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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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健律师是股民诉祥源文化、赵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首例判决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的原告代理律师,2018年8月2日和2018年9月19日,浙江省杭州中院分别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2月16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昨天(2月15日)接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通知,祥源文化和赵薇已经提起上诉。
怎么看待股民操纵4只股票赚2.23亿遭重罚?

创今年纪录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超级牛散被罚没4.46亿。

日前,证监会在官网公布了一则针对个人投资者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控制71个账户、操纵4只股票,51岁的潘日忠被证监会罚没4.46亿元。这一案件刷新了2021年证监会对个人操纵市场行为的罚没金额纪录。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今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对潘某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3亿元并罚款2.23亿元的处罚,具有重大警示意义。

控制71个账户操纵4只股票,潘日忠违法所得共2.23亿元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近日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日忠通过控制71个证券账户操纵4只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亿元,并处以相同金额罚款,共计罚没4.46亿元。

图片来源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证监会官网

当事人潘日忠1970年出生,居住于山东省莱阳市。据证监会披露,为实施操纵行为,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并通过配资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资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戴某芳”等71个证券账户。其中,操纵“天铁股份”使用31个账户,操纵“嘉澳环保”使用32个账户,操纵“鼎捷软件”使用42个账户,操纵“瑞普生物”使用49个账户。

通过非法操纵上述4只股票,潘日忠违法所得共计2.23亿元:

1、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1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天铁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0.3745亿元。

2、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嘉澳环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0.336亿元。

3、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鼎捷软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28亿元。

4、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9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瑞普生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0.194亿元。

由此来看,潘日忠操纵上述4只个股的时间大多发生在2019年上半年,而在股价操纵期间,这4只个股均出现了明显的异动。其中,在2019年4月2日至4月10日期间,鼎捷软件一度连续拉出6个涨停,不过之后随着资金的出逃,公司股价也迎来了快速下跌。

值得一提的是,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潘日忠操纵股价的手法除了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利用自己实

赵薇的案件为什么是在浙江审理?

2月16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昨天(2月15日)接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通知,祥源文化和赵薇已经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状是邮寄送达,预计下周一收到。

厉健律师是股民诉祥源文化、赵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首例判决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的原告代理律师,2018年8月2日和2018年9月19日,浙江省杭州中院分别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2019年1月18日,祥源文化受到杭州中院《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显示,杭州中院对17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赔偿款合计488026.72元。

2、赵薇对上述王莉诉讼案件裁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合计10038元,被告负担合计人民币9495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按照15个工作日来算,2月15日正好是可以提起上诉的最后截止日期。换而言之,针对杭州中院的一审判断,赵薇和祥源文化也是在最后期限内才提交上诉状。

厉健律师对e公司称,祥源文化和赵薇提起上诉早在预料之中,因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时效有三年,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上市公司通常都会提起上诉,一方面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另外,也是“缓兵之计”,常见诉讼策略。

厉健律师事务所口碑怎么样

很好。厉健律师事务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厉健律师事务所工作办事效率高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能力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责任义务大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受大众称赞,口碑不错。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

需要一个关于民法的案例。

附媒体评论:

凤凰网 第一财经日报

杭萧钢构118名投资者历时两年索赔成功

赔付比例82%获赔金额合计约400万元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两年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后的一周内完成调解,多数投资者获得成功调解,少数个案单独开庭审理,希望这种求大同存小异的策略为以后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开创良好的范例。 ]”

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大案杭萧钢构(600477.SH)案之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两年来历尽波折,昨日终获成功调解,118名投资者将获得杭萧钢构的一次性现金赔付约400万元,投资者律师团希望杭州中院对该案的“求大同存小异”处理策略能够成为今后全国类似案件的范例。

两年艰辛索赔路

杭萧钢构案是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大案,也是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从“暂停受理”到“中止诉讼”到“恢复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一案两年来历尽波折。

杭萧钢构2007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股价异动,而杭萧钢构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同信息,并作出了误导性陈述;4月30日,证监会发布针对杭萧钢构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被罚以40万元;5月14日,杭萧钢构公告公布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致歉声明;6月,投资者据此向杭萧钢构提起索赔诉讼,但两年来历经“暂停受理”、“中止诉讼”、“恢复受理”之波折,方进展到调解程序。

在今年5月14日为期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时,一共有127名投资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单独立案,总计索赔金额590万元。

