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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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出现损毁灭失情况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照运输合同赔偿货主或收货人的实际损失,扩展资料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货车司机在运输过程受伤谁负责

首先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司机作为雇员受伤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是作为工伤的,要由货车公司老板进行赔偿的,但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不付部分老板再来赔。其次,要区分车祸发生的责任划分,如果是由个司机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部分,剩下的可以要求司机赔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他情形。

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物流公司雇佣货车司机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如果运输途中货物损坏,物流公司作为承运方是负主要责任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的。发货人可以要求物流公司来承担损失。至于司机和物流公司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的问题,由其双方来协商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我是给物流公司拉货的司机,在运输途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坏,我们签订的有运输协议,损失谁承担

根据你们签订的运输协议承担损失,所运输协议中没有规定发生意外,如何分配责任。则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认定,所以需要保留相关证据。金额较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运输货物损毁灭失的,承运人有赔偿责任

货主(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货运公司、快递公司等承运人后,承运人应该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主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这是承运人的义务。

同时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如果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出现损毁灭失情况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照运输合同赔偿货主或收货人的实际损失。

当然了,如果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如发生交通是因为司机重大过失或其它肇事方导致的,那么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但具体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比例,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各方过错责任大小的比例来确定。

运输货物损毁,保险公司有赔偿责任

如果货主已经为货物购买了保险,那么当运输货物发生损毁灭失的情况时,货主可以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货主损失后,在向承运人追偿。若货主没有替货物买保险的,自然就不能保险公司索取赔偿。

索赔方案

在运输货物出现损毁灭失的情况时,货主或收货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索赔方案,不同的索赔方案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甚至直接决定着货主或收货人能不能索取到赔偿,什么时候索取到赔偿等等事宜,容不得不点马虎。

1、承运人实力强、资金足的,应该按照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取赔偿。若双方协商赔偿不成,货主或收货人可以收集证据起诉承运人索偿。

2、承运人存在严重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等情况的,应该将承运人、司机、其它肇事者一同告上法院,进行追偿。

3、货主买有保险的,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对理赔结果不满,又未能与保险公司谈妥的,可以委托律师起诉保险公司索赔。

4、选择合适的起诉法院。货主或收货人可以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注意的是,当运输货物损毁灭失时,货主或收货人主张索赔的,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即可,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如果货物损失大,或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参加诉讼的,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我们建议最妥当的做法是委托专业运输合同律师协助索赔,根据律师专业的法律建议,制定合适的理赔方案,进行理赔。

确定索赔金额

当确定了索赔的对象后,最重要的就是确定赔偿金额,这直接关系到托运人或收货人能不能弥补相应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1、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

2、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一致达成新协议补充确定赔偿金额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依照前一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

通常赔偿金额最好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这样既能保证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损失等尽可能得到弥补,又能维护承运人等责任方的利益,以便赔偿事宜尽快落实。但是实际上双方很多时候都难以协商一致,尤其是涉及金额很大时,任何一方哪怕退让一点点,所遭受的损失都是不能承受之重,所以赔偿金额往往就是双方争议最大的地方。

物流公司雇佣货车司机,如果运输途中货物损坏,其责任司机和物流谁来承担?

由物流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在驾驶员全责的交通事故中,车主和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怎么分?

由法院来加以确定,以获得最大可能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的赔偿。

通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作为事故直接当事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但需要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和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一致。比如,受雇佣的司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当事人,但民事赔偿主体可能是雇主或者雇主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目前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立法,包括最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未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作概括和界定。我们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主体定义是: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法律、法规和定义都未能给出我们确定民事赔偿主体的实用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曾经在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驾驶人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驾驶人承担;

(二)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三)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四)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负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据前款第(二)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该条实际上是想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规定。但是有的委员提出,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确定由谁承担责任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法可以不作规定。据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时将该条删去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了。由此也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由谁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务上都是个复杂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涉及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体问题的包括:《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这些解释是把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综合起来作为认定标准确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

运行支配权,是指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归属,是指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即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间接利益。这样我们至少可以形成一个浅显的认识,即用“谁(对车辆)支配、受益,谁(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责任”这一标准来简要确定民事赔偿主体。当然,这种认识必然有局限,不能涵盖所有情形,只能作为一个大体的把握标准。比如:非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事务,象马路上晒玉米影响车辆运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就不能套用“谁支配、受益,谁承担责任”的标准,因为晒玉米人不可能对车辆进行支配、受益,但因为其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也要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与其他机动车运行者关系构建的形式有:借用、租用、挂靠、承包、修理、质押、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等

民事赔偿主体的确定比较复杂,基于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认知难以确定时,受害人应该把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主体尽可能的列为民事赔偿主体,由法院来加以确定,以获得最大可能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主因驾驶员执行其职务行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

1、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雇主转承替代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此条规定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场合。受雇司机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法益。而雇主因雇员之服务而受有利益,自应负担损害。机动车的所有人(下称雇用者)代负责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雇用关系。如何认定雇用关系的存在,应以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客观上有实质的选任、监督关系为限,不应局限于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和受有报酬,凡事实上为他人驾车提供劳务者,不问有无合同、报酬,均为受雇人。即使所谓“临时工”、“一时的帮手”等,只要这些人与正规的从业人员一样,客观上接受雇用者之指挥、监督,即应当承认他们与雇用者之间有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事务中造成交通事故而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法理上通常称为"绝对责任。是否是在执行职务范围内:

1.职务的时间或地点。如果驾车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是在授权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并且有为雇用人服务的目的,可认为是职务行为。

2.职务上给予机会的行为。如果驾驶人利用职务给的机会而实施侵权行为,该行为确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则应认定为属于职务范围。

3.故意行为。驾驶人执行职务故意加损害与他人,如果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关联,即使其目的是为了达到私利,也应认定为职务范围。

4.绕道行为。驾驶人分明从事公事,借机处理自己私事,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发生,雇用人应否负责?受雇佣人未接受雇主的指令或安排,自行驾车造成事故的,因此类型行为未得到雇主的同意和授权,应当视为"擅自驾驶场合"造成事故,雇主不应承担责任。应考察驾驶人的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联及是否纯为个人利益两方面因素。例,甲驾车送货,绕道回家探望父母,途中将人撞伤。因探望父母是私事,与职务无关,雇用人自不负责。

5、受雇人在从事雇主指令、安排的交通事务活动中,受雇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本身遭受事故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比较复杂:(1)受雇人在从事雇主安排事务中,由于受雇人本身无过错而遭受损失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侵害方承担,如果对方侵害人无力赔偿或不能全部赔偿的,应由雇主承担代负责任。(2)受雇驾驶员驾驶车辆有过错的,除对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外,可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轻或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6、如果雇主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雇员自身无资质而指令安排雇员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因而引发的巨头事故,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承运货物淋湿,有损失,司机应承担什么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运输途中司机造成损失谁负责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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