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一)从立法的层面上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并未规定义务帮工人自身受到损害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紧接着在《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笔者认为,第十四条中“帮工人”就是指的是第十三条中的“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即“义务帮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中除此处外再无关于“义务帮工人”责任条款的规定,所以,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理解为,“为他人提供劳务者”与“义务帮工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二)从案由的演变上理解《解释》第十三条首次提出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了“义务帮工人”的概念,在第十四条一款中,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由规定》(简称《旧案由》)第126项中规定了“义务帮工人赔偿、补偿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011年2月28日修正后的《民事案由规定》(简称《新案由》)第345项规定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所以可以看出,《新案由》 所规定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并不包括《旧案由》中的“义务帮工人赔偿、补偿纠纷”,二者是并行的关系。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的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之间如何区分?适用法律有何不同?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一般具备以下表现形式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劳动者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员。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而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且给付约定的报酬。
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的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而劳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定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
三、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帮工人自愿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
四、劳务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适用法律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他人损害的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劳务者受害和帮工竞合 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