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防洪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即防洪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是分析工程河段近期演变情况及其演变趋势,分析工程实施对现有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的防洪提等水利工程以及涉水工程设施影响程度等,进行工程对防洪以及河势影响评价。
中科检测-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防洪影响评价服务及解决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就涉河(或湖泊、水库、蓄滞洪区)建筑物对防洪可能造成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防汛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提供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
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北江大堤及本市防洪工程的加固、维修和管理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防洪工程维护费的征收范围:
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均属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的纳费人,并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维护费。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免交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征维护费。第三条 维护费的征收标准:
工厂矿山、商业(含批发)、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加工修理、进出口贸易、邮政电讯、粮食部门(按人口定销的平价粮除外)、出版业、公用事业、文化娱乐、旅游等企业和私营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各类银行(含下属的金融企业)按年应纳税营业额;保险公司按年保险费收入额分别计征千分之一点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千分之零点九计征。
不便按营业额计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每年每户收费二十五元。
农田、经济作物、鱼塘按面积征收,按谷折款,其中粮食作物按每年每亩收谷五公斤;经济作物、鱼塘按每年每亩收谷七点五公斤计征。
谷物折款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第四条 维护费由财税部门代征,上交市财政专户管理。第五条 维护费每年分两期征收。纳费人应于每年一月下旬、七月上旬分别向所在地财税机关申报上一年的下半年和当年的上半年应征数额,财税机关审核后出具由市水电局印制的《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缴款通知书》。纳费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的十天内应如数将维护费交入市财政专户。第六条 纳费单位交纳的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但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年终也不视同利润进行清算。第七条 纳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十天仍不缴交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八条 维护费使用范围:
(一)、按省规定上交北江大堤防护费;
(二)、市、区防洪体系的建设及附属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三)、其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他有关水利建设的支出。第九条 维护费应单独设立帐户,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电局负责监督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电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属各区制定的防洪工程维护收费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防洪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的维护和管理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保障经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洪影响评价收费最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参加防洪抗洪的义务。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流转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缴纳防洪工程维护费。第四条 防洪工程维护费采用防洪工程维护费附加的办法,按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纳流转税税额的1.0%计征。第五条 防洪工程维护费由区、县地税局、国税局按分工代征,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市财政核拨。第六条 防洪工程维护费可列入缴费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但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不视同利润。第七条 防洪工程维护费用于行洪河道的堤防、护岸、闸涵枢纽、分滞洪区工程设施的大修、更新、维修、养护和管理。由市水利局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实施。第八条 防洪工程维护费收交细则及东丽、津南、北辰、西青、塘沽、汉沽、大港区和五县以排沥为主的河道、泵站的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水利、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