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疤痕才可以评伤残
用人单位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后什么样的疤痕才可以评伤残 ,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对工伤员工从事体力工作什么样的疤痕才可以评伤残 的能力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也就是常说的评残过程。
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中,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对伤者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做出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十级,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在大多数人的理解中,能评上残疾大多属于器官损伤、器官缺失、活动功能受限或功能出现障碍等状态,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就无法评上残疾,其实不然。
磕伤、擦伤等皮外伤能够评残吗?能评几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一至十级伤残的情形进行了概述,其中包含了皮肤损伤的情形,一级至十级都有,也就是说最严重的皮肤损伤可达到一级伤残。
其中十级工伤标准就包括: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平方厘米);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瘢痕是各种创伤后所引起的正常皮肤组织的外观形态和组织病理学改变的统称。是人体皮肤在受到损伤后自行修复和愈合后的产物,比如刀伤,烫伤,严重擦伤,磕伤等,愈合后都会留下瘢痕。
瘢痕包括外伤、烧伤、皮肤感染治疗后的疙瘩、皮肤萎缩、凸起、皮肤表面粗糙或有色素变化。简单点可以理解为受伤治疗后皮肤和其他皮肤不一样了,大多都是属于瘢痕。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对皮肤损伤的评级标准为面部毁容程度和全身瘢痕面积占比。
根据瘢痕占比评定伤残等级为:
十级: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九级: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八级: (12)全身瘢痕面积≥20%;
七级: (11)全身瘢痕面积≥30%;
六级: (12)全身瘢痕面积≥40%;
五级: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四级: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三级: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二级: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根据面部损伤毁容评定伤残等级为:
十级: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九级: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八级: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9)面部烧伤植皮≥1/5;(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七级: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六级: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五级: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四级: (7)面部中度毁容;(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三级: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二级: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一级: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脸上的伤疤要达到多大,才能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标准》十级评定规定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什么样的疤痕才可以评伤残 ,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2、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十级标准规定如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扩展资料:
伤残鉴定时什么样的疤痕才可以评伤残 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鉴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脸部疤痕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脸部疤痕直接可以做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标准》十级评定规定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什么样的疤痕才可以评伤残 ,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2、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什么样的疤痕才可以评伤残 ;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伤残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