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1、如果积极对事故损失进行赔付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求得受害者家属谅解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通常会被判处缓刑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或者监外执行。也不用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2、如果不能达成赔付协议。通常来说,致使一人死亡或者两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多人死亡、重伤的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终身禁驾。具体判决应以案件事实、证据搜集及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根据国家《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法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主责,是不是要负刑事责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者,涉嫌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了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016年10月在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我占主责,会不会被判实刑?死亡一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涉嫌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对方死亡,我方主责,三者险如何赔付?1、保险可全赔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但是只能赔国家规定范围内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的。
2、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万、财产2000元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不足部分赔偿80%。全赔不是70%。
3、就算和解和谅解,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是交警追究,法院检察院追究,谅解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的话缓刑几率大。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全责怎么处理应当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刑并予民事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交通事故死亡方占主责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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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2月,李某驾驶车主刘某所有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海安境内一路段时,与汪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汪某当场死亡。
同年3月,公安交巡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的车辆存在超载现象,应承担主要责任,汪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6年4月,汪某的家属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李某、车主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法庭上,李某辩称,对事故导致汪某死亡的事实无异议,其与车主刘某是雇佣关系,应当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则辩称,驾驶员李某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其中却包含雇主刘某要求其超载行驶的过错,所以不应认定李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认定雇员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但其并不当然在驾驶过程中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案涉事故的相关情节,李某未尽安全驾驶义务的行为仅构成一般过失。
因此,车主刘某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当由其在保险限额外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定原告方因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为248651.5元。
因涉案车辆存在超载现象,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除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分别赔偿损失110600元和99397.08元,二者合计209997.08元。
被告车主刘某赔偿11044.12元,被告雇员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网——雇员司机负事故主责,雇主能否因此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