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职业病鉴定不需要用人单位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的证明。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诊断机构的有关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的申请: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或其用人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简称为当事人,当劳动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要提交的资料。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申请者可到诊断机构现场填写。
2.劳动者身份证明。必须提交现行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薄。
3.健康损害证明。如果无健康损害证明,应当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当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缺健康损害证明,可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以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依据。
4.劳动关系证明。包括用人单位的介绍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关系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有效工作证、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的证言和证词等。劳动者提供的证言和证词需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发函至用人单位确认后方可采信。
劳动关系证明是职业病诊断申请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经常存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必须提交上述资料。特别是劳动者提交的证言或证词必须经诊断机构发函给用人单位确认后方可采信,如用人单位予以否认,必须经当地劳动关系仲裁机构确认后方可采信。
5.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职业史指的是劳动者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经历材料,如曾经到哪些单位工作过,从事什么职业。既往病史指的是劳动者的既往健康情况,是否患过职业病或其它疾病等。
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曾经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体检资料。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申请职业中毒或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必须提供)。指的是劳动者在工作中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资料,它是证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证据。如申请苯中毒,那么在劳动者的作业场所中就应当存在苯,并有相应的检出结果,如作业场所的苯的浓度是多少。申请噪声性耳聋,就必须有作业场所的噪声检测结果。
在以上提交资料中,申请职业病诊断者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提交第1、2、3、4项资料,其余资料可由用人单位补充,用人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提交上述所有资料。
职业病鉴定,必须要单位开证明吗?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去鉴定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必须要有单位的证明。如果单位不同意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可自行申请鉴定。
职业病如何鉴定;
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享受相应待遇。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
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凡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补助和待遇 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由当地生活水平和一些别的情况如原工资多少,当地政府政策,伤病轻重等
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如果是以单位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的名义去鉴定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必须要有单位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的证明。如果单位不同意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可自行申请鉴定
解决方案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