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审未提及孩子探望权,二审还能改判吗?
style="color:#221814;font-size:17px; text-align:left;">委托人:刘先生
委托人诉求:
争取抚养权无望,要在二审中处理一审未提及的探望权
案件亮点:
以探望权为调解契机,促使案件整体达成调解,利于日后行使探望权
办案律师:余志界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一审离婚纠纷未委托律师,自行参与诉讼,结果抚养权的证据未做准备,庭审自述了很多对自己不利的点,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的银行流水也没有全部调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被允许,一审判决对刘先生非常不利,除了对离婚诉求满意外,其他诸如抚养权、抚养费、分居期间抚养费、财产分割均不满意,而且一审也没有处理探望权,面对一审判决,刘先生只能选择上诉,几经辗转委托了元甲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过:
接到案件后,因为有一审判决在,一审法院对事实已经进行了认定,想要改判很难,特别是在北京,二审改判率仅有6.28%。
在和刘先生进行风险提示后,经过对一审两次庭审笔录以及一审判决书的深入分析,找到切入点,先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梳理,针对刘先生诉求准备上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时针对一审没有调取的银行流水以及一审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我们提前和二审法官沟通到位。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明显能感到双方在财产上依然寸步不让,不管是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哪一方,都不利于另一方日后对孩子进行探望,而且探望权是一审没有提及的新诉请,二审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只能另案处理。
出于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几轮背对背调解下来,双方在探望权上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进而一鼓作气,在财产分割方案上双方也各让了一步,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让矛盾双方在财产上平息了怒火,也利于日后相互配合行使探望权,不让离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双方好合好散,皆大欢喜。
诉讼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探望权也一并在二审中得到了处理。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一般来说,在一审离婚纠纷中,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未提及探望权,一审法院依据“不告不理”原则不主动进行审理,那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探望权作为新增诉求一般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只能另行起诉,无疑会增加诉累,对双方来说,都是煎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