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导致离婚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的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说来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条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四)请求人无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一般在过错方有法定过错行为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的时候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同时导致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此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要求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而 离婚损害赔偿 的范围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即 精神损害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 以及财产损失赔偿,不过在一起 离婚 案件当中,也要有涉及到这些损害,那么才能要求对应的赔偿。 《 婚姻法 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既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伤害、 精神损害 的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这一点,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已达成共识。因为多数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都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如果不承认精神损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置就会出现虚位。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目前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所规定的“六因素确定法”,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 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六因素确定法”仍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仅指明了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参照的因素,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主要还是依靠承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人身损害赔偿 广义上的 人身损害 ,包括精神损害和因身体上的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前文中已经论述,故此处专指是因身体上的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实施 家庭暴力 以及虐待行为,造成他方因人身伤害而支出的 医疗费用 。对于赔偿的项目,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来确定。具体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由于人身损害行为发生在婚内,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又往往以婚内财产来支付。因此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方法来处理: 1、 离婚诉讼 时已以 夫妻共同财产 支付了全部费用的,视为过错方已支付了一半费用,其还应承担另一半费用的赔偿责任; 2、离婚诉讼时已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费用,还有部分费用未付,视为过错方已承担了已支付费用一半的赔偿责任,其还应承担另一半已支付费用和尚未支付费用的赔偿责任; 3、无过错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费用的,离婚诉讼时过错方应承担全部费用的赔偿责任; 4、离婚诉讼时已经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部分费用,则由其继续承担剩余费用的赔偿责任; 5、离婚诉讼时已经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支付了全部费用,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6、存在以上几种情况的混同时,则先析清各种情况所占比例,再来确定过错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大小。 (三)财产损失赔偿 这里的财产损失指直接财产上的损失。包括夫妻共有财产的损失和无过错方个人财产的损失。对于过错方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可能造成配偶方财产损失的情况有: 1、过错方将夫妻现存的共有财产或者将 工资 等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双方已约定为一方个人和产的除外)用于重婚、同居行为,致使夫妻共有财产流失; 2、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致使配偶方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损害赔偿还应当包括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 诉讼费用 等。全部赔偿的所赔额只能是合理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借故增加开支,扩大赔偿范围的部分,不应当予以赔偿。 有部分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其中一方会要求另一方作出赔偿。当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而需要赔偿,其实法律都不会作出过多的干涉。但要是在这方面产生了争议而起诉到法院的,此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赔偿,肯定就不会得到支持。
民法典怎么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法律分析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对于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一般都是发生在离婚的情况下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包括财产、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提起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规定离婚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离婚赔偿条件如下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 (一)一方重婚或者 与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 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 法院判决离婚 。也就是说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无过错方作为原告 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 有过错的一方 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 被告不同意离婚 ,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以下具体借鉴方法:
1、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的伤害,在肉体上的损害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之分;在精神上的损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之分等。相应地,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于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
2、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因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但对于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如一次就殴打无过错方致重伤,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失常等,这种例外的情形,其一般性虐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并不一定比这种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高。
3、因重婚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赔偿数额。再次,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并根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责任之大小及其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例。
4、因配偶与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他人非法同居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其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其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同重婚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额之确定方法一样。但如果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所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应考虑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另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