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 结婚 、怀孕、 产假 、哺乳等为由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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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国家对于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的合法权益给予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了特殊保护,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方面限制了用人单位 单方面解除 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但是,这种特殊保护并不代表怀孕的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内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在根据这条规定行使劳动 合同解除权 时并没有限制性规定,而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0条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你已经怀孕,但因为你违反了劳动法第25条任何一款的规定,公司依然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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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是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情况三 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
若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哺乳期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吗这种说法是否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 工资 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 结婚 、怀孕、 产假 、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 难产15天 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 晚婚晚育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北京 市企业职工 生育保险 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法怀孕辞退相关法规是什么女职工在孕期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 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经济补偿标准 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公司不能和怀孕妇女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同意解除。如果强制解除的话,解除无效,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未解除劳动合同下的孕妇待遇给付补偿。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元;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5、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时,用人单位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期限 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法产妇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权益是受到相关保护的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够辞退员工的。如果需要辞退员工,那么需要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来对其进行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进行赔偿的话可以通过 劳动仲裁委员会 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