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与工伤双赔项目范围
(一)治疗工伤交通肇事与工伤双赔项目范围 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交通肇事与工伤双赔项目范围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交通工伤哪些项目能双赔一般来说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交通肇事与工伤双赔项目范围 ,双赔项目只要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工作有关即可,有些地方政府已经明文规定。例如浙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三、调整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工伤保险工作事关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工作上新台阶。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扩展资料:工伤和交通事故误工费可以双赔吗交通肇事与工伤双赔项目范围 ?
不能“误工费是不能获得双份赔偿的,双重赔付仅限于伤残赔偿,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治疗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交通事故双赔项目表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有:1、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交通肇事与工伤双赔项目范围 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交通肇事与工伤双赔项目范围 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2、公民遭受人身损害,可以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
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当交通事故和工伤发生重合时,一般受伤人既可享受工伤待遇又可以向肇事司机索赔损失,即为双重赔偿。
针对员工遇到交通事故,同时又符合工伤认定交通肇事与工伤双赔项目范围 的情况,一般需要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其工伤待遇应该区分项目和支付途径,原则为:
1、因事故导致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果已经按照相关事故伤害赔偿的规定获得赔付的,则工伤部门不能重复支付交通肇事与工伤双赔项目范围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所付的金额要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的,则应该给受害人补足差额。
2、因受害人住院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等得用项目,如已按照相关事故伤害的规定获得对应赔付的,则不可重复给付;若事故的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标准的,则应该给受害人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水,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水,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水,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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