“从杭萧钢构案件看,尽管证监会的案件调查速度比过去有改观,两个月时间完成大案调查和审理,但地方法院在面对如何审理这种史无前例、经验不多的证券案件时仍显得相对迟缓。”监管部门人士直言。

82%赔付比例

5月19日上午9点,在杭州中院民二庭的主持下,代表127名投资者的律师团和杭萧钢构代理律师开始谈判调解方案。首先双方一致认定2007年2月12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4月2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5月16日为虚假陈述基准日,也即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之间买入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遭遇损失的投资者可获赔偿,接下来,双方律师谈判焦点主要集中于认定投资者索赔资格和金额、确定赔付金额比例。

双方律师花费了整整一天的时间来谈判,最终一致认定118名投资者的近500万元索赔金额有效,并将以82%的比例获得一次性现金赔付,总计约400万元将在6月30日之前由杭萧钢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投资者,昨天上午杭州中院向双方发放了调解书,正式宣布调解成功。

“投资者律师团提出90%的赔付比例,杭萧钢构方律师提出70%的赔付比例,最终在还算比较和谐的气氛中达成了82%的比例,各方还算比较满意。”上海新闻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

调解程序认定118名投资者的索赔资格和金额,但其余9名投资者则予以个案形式处理,其中7名投资者涉及资格认定问题,双方律师经讨论认为不具备资格应予撤诉,其中2名投资者则因为索赔金额标准问题而选择于昨日上午开庭,择日判决。

或成同类案件审理范本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是杭州中院接到的第一起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后的一周内完成调解,多数投资者获得成功调解,少数个案单独开庭审理,希望这种求大同存小异的策略为以后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开创良好的范例。”薛洪增律师和宋一欣律师对CBN表示。

昨日未参加调解而单独开庭的2名投资者是由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代理的,索赔金额70多万元。之所以有索赔金额标准争议,是这2名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卖出了一部分杭萧钢构股票且有盈利40多万元,另一部分股票是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且有亏损70多万元。

被告杭萧钢构律师认为,这应该将盈利和亏损抵消合并之后计算索赔金额,即为30多万元。薛洪增律师认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那么只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的股票才符合案件性质,若亏损才可获得赔偿。

国内外对于此类证券民事索赔案件的金额如何确定,素有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精通证券法的副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对简单,有待改进。“比如同一公司涉及多次虚假、误导性陈述时,有多个互相对应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但投资者为避免更多损失可能并非等待最后一个揭露日再卖出,那么在任何一个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且亏损的投资者是否能索赔,这就没有规定。”“比如也没有规定诱多型虚假陈述如何索赔,在2007年2月12日到15日之间卖出杭萧钢构的投资者反而丧失了其后数个涨停板的盈利机会。”

立法和司法机关能否推进共同诉讼在证券维权方面的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一位人士此前向CBN表示,正在研究引进共同诉讼制度的可能性。“共同诉讼节省成本,有利于证券市场维权。”

新浪财经

最快审结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杭萧钢构案

2011年03月09日 19:48 新浪财经

编者按: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成长为全球最大规模的证券市场之一,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欺诈事件层出不穷,股市甚至流行着“无股无庄”的说法,绝大部分股民遭受亏损,甚至不得不忍痛割肉。

面对诸多丑恶现象,广大股民奋起抗争,律师和媒体也积极介入,推动中国法治不断向前。由此,发动了一件又一件的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而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不得不提到杭萧钢构(8.00,0.03,0.38%)案。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杭州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 2000 年12 月28 日经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1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477。

杭萧钢构2007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10几亿市值的小上市公司,300多亿的超大金额,贫穷的非洲国家,不可思议的超级大单,夸张的连续涨停,悬疑的案情,完全可以媲美好莱坞大片,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

2007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

2007年4月30日,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经媒体报道后在资本市场产生了较大反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 陈艳军等127名原告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称因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因杭萧钢构实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陈艳军等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受误导而遭受损失, 请求法院判令杭萧钢构向陈艳军等人分别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件总标的近600万元。

5月19日上午,在杭州中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等五名原告律师,与被告杭萧钢构的代理律师和公司代表在杭州中院七楼会议室就杭萧钢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进行了磋商洽谈。

