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新交通法实施条例全文
00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购车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同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米 ;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
有哪些经常被人们忽略的行车安全知识?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我们城市交通不发达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等一班公车要几十分钟,所以大多数人都是自己开车上班,我也是其中之一,但是在我多年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的行车生涯中,却发现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了很多人,忽略了一些简单的行车安全细节,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危险。
以下用我个人及身边朋友的案例,来说说究竟要哪些行车安全问题是我们经常忽略但是其实非常重要的。
爆胎别紧急刹车
夏天就要到了,气温升高的同时,在路面疾驰的车子,也可能因为路面温度高、车速快、轮胎气压大受热膨胀等等原因,导致原本安全的轮胎在火热的天气里爆胎了……而这个时候,很多人会由于恐慌,而采取了紧急制动,急刹车……先不说急刹车很可能导致追尾被后车给撞了,就说急刹车,如果爆的是前轮轮胎的话,摩托车很容易急刹之后翻车,而汽车则很容易失控撞上路边的围栏……
几个月前,我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当时在路上开车开着,突然bong的一声……轮胎就爆胎了……不过我平时有了解注意这方面的安全知识,所以我没有采取刹车而是然摩托车减速滑行……
所以后面的车子,也不会因为我突然停下而撞上来,而我也可以等车子完全停止之后看看是怎么回事……
当然,为了避免爆胎,我们也可以做一些事情来避免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
比如,保持轮胎的胎压正常,不要过高更不要过低。定期保养维护轮胎,磨损到一定程度,就得更换轮胎。
别穿拖鞋、高跟鞋开车。
不少美女为了让自己显得美腿修长,所以喜欢穿高跟鞋,殊不知穿着高跟鞋开车,遇到危险/意外情况需要刹车的时候,完全刹不住……就像上面动图里面的美女一样,看着是让自己的脚显得更高了,但是在撞到人之后,却是刹不住车,一再往对方身上开去……
而我的一个朋友,老司机,也是个女司机,但是她就在自己的车上准备了平底鞋,而且平时她也不会穿高跟鞋,如果有的话,都会换掉平底鞋再开车。这么多年来,她开车零事故……
开车转弯一定要先打转向灯。
有一些司机,似乎从来没有正儿八经地学过开车,每每想要转弯,都是不打转向灯,直接就转,让人毫无防备差点就要撞上……如果是同一车道的还好,有一些是在高速上变道的车,抢了别人的道,简直就是要找死……
瞧瞧这个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信息,连续变道,没打灯什么都没有,最后被大货车给撞头暴击666了……
这个真的很重要,我就曾经因为别人没开转向灯,自己差点就撞上去了……
开车门一定要注意后方来车
如果说没开转向灯导致车祸,我们都可以理解,那么开车门,撞倒后面的来人跟车辆,甚至撞坏车门,这个应该也不难体会,看看上面的动态图就知道了。
避开视觉盲点,注意视觉盲点。
在我们的生活中,总是不免会遇到大货车、大客车,这些车由于车型较大,存在一个视觉盲区,所以司机在开车的时候,总会忽略一些行人及车辆的存在,所以必须小心注意,开车的时候注意不要行驶在大货车的盲区,更不要跟大货车靠得太近……
除了这一类盲区,还得注意从路口出现的车辆及行人,有时候一不小心,就酿成了车祸……
我每天都在省道上开车,每个路口都很熟悉,但是经过路口的时候,我还是会有意减慢车速,避免路人或小车从看不到的小路口突然出现而自己躲避不及……
其实这个行车安全知识,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也是常常被忽略的,所以大家以后真的要多注意,不要用血的教训再来追悔自己怎么不注意……
春季交通事故案例春季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是春暖花开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的季节,也是交通事故多发的季节。近一周,我区先后发生几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交警部门提醒:春季是交通事故的多发季节,出行时要提高安全行驶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引发交通事故。
综合分析,春季交通事故多发原因与天气有关。俗话说“春困秋乏”,春季,舒适的环境和平和的气温容易使人身心放松,疲劳感容易产生,导致精神不集中,甚至开车时打盹。另外,春季白天时间增长,夜晚时间缩短,这样人们的睡眠时间也会相应缩短,也导致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了夜间睡眠不足,白天犯困,由此而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广大司机应保证充足的睡眠,良好的精神状态,不要疲劳驾驶。
