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1、地基不牢造成吊车倾翻折臂事故
2、基塌方造成折臂伤亡事故
3、超载起吊倾覆伤亡事故
4、变幅滑轮轴断、起重臂坠落伤亡事故
5、脱开离合器、扒杆坠落事故
6、制动器失灵臂杆坠落事 故
7、吊杆自动滑落砸人致死事故
8、快放急停造成臂杆折弯伤亡事故
9、操作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他人机械失误、吊物坠落砸人致死事故
10、歪拉斜吊、载荷摆去伤亡事故
11、索具挂翻斜梁伤亡事故
12、索上不合格载荷坠落撞击伤亡事故
13、信号不明、违章扣只得损坏事故
14、尾部撞人溺水身亡事故
15、误入起重机尾部挤人致死事故
16、擅入作业危险区域属部挤人致死事故
17、使用年限长、满载折臂事故
18、超载起吊导致倾翻折臂事故
19、支腿未全伸导倾翻折臂事故
20、支腿半伸、侧向回转导致倾翻折臂事故
21、路面承载不够支腿陷落事故
22、吊重行走急杀车载荷坠落伤人事故
23、钩挂不牢载荷坠落伤亡事故
24、吊点选择不当违章操作伤亡事故
25、收回支腿违章操作伤亡事故
26、误入回转危险范围、尾部撞人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百度百科-起重机械事故案例分析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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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法的案例分析安全生产 法颁布以后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总会有不法分子来试探法律的权威,于是出现不少安全生产法的案例。下面是由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我收集整理的一些案例,供您参考。
安全生产法 案例一
2014年11月25日7时许,万达公馆项目施工现场,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架子工张××在拆除脚手架施工过程中,所系安全绳断裂,失足坠落,至张××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有意瞒报了该起事故。
经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三十七条规定,没有对从业人员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形成严格的检查检验制度,导致工人使用的安全绳未经确认完好就投入使用,同时未按规定在拆除作业的脚手架下搭设安全平网。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上报,违反《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七十条规定,构成瞒报事故。
针对以上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青岛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地区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万达公馆项目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黄岛区城建局采取了对万达公馆项目全面停工整改 措施 ,对项目涉及的有关投资、总包、监理公司通报批评,对上述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了扣分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出了清出建筑市场的处理。
上述罚款均依法缴纳到位。
安全生产法 案例二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4”伤害事故案
2015年2月4日,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黄岛区的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1201罐区东侧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电焊作业点附近的含油污水井发生爆炸,爆炸压力波掀起的水泥盖板将一名工人砸伤致死,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施工组织不力,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超范围用火作业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用火审批不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监管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驻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胡××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超范围用火、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胡××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即人民币壹万零八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已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 案例三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6•18”物体打击事故案
2015年6月18日,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队在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硫磺装置施工工地拆除脚手架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根据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安全监护人员的职责、监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规定;在拆除脚手架作业过程中没有在架体外围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防护,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JGJ59-2011)第3.5.1条和《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年硫磺回收及改造脚手架施工方案》第7.14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承包单位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善,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协调、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和方案要求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防护的事故隐患没有督促进行整改;没有督促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做好现场管理,明确安全监护人员的职责和监护范围。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驻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没有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 ,即人民币壹万零八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已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 案例四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9•16”起重机械伤害事故案
2014年9月16日上午9时30分许,黄岛区董家口循环经济区青钢集团建设工地,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青钢项目部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胡××个人,没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协调、管理;没有督促对刘××等3人进行 安全 教育 培训,未掌握其岗位操作规程;在装卸作业前没有组织制定起重机械装卸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未对装卸作业存在的危险进行有效辨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02)第四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钢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王××,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没有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全部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 案例五
