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劳动功能障碍共分为十级:
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是什么1、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最重的为一级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标准共分10级。后2006年,再次发布《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前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同时失效。2014年颁布《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前述2006版文件同时失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系当前生效的国家标准。
3、工伤认定标准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法律分析】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骨折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分为一级到十级。在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或者是四肢大关节的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可以认定为七级工伤;因为开放骨折感染而形成的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或者是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没有积液的可以认定为八级工伤;患肢外伤之后一年依然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的凹陷性水肿的可以认定为九级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骨折工伤鉴定标准如下:七级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八级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九级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十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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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等级标准?劳动功能障碍共分为十级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
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其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他器官不能代偿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
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