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伤残鉴定医院电话
1、市南区。办理机构青岛市伤残鉴定医院电话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办理地址青岛市伤残鉴定医院电话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办理电话:85971830。邮编:266071
2、市北区。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4楼。办理电话:83668991。邮编:26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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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单位的电话可以打:1233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青岛市伤残鉴定医院电话 ,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其他人造成的,有些是自己造成的,有些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患有职业病等。
工伤处理流程: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受伤后住院治疗时,若发现住院登记、病历的姓名与本人身份证的姓名不一致时,应及时要求院方纠正,否则工伤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保管好就医病历,如果没有初次就医病历,劳动保障部门可能不会接受工伤认定申请;若病历被用人单位拿走,可向就医的医院申请复印并加盖公章。总之,没有病历,工伤认定申请无法进行。
有谁知道山东省胶州市,工伤认定电话?【1】胶州市是县级市青岛市伤残鉴定医院电话 ,归青岛市统筹地区管辖。
青岛地区劳动者受到工伤青岛市伤残鉴定医院电话 ,要找青岛人社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青岛市伤残鉴定医院电话 ,
打青岛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电话,进行工伤认定等方面咨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有关规定,
工伤认定应该去找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递交有关材料。
单位提出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者受到工伤青岛市伤残鉴定医院电话 的伤害之日起1个月内。
如果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应该从劳动者受到工伤伤害之日起1年内,
找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递交有关材料。
【3】不敢写•电话号码,担心正确答案失效。
青岛做伤残鉴定在什么地方【法律分析】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劳动者由于非因公伤残或因病,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可以申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青岛市伤残鉴定医院电话 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青岛市伤残鉴定医院电话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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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青岛市伤残鉴定医院电话 ,提交下列材料青岛市伤残鉴定医院电话 :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等级
1、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扩展资料: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