双方律师对该案损失计算的时间节点基本意见一致,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4月2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07年5月16日。凡在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之前购买杭萧钢构股票,直至2007年4月30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原告,均可获得赔偿。

5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其中的118件案件达成协议并签订民事调解书: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因超过诉讼时效将不能获得赔偿。

该案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周之内通过调解圆满结案,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杭萧钢构案调解终破局

118位投资者将获赔400万元

■ 本报记者 傅光云 实习生 黄烨

发自上海

在经历了“暂停受理”、“中止诉讼”等波折后,持续两年的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一案昨日终于有了最后结果: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127件系列案件中的118件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案件也基本结束。118位投资者将获得杭萧钢构的一次性现金赔付约400万元。

“经过原告被告双方适当让步后,案件才最终得以解决。目前,双方对这样的结果也都相对比较满意。”对于该案件的最终结果,作为原告5位代理律师之一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记者,在剩余的9件案件中,7件需经当事人协商另行处理,或可通过法院调解来解决,另外2件因当事人之间尚存较大争议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回顾该案件,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损失界定和赔付比例。”厉健表示,具体包括:哪些原告符合赔付的条件?按哪种计算方式进行赔付?赔付的数额在什么范围之内?

据了解,当初双方争论的焦点在最终达成的协议中已经作出相关说明:在2009年6月30日前,杭萧钢构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此外,案件相关的受理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以股民傅先生提供的资料为例,其原先诉讼中提出的实际损失计算清单为20万元左右,经过调解后,傅先生将最终得到杭萧钢构方面赔付的17万元左右的费用。

“具体来说,该案件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4月2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定为2007年5月16日,并按照流通A股10560万股计算。如果原告股民在2007年4月28日至5月16日之间将股票抛售,则会按照这个阶段的实际价格来算。但如果超过了2007年5月16日这个期限,则会按两个时间段之间的平均价即基准价每股14.64元来进行相关赔付。”厉健向记者介绍。此系列案件原告人数众多,案件总标的近600万元。经谈判,最终双方认定118位投资者的近500万元索赔金额有效,并将以82%的比例获得一次性现金赔付,总计约400万元将在6月30日之前由杭萧钢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投资者。

此外,厉健还表示,该案件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相对于上市公司,如今股民不再是弱势群体,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股民一旦遇到类似案件,也要对最终结果充满信心,因为目前已有不少相关的判决先例,法院在这方面的经验也越来越丰富。对于相关的政府部门来说,在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中,也应及时作出处罚或调解决定,避免股民遭受更大的损失。”

【案件回放】

杭萧钢构案是2007年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大案,也是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

2007年2月,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受此消息影响,在2007年2月12日至3月19日的10个交易日(当中数次停牌)中,杭萧钢构股价由4.24元飙升至10.75元,累计涨幅159%。但杭萧钢构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同信息,并作出了误导性陈述。

2007年4月,证监会发布针对杭萧钢构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被罚以40万元。5月14日,杭萧钢构公告公布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致歉声明。

2007年6月,众多投资者向杭萧钢构提起索赔诉讼,但两年来历经“暂停受理—中止诉讼—恢复受理”种种波折,该案件才进展到调解程序。

《国际金融报》 (2009-05-21 第05版)

媒体报道 股票的 热门哦~ 公开的,随便用,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我吧~

"一权多授"致公司陷入僵局 中科云网陷退市风险是怎么回事?

没有好好管理公司倒闭是必须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的!

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孟凯的“一权多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将中科云网陷入一场“乱”局中。

3月3日,中科云网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中称,孟凯是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其将自己拥有的股东权利对多方进行重复授权,该行为使相关当事方之间产生了分歧与争议,造成目前无法确定相关各方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孟凯的股东权利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公司对到底哪一方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股东权利行使人难以做出判断,与孟凯股东权利对应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权,股东大会的提案权,股东大会的请求、召集及表决权等重要权利也难以正常行使。

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孟凯将自己的权利多方重复授权,导致公司在重要权利行使过程中无法正常行使,充分暴露了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混乱,加上公司业绩快报披露,公司去年业绩亏损,净资产为负,为此,中科云网将面临退市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混乱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孟凯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争斗”在去年年底就拉开序幕。而今年春节过后,双方还上演了一出“夺门”大战。而作为上市公司,正常的业务公告难以看到,更多的则是与大股东之间的“那些事”,以及频繁回复监管部门的关注函和问询函。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中科云网自2017年以来,总共发布了38条公告,多数公告围绕股东权利授权的相关公告,而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和问询函的公告达5条。

梳理中科云网的公告,陆镇林、肖冰、陈继等三人拥有公司实控人孟凯的授权,部分授权内容完全重合,加上公司现任董事长王禹皓此前获得的授权文件,公司实控人孟凯存在“一权多授”。

那么,上述授权的实际授权方及多次授权是否合法合规?

