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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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两种纠纷中的民事责任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雇主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受伤后雇主要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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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后雇主要负什么责任呢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如果雇员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话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那么雇主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已经为大家搜集和整理好了雇员受伤后雇主要负什么责任的相关信息,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雇员受伤后雇主要负什么责任1

雇员受伤,雇主要负什么责任?

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人身伤害,应直接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里,《劳动法》中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经过登记的,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雇员受伤后雇主要负什么责任2

雇员受伤后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一)关于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作者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其原因在于:

1、雇主承担无过错原则是现代民法之通例。

2、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

3、我国劳动法国家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到伤害,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4、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

(二)雇员受伤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1、受害人须为雇员。雇员必须是为雇主所选任的并在其监督下为之服务的人。

2、须雇员遭受损害。雇员损害有两种情形:一是工伤事故。二是职业病。

3、雇员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4、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按照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处理

经常涉及的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有两种:雇主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这两种纠纷中的民事责任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雇主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2、雇员受害责任,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雇佣关系中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没有明确约定时,应允许原告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如果原告选择了追究雇主的侵权责任,那么,应首先确定该种侵权责任的性质。侵权责任分为两种: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前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有责任;后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管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在法定情况下,责任人就应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未将雇主损害赔偿责任及雇员受害责任纳入特殊侵权行为责任范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把“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纳入“特殊侵权纠纷”部分。可见,这些规定把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来处理了。当雇主是自然人或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但雇员并未成为其成员时,对于雇主而言,只要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即在完成雇主交给的工作任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时,雇主应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雇员有过错时,雇主赔偿后再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或雇佣(劳动)合同向雇员追偿;对于雇员来讲,只要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造成的损害存在过失,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上述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无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与雇员形成了雇佣关系,就应对雇员在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及雇员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第三人或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责。当雇主是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并且雇员成为其成员时,应遵循《劳动法》的规定来处理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非企业法人组织只要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就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为此时的雇主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要件,雇员作为劳动者为雇主提供有偿劳动,雇佣关系实际是劳动关系。在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中,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必须举出被告对造成自己损害有过错的证据,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雇主只有举出自己对造成雇员或第三人损害没有过错的证据,才可不承担责任。但这两种情形,原被告双方都很难举出有效证据,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求原告举出雇佣关系存在的证据,而不问雇主是否对原告造成损害有无过错,即可让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符合《劳动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自己的损害有过失,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让第三人或雇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雇主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雇员的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责。使用这一原则处理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雇主与雇员责任问题

一、缘起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归责原则。因此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因此也导致司法实践不一。但从梁慧星先生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评价为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工伤事故致工人伤残死亡的赔偿问题,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显属不当。”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对该解释的第十一条明确为“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后,学术界与司法实践对雇员受害赔偿普遍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依笔者的理解,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已有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了定论。为此,笔者特撰此文,一为抛砖引玉,二为求教同仁。 二、雇员、用人单位的概念 为了阐述的方便,笔者归纳以下两个概念: 1、雇员的概念:指与个人之间或者年龄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指女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满60周岁或已离退休、退职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偿或有偿劳务关系的自然人。 2、用人单位的概念:指在中华人民共国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三、《侵权责任法》下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1、与其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他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2、年龄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侵权责任法》并未对年龄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但笔者考虑到用人单位比自然人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和更强的赔偿能力,因此认为,对于此类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失效之前,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的相关观点。 四、《侵权责任法》下雇员受害赔偿的救济 1、与其他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的救济。 (1)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直接向接受劳务一方追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的,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虽没有明确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笔者从公平原则考虑,理解为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的,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 2、年龄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的救济。 (1)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直接向接受劳务一方的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法》只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时应向谁主张权利。但依笔者理解,立法者可能考虑到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时,除了可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要求享受保险待遇,所以在《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受伤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向谁主张权利。但笔者这里所说的雇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可直接向接受劳务一方的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 (2)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的,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 理由如本条1、(2)相同。 五、建议 1、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继续适用作出规定。 2、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就《侵权责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

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规定

各个公司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的政策不同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所以规定是不一样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的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工作中死亡的,雇主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雇员在工作中死亡的,雇主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雇员本身存在过错的除外。

在认定雇主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雇工因工伤残、死亡的,雇主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和死者、残废者、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当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损害是由于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雇主可以向雇员适当追偿。至于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后,可否向造成雇员损害的第三人追偿的问题,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雇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只可以依第三人对雇员的侵权行为向其追偿,且求偿额度不能超过雇工的受害范围。

此外,在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国内外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两种意见:

一种是“过错责任”,

一种是“无过错责任”。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无过错责任”已逐渐成为现代民法的通例。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利益。从雇主与雇员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员,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一般情况下,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而且有时雇主也确实没有过错。

这时,若雇主不承担责任,则极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利益,而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是加重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通过提高商品、劳务的价格或投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

同时,劳动者依法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在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对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单位应给予补偿。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的性质,是通过劳动保险加以解决的。我国的劳动者无论就业形式如何,其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是一样的。

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也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其理论根据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意外灾害的来源,在于一定程度上,只有业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在于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在于雇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扩展资料: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法律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关系要素

1、主体。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3、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雇佣关系

人受到伤害适合代为赔偿原则吗?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雇主应如何承担责任,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尚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了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应当指出的是,独立的承包商(承揽人)与发包商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定做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指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前)均无明文规定,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原则来解决雇主赔偿责任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1999年第五期发表的《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法院采用的均是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化,主张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共识。理由是:①、雇工完成工作系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利用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他人劳动力扩大了自己的活动范围,为其增大了获得利益的可能性,故他应为扩张的范围内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也符合“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传统报偿理论。②、雇工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不采取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责任。③、雇佣活动是危险的来源,只有雇主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防范此种风险,规定雇主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促进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④、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1884年7月德国制定了《劳工伤害保险法》,该法首次推行了工业事故社会保险制度,使工业事故的无过失责任得以落实。法国于1898年4月制定了《劳工赔偿法》,规定了工业事故的无过失责任。1897年英国颁布了《劳工补偿法》,该法规定,即使受害的雇员及其同伴和第三者对事故损害互有过失,而雇主无过失,雇主仍应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伤害负赔偿责任。香港《雇员赔偿条例》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因工受伤所负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仍须负赔偿责任。美国各州在1910年以后相继颁布了劳工赔偿条例。这些条例通常都规定:不论雇用人或受雇人有无过失,雇用人对于所发生的伤害事件在雇用上应承担风险。以上的例子说明无过错责任已被广泛认同。⑤、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从雇主与雇员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员。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员是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而且有时雇主确也无过错。这时,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则极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据此,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雇工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与过失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指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它是适用于侵权之债领域的一项原则。关于过失相抵是否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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