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9”高处坠落事故案
2015年5月27日,黄岛区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黄岛区人民路和北京路路口东北角300米院内拆除康石支线线路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电线杆发生倾倒,正在电线杆上作业的员工从高处坠落,导致右腿小腿骨折,鼻梁骨骨折。
经黄岛区安监局调查: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青岛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承包了10KV甲旺墩线铁塔工程项目。3月29日,该公司在人民路和北京路路口东北角300米院内拆除康石支线线路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电线杆突然发生倾倒,正在电线杆上作业的员工王××从高处坠落,导致右腿小腿骨折,鼻梁骨骨折,经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构成重伤。而王××未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即上岗作业。
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处作业中违反《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岛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 案例六
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山铁矿“8•2”提升运输事故案
2014年8月2日19时许,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山铁矿(以下简称三合山铁矿)斜井提升机拉着一矿车废石(重量约1吨)上行到180米处,钢丝绳突然断裂致使失去牵引力的矿车快速下滑脱轨,将正在巷道人行道上行走的李××(无资质的包工头,负责清理巷道)撞伤,至其腿部及头部受重伤,经120急救医生井口现场确认死亡。
根据平度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三合山铁矿将2#矿区斜井矿山建设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非法施工,且无视安监部门下达的停产整改指令,对提升机等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在未申请复工验收的情况下,非法恢复建设,导致事故发生。平度市安监局报经平度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山铁矿实施关闭、收回矿山建设意见书。
三合山铁矿阎××负责2#矿区斜井建设,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将2#矿区斜井建设项目非法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不执行安监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及停止矿山建设的法律指令,在未 经验 收批准,非法组织施工建设;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规定,未对提升机钢丝绳进行检测与检查、钢丝绳磨损断丝严重未及时更换;斜井中未设置拦车装置,提升作业下方未设置运行警示,又未指定专人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四十条,自刑罚执行完毕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大连起重机厂房屋倒塌事件是哪一年?拜托各位大神大连重型机器厂“ 2.16”特大屋盖塌落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0年2月16日16时20分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大连重型机器厂计量处四楼会议室屋盖突然塌落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造成42人死亡、46人重伤,1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00000元。
事故发生后,由国家劳动部、机电部,辽宁省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计委、建委、机械委,以及大连市有关单位组成的大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严重违反设计规范、施工中管理混乱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大连重型机器厂计量处办公楼是1939年设计,1960年建成。1987年该厂在原建的计量办公楼三层楼上接层,扩建成四层。会议室位于接层部分的东倾,长21.85米,宽14.9米,面积为325.6平方米,整体建筑为混合结构,现浇圈梁,轻型屋架,钢筋混凝土空心预制板屋面,室内水泥地面。屋顶共五榀梭形轻型钢屋架,两端采用平板支座与墙体连接,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吊顶,屋面板上设炉渣保温层、水泥砂浆找平层和三粘四油防水层。
1987年1月,大连重型机器厂将接层工程列入计划,并将接层工程的设计任务交本厂基建处设计室,由设计室主任娄某负责,娄某自己承担了该工程建筑及结构设计,建设任务交基建处工程科科长黄某为工程负责人,科测量员阎某为工地甲方代表。施工单位是大连市一建七工区,由工长王某负责。该工程从1987年2月中旬动工,5月25日竣工,7月14日投入使用。
1990年2月16日,该厂党委在计量处四楼会议室举办本年度第一期业余党训班。15时40分,参加培训的党员陆续进入会议室开始上课,16时20分许,会议室的屋盖突然塌落,有305人遇险。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梭形轻型钢屋架设计上误算。
原钢屋架结构设计计算书中,在验算上弦4号杆和下弦9号杆时,由于单位换算和取值等错误,致使这两个杆的应力值明显超出国家技术规范的容许应力;对腹杆的验算,除12号杆验算错误,对其它杆件均未验算,恰恰是14号腹杆(受压杆件)的应力值大大超过规范容许应力,超过屈服强度接近极限强度。经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由于会议室第三榀(处于中间)屋架北端14号腹杆首先压曲失稳破坏,引起其它杆件的陆续失隐破坏,使整榀屋架在乎面内破坏。由于第三榀屋架的首先破坏并塌落,牵动其他屋架随即破坏和整体屋盖塌落。
2.施工中屋面重量过量增加。
施工单位没有完全按图纸施工,改设了屋面干铺炉渣保温层,违反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加厚了水泥砂浆找平层,增加了屋面荷重,加速了钢屋架的破坏。
3.建设单位管理混乱。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没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计划、规划审批、施工执照,原建筑物接层技术鉴定报告等审批手续;没有到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注册登记,指派的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力,工程竣工后未组织全面验收就交付使用。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设计室主任娄某,一建七工区工长王某,基建处处长刘某,对这起事故,分别负有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均已构成犯罪,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基建处测量员阎某,是领导指派他到工地是监督乙方按图施工,而他却没有尽到责任,对屋面改设干铺炉渣保温层和加厚水泥砂浆找平层不检查,而且在验收记录上签署了“按图施工”。有严重的失职行为,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主管基建的副总工程师殷某,一建七工区技术副主任娄某,曲某,基建处工程科科长黄某,对该起事故分别负有不同的领导责任,均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对厂长刘某、基建处副处长修某,一建七工区质量检查股负责人唐某、一建质量检查科科长卢某、一建公司经理候某,分别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