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因侵权引起纠纷,解决纠纷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则可采取第二种方式,请求当地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提起诉讼之前,必要时应当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只能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一)申请的程序和步骤。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申请人请求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1.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2.证据材料。⑴专利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⑵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⑶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⑷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上诉几种申请人除各自提供相关证明、证据材料之外,还均需提供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专利权被侵犯,在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应弄清楚专利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时效等问题。(一)管辖。按照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二)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三)专利侵权赔偿请求。1.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二种方法: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上诉两种方法难以确定的,可以采取第三种方法。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请求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可在人民币5,000元至30万之间由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2.权利人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请求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是指专利权人与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的侵权行为人发生的争议。这类纠纷较为普遍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处理方式也与其他纠纷不同。
专利侵权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这里所说的“实施”针对不同性质的专利,其含义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比较隐蔽,有时是改头换面,将原来专利进行非实质性改动,看似不同,实则没有新内容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有时只是部分侵权,侵权人的产品可能比原专利技术更进步,效果更好,但确实使用了他人专利,不论使用的程度有多大,都构成侵权。对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非专利技术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被假冒的专利是客观存在的有效专利,因此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它比第一种专利侵权行为情节更为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侵权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为两年
《专利法》第68条规定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侵犯专利权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不过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存在两种特殊情况:
1、超过二年的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断断续续的
如果从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起二年内,专利权人未主张权利,而二年之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这时如果不能对专利权人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公平的。专利权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前者指停止侵权,从时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这类请求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后者指赔偿损失,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但是从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额,仍然处于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2、授权前的发明技术使用费发明专利的一项特殊之处是,授权前的临时保护
由于发明专利实行“提前公布、实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这时其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他单位或个人完全可以实施公开的发明技术,这种行为在授权之前不视为侵权。根据规定,单位或个人应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诉讼的时效有两个起算点:二是专利授权之日;二是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为实际起算点。
产品外观专利侵权案例法律分析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慑作用,没有法律约束力。
2、行政查处:专利权人在掌握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在行政查处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罗氏起诉专利侵权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