对此,中科云网在公告中称,孟凯作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享有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正常权利。鉴于目前孟凯将其股东权利对多方进行授权,存在重复授权的事实,其行为对其自身及受托人正常行使其股东权利造成障碍,对公司稳定治理产生不利影响,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条之“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他股东的利益”规定,也涉嫌违反《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之“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之“(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他股东的利益”的规定。

鉴于孟凯股东权利授权委托存在多方授权、重复授权的情形,如部分或者全部情况属实的,有可能引发争议,进而引起法律纠纷。

中科云网表示,公司于2015年底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将中餐酒楼、食品加工、快餐等业务进行了剥离,剥离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团膳。目前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团膳业务团队均正常开展工作,生产经营未受到股东授权争议事项的影响。

而对于公司规范运作、股东大会等方面的影响,中科云网则表示,公司对到底哪一方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股东权利行使人难以做出判断,与孟凯先生股东权利对应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权,股东大会的提案权,股东大会的请求、召集及表决权等重要权利也难以正常行使。

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孟凯的多次授权“把水搅浑了”,对公司正常经营运转造成困扰,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审查判断哪一次授权是现行有效的。

厉律师分析,如果孟凯和四位代理人对代理事项有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另外,2015年12月9日孟凯出具对陆镇林的授权文件,但公司在2017年2月23日才发布公告,孟凯可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建议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公司或面临退市风险

时下,正是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集中披露期,如果中科云网股东大会不能召开,意味着公司年报不能如期披露,那么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影响将深远。

对此,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明君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中科云网发布的公告来看,公司存在治理结构混乱,目前陷入僵局。

同样,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中科云网处于一个由孟凯有意一手造成的乱局中。

彼时,中科云网相关负责人曾对记者描述,公司最头痛的事就是巨额公司债,目前这一块已经解决,接下来可以轻装上阵好好谋划公司的未来发展。

然而,目前来看,好好谋划公司的未来发展,仅仅是一个愿景。“中科云网‘内讧’一天不停止,公司的业务开展将难以进行,内忧外患公司前景堪忧。”有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中科云网业绩快报显示,在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1亿元,同比下降73.3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5099.18万元,上年同期为盈利6557.40万元。公司净资产为-2886.48万元。公司表示,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净资产最终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退市风险。

药监局对长生立案具体情况怎么样了?

7月22日晚间,长生生物回复深交所关注函,2016年、2017年公司百白破疫苗收入占比较小,停产对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判断该事项不属于重大应披露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的信息;公司水痘疫苗仍在销售,同时已取得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GMP证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公司认为尚不构成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长生生物在回复函中再次向各位接种者和投资者表示深深歉意,称感到十分的自责和愧疚,将进行彻底整改。

国家药监局负责人今天通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有关情况。

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7月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组成调查组进驻企业全面开展调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

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7月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组成调查组进驻企业全面开展调查。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

现已查明,企业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疫苗管理有关规定,所有企业上市销售的疫苗,均需报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批签发,批签发过程中要对所有批次疫苗安全性进行检验,对一定比例批次疫苗有效性进行检验。该企业已上市销售使用疫苗均经过法定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为进一步确认已上市疫苗的有效性,已启动对企业留样产品抽样进行实验室评估。

另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我国的狂犬病发病率近年来逐步下降。

药监局已部署全国疫苗生产企业进行自查,确保企业按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GMP生产规范,所有生产检验过程数据要真实、完整、可靠,可以追溯。

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对所有疫苗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负责人说,该企业是一年内被第二次发现产品生产质量问题。去年10月,原食药监总局抽样检验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的1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该产品目前仍在停产中,有关补种工作原国家卫计委会同原食药监总局已于今年2月进行了部署。

律师呼吁长生生物设立受害消费者赔付基金

针对长生生物旗下全资子公司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事件,7月22日,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联合发表公开律师意见。

