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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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颈部5.5.5 轻微伤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5.11 体表5.11.4 轻微伤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如下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5.1 颅脑、脊髓5.1.5 轻微伤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5.10 手5.10.5 轻微伤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轻微伤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的原发性损伤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如下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

5.1 颅脑、脊髓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

5.3.5 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

5.4.5 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

5.5.5 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5.6 胸部损

5.6.5 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 腹部

5.7.5 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5.8 盆部及会阴

5.8.5 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

5.9.5 轻微伤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5.10 手

5.10.5 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 体表

5.11.4 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 其他

5.12.5 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

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

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轻微伤怎么鉴定

一、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轻微伤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的鉴定标准如下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

1、颅脑、脊髓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2、面部、耳廓:(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d)眶内壁骨折。(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f)耳廓创。(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颌骨额突骨折。(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3、听器听力:(a)外伤性鼓膜穿孔。(b)鼓室积血。(c)外伤后听力减退。

4、视器视力: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颈部:(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6、胸部:(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b)女性乳房擦挫伤。

7、腹部:外伤性血尿。

8、盆部及会阴:(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c)阴囊皮肤挫伤。(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e)外伤性先兆流产。

9、脊柱四肢:(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c)骨挫伤。(d)足骨骨折。(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f)尾椎脱位。

10、手:(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11、体表:(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c)咬伤致皮肤破损。

轻微伤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GA/T1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二)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三)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四)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阴囊、阴茎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五)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六)其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他损伤

6.1烧烫伤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烫伤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七)附加说明

附录A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 :(标准的附录)

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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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颈部5.5.5 轻微伤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5.11 体表5.11.4 轻微伤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如下皮肤轻微伤鉴定标准:5.1 颅脑、脊髓5.1.5 轻微伤a)头部外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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