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雇人干活发生意外受伤属于法律上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的雇佣关系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
给私人干活受伤也属于因公受伤责任原则上由雇主承担。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死亡的,如果有劳动关系的存在,或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获得所在地城镇居民年平均收入的三十二倍的死亡赔偿金,以及依靠他抚养的人的抚养费、赡养费,还有丧葬费。如果没有劳动关系,或者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只能按人身损害来赔偿,这样一来取证就有难度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主与雇员责任问题是什么?1、劳务关系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的主体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因此,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所谓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的一种。2、归责原则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只是劳务关系中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发生提供劳务一方受损害时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此类关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务关系。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涵盖了所有的有关劳务关系中雇员受到伤害时确定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冲突解决:在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前,只能认为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其它的劳务关系中发生因损害的只能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
雇主与雇员责任问题一、缘起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归责原则。因此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因此也导致司法实践不一。但从梁慧星先生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评价为:“工伤事故致工人伤残死亡的赔偿问题,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显属不当。”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对该解释的第十一条明确为“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后,学术界与司法实践对雇员受害赔偿普遍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依笔者的理解,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已有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了定论。为此,笔者特撰此文,一为抛砖引玉,二为求教同仁。 二、雇员、用人单位的概念 为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了阐述的方便,笔者归纳以下两个概念: 1、雇员的概念:指与个人之间或者年龄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指女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满60周岁或已离退休、退职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偿或有偿劳务关系的自然人。 2、用人单位的概念:指在中华人民共国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三、《侵权责任法》下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 1、与其他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2、年龄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侵权责任法》并未对年龄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但笔者考虑到用人单位比自然人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和更强的赔偿能力,因此认为,对于此类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失效之前,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的相关观点。 四、《侵权责任法》下雇员受害赔偿的救济 1、与其他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的救济。 (1)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直接向接受劳务一方追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的,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虽没有明确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笔者从公平原则考虑,理解为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的,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 2、年龄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的救济。 (1)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直接向接受劳务一方的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法》只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时应向谁主张权利。但依笔者理解,立法者可能考虑到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时,除了可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要求享受保险待遇,所以在《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受伤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向谁主张权利。但笔者这里所说的雇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可直接向接受劳务一方的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 (2)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的,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 理由如本条1、(2)相同。 五、建议 1、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继续适用作出规定。 2、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就《侵权责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雇主与雇员承担什么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无过错或一般过错);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可以向雇员追偿。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典雇员与雇主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