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无票乘客旅途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乘客能否要求赔偿_对于无票乘车的旅客应该怎么处理
(撰写后文章)
五问无票乘客交通事故赔偿案
一、汽车上的意外碰撞
何先生在节假日外出旅游。他没能买到车票,但找到一辆开往目的地的豪华大巴。上车后,司机没有要求买票,何先生也没有主动付钱。车辆行驶到离终点还剩3公里时,大巴撞上高速公路指示牌。事故造成12名乘客受伤,包括何先生在内。
交通部门调查发现,事故原因是司机疲劳驾驶。运输公司对其他11名受伤乘客进行了赔偿,但拒绝赔偿何先生。公司认为何先生没有车票,运输合同不成立。何先生则认为司机允许他上车就代表合同生效,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车票是否决定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没有特殊交易习惯,客运合同在承运人给乘客车票时就成立了。乘客提出购票请求相当于发出邀请,承运人提供车票就是接受邀请,合同从这时开始生效。
实际情况往往更复杂。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考虑三种常见情况:第一种是提前订票的情况,乘客取票时才算正式提出请求,拿到车票合同才成立;第二种是送票上门的情况,运输公司送票相当于发出邀请,乘客签收才算同意;第三种是常见的"先上车后买票",乘客上车行为本身就是请求,司机允许乘车代表接受请求。
三、特殊情况的合同认定
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何先生虽然没拿到车票,但他已经完成上车动作。司机没有阻拦他上车,这个行为本身具有法律意义。运输公司认为车票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这个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时注意到两个关键点。首先,车票只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其次,双方实际履行了运输服务,何先生确实乘坐了车辆。这种情况符合民法典关于事实合同关系的规定。
四、法律条款的具体应用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不区分乘客是否有过错,只要求证明伤亡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乘客。
本案中,运输公司提出两点抗辩理由。第一是何先生没有支付车费,第二是缺乏书面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费支付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不影响合同是否成立。司机允许乘客乘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五、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院调取了大巴车载监控记录。视频显示何先生上车时,司机确实没有阻止。运输公司提供的排班表显示,该司机当天连续工作超过12小时,存在明显过失。
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三点:第一,双方通过实际行动建立了运输合同;第二,伤亡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第三,事故由承运方过错导致。法院最终判决运输公司赔偿何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6万元。
给乘客的实用建议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注意三点:第一,乘车时尽量保留乘车凭证;第二,遇到司机违规操作要及时提醒或投诉;第三,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警并保存证据。
对于运输企业来说,需要加强驾驶员管理,完善票务制度。不能因为乘客暂时没买票就推卸责任,更要避免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
法律保护的是实际发生的运输关系,而不是单纯的车票凭证。当乘客完成乘车动作,运输服务已经开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依法成立。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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