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哪些债务优先清偿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称为优先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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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清偿顺序是什么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顺序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是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破产税款的清偿顺序 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