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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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

刚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 ,编者罗列了与车辆有关的几条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 ,仅供各位车主参考。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对于车辆贬值费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车辆贬值费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车辆贬值费的规定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 ,我们现在生活中随着开车的人越来越多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 ,因此常常也会遇到车辆被撞问题,而如果是新车发生事故,车主也是非常心疼的,以下分析民法典对于车辆贬值费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车辆贬值费的规定1

关于车辆贬值费赔偿的起诉打官司成功率在4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的,由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方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不过前提是,车辆是新车,并且车辆被损坏得非常严重,那么法院才会依据车辆损坏承担、使用年限及目前市场价值等多个角度来判定要不要赔偿。

在新民法典中规定,如果车辆贬值损失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那么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的损害达到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 了一定的程度:如果事故造成车辆在全面修复也不能完全修复到受损之前的状态时,就可以向对方索要车辆贬值费的赔偿。一般可以以车辆的受损部件、整车的安全性、车辆的可操控性是否受损作为判断依据,如果这些受损了,则可以认为车辆损害达到了一定的程度。

2、存在未来交易的事实:车辆贬值则意味着车辆在未来交易时,其价格会降低,不过前提条件是车辆的交易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要想起诉贬值损失得到法院的支持,除了上述所说的损害达到一定的条件,还需要证明车辆损害的事实具有确定性。

车主必须证明车辆正在交易市场待售或者经交易协商后车辆正在运输途中;车主正在计划销售车辆,且已与其他人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若无法就此证明,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也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对于车辆贬值费的规定2

车辆贬损费应该由谁来承担

车辆贬值损失可以向肇事者索赔。目前,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或者车损险条款都约定“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的很少。保险公司也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理赔项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也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

但是,“车辆贬值费”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的《民法典》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恢复原状”的一条,因此,这一条也是法官判决此类案件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保险公司在提供格式条款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则关于“贬值损失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赔付车辆贬值损失。

民法典对于车辆贬值费的规定3

一、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车辆停运损失,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这就是说: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停运直接导致每日营业额和每日可变成本归零,但是原来每日营业额中支付的不变成本照常交纳,所以在计算停运损失时,不变成本是应该考虑在内的。

二、事故车辆贬值能获赔吗

1、车辆贬值损失应该由肇事者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第3项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也都属于赔偿范围。因此,肇事者应对您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2、具体数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确定

关于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各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贬值损失数额与购车时间、车价、修理部位、修理费用有关。车越新、车价越高、修理费越大、大件更换越多车辆贬值率越高。

车辆贬值赔多少

解答车辆贬值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 的赔偿数额是依据评估鉴定机构确定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 ,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鉴定结果确定,鉴定结果贬值一万,赔一万,贬值两万赔两万。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赔偿应该由肇事者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很多方面都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有规矩才成方圆,很多时候在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采用法律途径就是最佳选择,以下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1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不能赔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财产损害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实行完全赔偿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 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被损坏的车辆往往会得到修理,一般认为车辆得到修理就已经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害进行了补偿,不需要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事实上,在交通事故中特别是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虽然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性能,车辆安全性也相应降低。在交易市场上,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交易价格要比同样状况但无事故的车辆要低,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是事实上存在的。

再次,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车辆贬值损失是“无形的损失”,往往被人忽视,甚至认为是间接损失。事实上,车辆贬值损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人的侵害行为,而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损害,是直接的财产损失。不能因为该项损失是无形的,就认定为间接损失。

最后,车辆贬值损失多少的认定。并非所有的事故车辆都存在贬值损失,如车辆剐蹭、非重要零部件的损坏,这些可以通过修理或更换,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完全赔偿。只有在车辆损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损坏车辆存在贬值损失。而且车辆贬值损失的多少,是专业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车辆的新旧程度、损坏情况等做出结论,以评估结论来确定贬值损失的多少。

交通事故后如果有车辆贬值的问题,可以按照相关情况来申请赔偿,只要符合规定一般能够顺利拿到贬值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2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不也能获得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车辆损失,应当局限于事故后因车辆受损所产生的直接损失。

1、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赔损范围,而在诉讼案件中,多是针对车辆在事故后除维修费用外,就车辆交易价值或适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贬损,因此尚无法就此项费用明确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

2、侵权赔偿案件中,适用侵权法的赔偿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补、回复,因此事故后,车辆所受损失的范围也仅是对其的修理、维护费用的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权赔偿的范围。

3、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虽有评估机构的估价结论支持,但此种估价评估,多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即认定为贬值损失,而侵权案件是对被侵权人及其财产所受损失的赔偿,而该项财产在侵权发生时是用于交通运输而并非交易商品

因此,要让侵权行为人预见到事故车辆可能进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据的,同时,交易价格上的损失也不符合侵权法上的填补功能的赔偿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

1、车辆贬值损失属财产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确规定,可见请求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据的;

2、假如车辆贬值损失是经过具有车损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在车辆修复后无法达到修复前的状态的,侵权人承担该项贬值的损失;

3、无论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司法实践是支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交通事故当中车辆贬值的损失是否能够获得赔偿的问题,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不过,更多人偏向于能够赔偿。具体的分析,还请各位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要是新民法典车辆贬值赔偿 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3

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否要求责任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问:我开了三年多的奥迪车辆被一辆五菱面包车追尾,对方全责,现在花费了维修费用30000元,4S店说车辆贬值15000元。请问,我车辆的贬值损失,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答:现在由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繁荣,车辆的交易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常有人咨询,我的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贬值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该损失能否要求对方赔偿。尤其是一些豪车车主,因贬值较严重,有较强的动机要求责任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关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经过激烈讨论,最终确定了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以不赔偿为原则,以赔偿为例外的司法原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的规定

该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重置车辆的费用;

3、依法从事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经营性活动的的车辆,在停运期间所产生的合理的停运损失;

4、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以上规定,并未包括车辆遭受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该问题的专门答复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车辆贬值赔偿问题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在该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阐明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最高人民法院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三、可以获得赔偿的几种情形

根据以上答复,我想答案已经很清晰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人民法院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呢?我们举例说明。

1、车辆为新车,因事故影响车辆安全性能,贬值较大。

车辆为新车,一般以车辆购买后一年以内,超过一年的,一般不再认定为新车。

车辆在事故中造成车辆安全性能较低,贬值较大,需要以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参考。

例如,在(2020)京0105民初65072号案中(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伶的车辆购买半年左右,事发时行驶里程仅4000公里左右,且因事故导致后围板等重要部位受损,且部分受损部位无法恢复原状,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其贬值损失35000元。

2、车辆应被认定为买卖或者运输的货物,发生交通事故。

例如,待售车辆停放在汽车经销商专门用于停放待售车辆的经营场所内,或者在被运输途中,被其他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

这个时候,因为车辆专门用于买卖,或者在被运输途中,且并未停放在公共车位或者在道路上行驶,本质上该车辆是一种待交易的货物,如果被其他车辆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

例如,2020年8月,福建某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辆170多万元的雷克萨斯SUV。次月,该公司委托一家物流公司运输,物流公司为该车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车辆由物流公司驾驶员驾驶货车从天津运至福州。不料,在山东省境内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SUV部分部件损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车辆运至指定地点。此时的车辆是货物,而不是行驶于道路上的车辆,车辆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不应排除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03140元。

当然,虽然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也明确,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对“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的司法原则进行调整,但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司法原则进行调整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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