宋一欣和厉健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长生生物应依法向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两位律师呼吁长生生物主动设立疫苗劣药之受害消费者赔付基金,积极向相关疫苗劣药受害者作出赔偿或补偿。

有鉴于江苏证监局已赶赴长春进行现场核查取证,要求公司做好持续信息披露工作,深交所已启动对长生生物及相关当事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程序。

宋一欣和厉健呼吁证券监管部门尽快立案调查长生生物及相关当事人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今后中国证监会认定长生生物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并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对长生生物及相关责任人的索赔诉讼。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将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宋一欣介绍说,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中国证监会未作出对长生生物的行政处罚,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投资者是不能提起证券欺诈民事索赔诉讼的。

"如果长生生物涉嫌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认定,存在被强制退市的可能性,是否退市则取决于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认定。"厉健表示,“

长生生物投资者索赔征集预登记的暂定条件为是在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买入长生生物股票,并在2018年7月16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据长生生物介绍,因狂犬疫苗是否能够复产以及准确的复产时间无法准确预计,此次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停产除对本年度财务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外,对长春长生未来经营的影响程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由于受到狂犬疫苗事件影响,预计对其他产品销售也将带来负面影响,但目前尚无法准确预计。

此外,长生生物表示,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有部分地区疾控机构暂时停用公司其他疫苗产品。

公司所有已经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均经过自检,质量符合国家注册标准。按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取得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下发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后公司产品才上市销售。

刘强东:针对假疫苗事件向政协提案

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22日发文称,本次假疫苗事件,强烈建议相关政府部门严惩处理所有责任人,给公众一个交代!他会向政协提案,会发动身边的亲人、朋友,会竭尽所能,在法律范围内,讨要一个说法!而本次假疫苗事件,比那些制造假阿迪、耐克的性质恶劣百倍!这些人不仅应该罚他个倾家荡产,更应该施以重刑!

康泰生物回应《疫苗之王》报道:报道不实

康泰生物(300601)7月22日晚间就网络相关报道发布澄清公告称,《疫苗之王》文章多处不实,公司与其他疫苗企业没有股权关系和业务往来,目前该文已被微信公众号平台删除,但仍造成了部分媒体的转发和公众的误解。公司与事件无关,经营有序,产品质量稳定,一切正常。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在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飞行检查中,发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药品 GMP 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责令其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

长春长生系长春生物全资子公司。7月16日早间,长生生物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称长春长生《药品 GMP 证书》目前已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7月17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要求长生生物对相关情况认真自查并进行解释说明。

长春长生系长春生物全资子公司。7月16日早间,长生生物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称长春长生《药品 GMP 证书》目前已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7月17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要求长生生物对相关情况认真自查并进行解释说明。

深交所要求长生生物说明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具体产量、销量和销售金额、此次GMP证书被收回的具体原因及事实、相关产品流向市场的风险、后续公司可能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罚类型和后果,并详细测算此次事件对2018年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深交所还要求长生生物根据此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公司实施飞行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对相关产品召回的进展,严肃自查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或延迟披露信息的情况。

7月20日,长生生物回复关注函表示,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涉及数量约11.3万人份;公司预计狂犬疫苗将减少公司2018年度收入7.4亿元,对其他产品销售也将带来负面影响;长春长生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已全部就地封存并进行召回。

狂犬疫苗的问题尚未解释清楚,长春长生的百白破疫苗也出了问题。长生生物7月19日晚间公告,长春长生收到吉林省食药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该事项于2017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批药品生产数量共25.33万支,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5.26万支,现库存186支,违法所得共85.88万元,货值金额共86.13万元。吉林省食药监局的处罚措施是,没收库存剩余186支库存,没一罚三,总计罚没344.29万元。

7月20日,深交所再次向长生生物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认真自查并说明:公司百白破生产车间停产涉及产品占公司营收的比重、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吉林药监局早在2017年10月 已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均已停产,公司是否存在“因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而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此外,7月20日晚,深交所再度发文表示,经对长生生物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核查,初步发现公司未及时披露被有关机关调查的信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已启动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程序。

事件爆发以来,长生生物已经连续5个一字跌停,累计下跌了41%,市值蒸发近100亿元。长生生物7月20日午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高俊芳解除2800万股的质押。高俊芳当前持股1.76亿股,占总股本的18.1%,此次质押解除后,已不存在质押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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