其次,天气暖和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了,晨练的人也增多了,很多人在马路边跑步锻炼,与早晨急急忙忙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的机会也比较多。再者晚上与朋友聚会、喝酒吃饭的机会也增多了。但是酒是开车的大敌,喝酒后开车会使判断力和对汽车的控制能力下降,出现紧急情况时来不及做出反应,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另外,到了春季,各种工程车、运输车恢复了工作,在路上跑的也频繁起来。农田里了活儿也忙开了,许多农民上地也骑上了摩托,却无视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近期发生的交通事故来看,尤其无照驾驶车辆等严重违章增多,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超员和证照不全等现象,严格车况检查,确保行车安全;家长也要看管好子女,不要让他们骑摩托上路,更不能载两人以上上路;行人也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日常行车安全最重要,爱车瑞虎7安全细节分享开车最最重要的,自然就是安全问题了,虽然说现在干任何事情都会有风险,但是开车的风险要比其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他的风险略大。所以我们开车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小心再小心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现在出行,最重要的就是保证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安全方面一定要做到自己心里有数。我把自己开车的几个安全方面的问题总结一下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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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跑高速的时候,或者正常行车,一定要把自己的车玻璃擦干净,特别是前挡风玻璃和左右看后视镜的低方,一定要小心谨慎,这些地方最重要遮挡视线,有时候一个小小的污渍,在你开车的时候就会放大很多倍,非常影响驾驶员的视野,所以一定要提前把这些问题解决掉。开车的时候视野就是自己和家人保命的最重要因素,所以视野一定要提前调整好,这是最重要的因素。 平常自己就可以多注意,提前把这些东西都放在心上,一些小小的失误就有可能导致了严重的错误。所以一定要小心谨慎驾驶。
正常来说,车上的所有摆饰,尽量能不放的就不放了,如果实在喜欢,可以挑选一些轻便的配饰。装饰的一方面,更重要的就是行车的安全,如果发生碰撞,车内的那些厚重的玻璃、瓷质的配饰,就是非常要命的东西,所以尽量还是不要放这些东西。 碰撞的第一瞬间,首先就是这些东西会产生额外的伤害,所以这些小细节一定也要非常重视。
在驾驶的时候,一定不要因为瑞虎7这款车非常好开,就十分放心大胆的开……因为行车最重要的就是保持一定的速度,让自己能够控制车子,才不会在行车过程当中因为控制不好车速而造成其他的后果。 一定要小心谨慎,千万不可麻痹大意,这是很多司机容易犯的错误,老觉得自己技术非常高超,实在厉害,所以就一点也不操心,往往在这些小细节上发生大麻烦,所以大家要非常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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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事故防范与案例分析多个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安全开车应预防5种错觉!
交管部门对多个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结果表明,因受生理、心理、年龄、身体条件及行车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驾驶人驾车往往产生错觉,导致错误操作而引发险情。为此,交管部门提示说,驾驶人应了解易引起错觉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的特性,以保证行车安全。
驾车易产生五个错觉:一是距离错觉,即驾驶人会对路上车辆的车长、会车间距、跟车距离产生错觉,白天感觉距离近、夜间感觉远,前面大车感觉距离近、小车感觉距离远,致会车距离不够和跟车距离过近而导致交通事故。二是速度错觉,即驾驶人大多观察景物移动参照物来估计车速,不完全依靠车辆自身车速表来判断,而路边景物多时易高估车速,景物少时易低估车速,误将高速低估非常危险,机动车从郊区驶进城区易引发车辆追尾就是这个原因。三是弯度错觉,即驾车在公路行驶快慢常随公路弯度而改变,一般对未超过半圆的圆弧,驾驶人所感觉到的曲率半径往往比实际小,圆弧长度越短越感到曲率半径小,以致在连续转弯道路行驶时高速连续急转弯引发危险。四是颜色错觉,即市区景物五颜六色、相互交错,易分散驾驶人注意力,特别夜间易将路口红绿灯当成霓虹灯,把停车尾灯当成行车尾灯,把前车刹车灯错看成尾灯等。五是光线错觉,即太阳光、反射物体亮光、车头迎光、夜间远光灯强光等会使驾驶人视觉一时难以适应,如平头车明亮车窗、阳光下路旁树木交替变换阴影、原野积雪反光、进出涵洞地道光线变化等都易使驾驶人产生眩晕而形成光线错觉,从而导致操作失误。
交管部门提示说,驾车过程中产生的错觉有的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有的是自身原因引起的,因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并没有特别的预防措施。但如果驾驶人增强对这些错觉特性的了解,并在驾车过程中时刻注意,很多危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具体注意的问题有:
一、距离错觉:驾驶人应仔细观察,并放慢车速,尤其是在夜间和疲劳状态下,更应提高警惕。
二、速度错觉:驾驶人应根据车辆自身车速表来判断速度,而不是根据路边景物。在路边景物少的路段,如从郊区驶进城区过程中,应尽量放慢车速。
三、弯度错觉:驾驶人应在道路连续转弯处放慢速度行驶。
四、颜色错觉:驾驶人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尤其是在夜晚和疲劳状态下行车时,应多观察不可有懈怠情绪。
五、光线错觉:太阳光等光照强烈状态下,驾驶人可戴上墨镜开车消除隐患行车安全分享小案例 ;在其他强光刺激或反光情况下,驾驶人应尽量放慢车速,并仔细观察周围的路况,以免发生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