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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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有其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2、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可能发生生命危险: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这样规定,是因为拘役是一种轻刑,刑期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如果刑期太长,就失去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了轻刑的意义,且会与有期徒刑相混同。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有哪些?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如下:1、经医疗机构确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可能发生生命危险: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看守所不予收押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的情形如下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不予收30个条件

看守所对哪些人应不予收押

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不予收押。此外,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执行拘役的内容有哪些

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拘役的期限。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这样规定,是因为拘役是一种轻刑,刑期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如果刑期太长,就失去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了轻刑的意义,且会与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较难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

3、拘役期间的待遇。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犯罪分子在拘役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应注意对犯罪分子进行认罪服法、政治时事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等教育,并因地制宜地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他们的劳动表现、技术水平等情况,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这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的规定,是有差别的。此外,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每月回家的天数,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4、拘役刑期的计算。《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拘役开始计算。对于虽已作出拘役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之日,不能开始计算刑期。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看守所不予收押文书

依据有关规定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不予收押。此外,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疾病细则

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52种 ,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同时,在有特殊患病或有身体特殊状况的情况下,对于应羁押的被告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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