包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的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的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顶包者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会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被顶包的交通肇事的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顶包着构成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顶包该怎么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肇事者让人顶替目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的是为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本质上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符合事后不可罚的理论适用。考虑到该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让人来顶替属于另外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是司法活动的公正,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
由此,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其次,交通肇事后叫人顶替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
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再次,叫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 刘某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即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要求。之后,刘某叫许某“顶罪”的行为,属指使他人作伪证,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刘某明知自己叫许某顶替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指使他人作伪证,已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的客体,其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
轻微交通事故顶包应怎样处理在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我们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轻微交通事故。那么,大家知道轻微交通事故顶包应怎样处理吗?在此,的我为大家整理了轻微交通事故顶包应怎样处理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轻微交通事故顶包应怎样处理
交通肇事后叫人“顶包”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法益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肇事者让人顶包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本质上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符合事后不可罚的理论适用;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定罪情节,对该情节若作为其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他犯罪事实再次予以评价,则违背“禁止重复性评价”的法律基本原则。考虑到该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是独立的事后行为,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二、轻微交通事故概念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 车灯 ,引擎盖,门窗, 后视镜 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事故。
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应该及时报案,减少伤害,积极配合调查,解决问题。大家如果还需要其交通肇事复议和顶包 他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