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事故致人死亡审判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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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事故赔偿成功案例

2012年年初吊车事故致人死亡审判案例 ,吊车驾驶员黄力在工地上作业时,由于混凝土支撑晃动不慎碰到吊车事故致人死亡审判案例 了工人焦全,致其受伤。事发后,焦全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左胫骨上端骨折、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左足跟部骨折。焦全伤愈后,与吊车车主周晓波及保险公司交涉赔偿事宜,一直未果。为此,焦全起诉至虹口区法院。周晓波辩称,黄力虽然是自己雇佣吊车事故致人死亡审判案例 的员工,可事发时吊车已经租给案外人使用,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是一起作业操作不当引发的侵权事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吊车事故致人死亡审判案例 :周晓波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万元,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我是吊车司机明知道是违章不干可包工头非让干结果一死两伤问吊车司机有责任吗?

当然会有责任

案例

公诉机关吊车事故致人死亡审判案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吊车事故致人死亡审判案例 ,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8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8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09]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告人雷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雇佣被告人雷某某至本区南桥镇运河路“上海通用风机有限公司”附近吊运树木。期间,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被告人雷某某无吊车操作证,仍让雷某某操作吊车,在明知被吊运树木上方有高压电线,仍强令雷某某吊运树木,导致吊车臂碰到高压电线,造成现场施工人员孙某某触电死亡,另一名施工人员触电受伤。

吊车施工中致人伤亡保险该怎么赔

特种车作业出事故致人死亡

2013年3月25日,李某为自有吊车事故致人死亡审判案例 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5月18日,李某在某工地操作吊车进行作业时,不慎将同在工地内施工的张某剐入水中,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调解,李某与张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赔偿张某家属40万元。

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支付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万元、吊装责任保险金10万元,却拒赔交强险部分。李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是特种车辆,该事故也没有发生在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拒赔交强险部分。

交强险赔不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属于特种车辆,该事故发生在工地而非道路上,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交强险部分该不该赔?

2012年修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关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

包括重型专项作业车等在内的特种机动车辆,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显然少于作业时间,若将该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则该特种机动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该结果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事实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对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回复吊车事故致人死亡审判案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据此,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的,可以参照适用《条例》,特种机动车辆的投保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进行起重作业时致受害人张某死亡,并已对张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当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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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两人死亡司机和车主介绍人会判刑吗?

正常不会。

事故发生后吊车事故致人死亡审判案例 ,首先是要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人。介绍人在中间不会涉及到。

除非有一种情况吊车事故致人死亡审判案例 ,即吊车司机不具备特种作业证吊车事故致人死亡审判案例 ,这时介绍人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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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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