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中央政法委近日下发通知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要求学习宣传检察官张飚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的先进事迹,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张飚,是张高平叔侄错案得以纠正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的关键一环。责任人都在组织内部问责,去年,浙江有两个冤错案件引人关注。一个是“张氏叔侄强奸案”,一个是“萧山5青年劫杀案”,能不能介绍一下案件的最新进展?
目前,这两起冤错案件都已经得到纠正,国家赔偿也全部到位了。
浙江高院启动国家赔偿工作,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万元,并对每人赔偿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人共计221万元国家赔偿金。案子改判后,很多人还在关心,当时办错案子的人有没有被追究责任?
对造成错案人的问责是必要的,但也要区分程度、情节。故意冤枉人和仅仅是判断错误、破案心切,还不一样。在这两个案件中,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都是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
以后依法纠错会顺利很多
今后除了这两个案子,还会不会有其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他的冤错案子提出来?
这种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我相信一旦发现,还是会依法纠正。但是我也是指以前早期的案子,还不能完全排除。现在进行时的公诉案件,在浙江一件也没有发现。现在公检法各个部门的共识比过去要好得多了,依法纠错也不会像过去那样阻力重重,相信以后会顺利多了。
纠正这两个案子为什么困难?难在哪些环节上?
主要还是涉及原来办案人员的责任,这方面思想顾虑比较大,其他环节上倒没有那么多障碍。这两个案件中,对纠正冤错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也是靠公安的那些法医和技侦部门的人员发现了DNA或血指纹比对的新证据,勇于顶住系统内部的压力,报给领导,很不容易。省公检法的领导也比较主动,既然错了,就要纠正。
无罪推定原则刑事实务界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最常见但却又最玄幻的概念莫过于无罪推定了。虽然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我们的大学课堂天天都在讲,司法机关的大会小会也是经常讲,但真要落实起来却始终是“空山不见人,只闻人语响。”原因是无罪推定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而是一种复杂的思维方式,如果不经过系统化的思维训练,根本掌握不了。现实中最令人吊诡之处在于,满脑子有罪推定的人却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是有罪推定。
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我在检察院呆过七年,因为有体制内外的视角转换,方能更加清楚的看到这一点。在体制内的时候,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有一种不设防的信任感,只要证据在关键情节上能互相印证,基本上就能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那时,我们管这种思维办法叫办案方法。如今做了律师,才明白这种只找证据共同点,而刻意忽视证据矛盾点的思维方法,就是典型的正向思维。而正向思维的下一步就是有罪推定。
我们不妨拿已经平反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来简单地说明正向思维和逆向思维是如何分野的。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处死缓和十五年有期徒刑。当时法医在死者八个指甲末端均检出混合的DNA谱带,系由死者与一名男性DNA谱带混合形成。经鉴定,张氏叔侄并非该混合DNA谱带中的异性男子。张氏叔侄在侦查后期始终坚称,他们并没有奸杀涉案女子,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残酷的刑讯逼供之下为保命而编造的谎言。
如果我们运用逆向思维,很简单地就能得出一个结论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死者生前和另外一个男性有着非常密切的接触,本案有其他人作案的重大可能。张氏叔侄的“翻供”很可能不只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还有可能是对之前虚假口供的补救和澄清。张氏叔侄一审辩护律师提出了这些意见,但遗憾未被杭州中院采纳。
杭州中院先是认为,“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紧接着话锋一转,强调有其他异性男子留下DNA与指控张氏叔侄之间并不矛盾。张氏叔侄二审律师进一步质疑,“既然能从死者的指甲中检出另一名男子留下的DNA,为何不能检出张辉留在她指甲内的DNA?”尽管疑点明显,但是浙江高院二审却维持了原判,理由之一是“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直到约十年后,浙江高院才以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为由,再审改判张辉、张高平无罪。原来,公安机关将从死者指甲内提取的DNA与警方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该DNA分型与之前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而勾海峰之前所犯的罪行就是强奸杀人,并且作案地点和张氏叔侄被控的案件相隔不远,作案手段和张氏叔侄被控的案件极为相似。
按常理,指甲并不算是典型的开放部分。一般的异性接触,很难将自己的DNA留进对方的指甲缝。更何况,死者十个指甲中竟然有八个指甲都检出了异性男子的DNA。这充分说明,这种异性的接触是一种极为深度的、密切的接触。强奸杀人及其过程中的搏斗,刚好能够进行这样的接触。任何能够正常运用逆向思维的人,都能对此提出重大的疑问。遗憾的是,两级法院的刑事法官们已经习惯了正向思维,导致他们即使面对这样重大的疑点,也只是轻轻掠过。
如果按照正向思维的方式去推理,的确不能说办案法官错了。死者指甲里留有其他异性的DNA,并不能就此证明那个异性就是凶手。而张氏叔侄是凶手,是他们自己都承认了的。况且,这个案件不仅有张氏叔侄的口供,还有看守所其他羁押人员的证词,还有张氏叔侄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翻供不就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吗?谁会承认自己没做过的事?正向思维导致有罪推定就是这么顺理成章、不着痕迹。
辩护律师采取的是逆向思维,通俗的说就是去找疑点、找问题、找漏洞、找其他的可能性。而检察官、法官采取的是正向思维,通俗的说就是去寻找证据之间的共同点、交叉点、吻合点、印证点。问题是,真相在一些时候是被共同性揭示的,但在另一些时候却是被共同性掩盖的。因此,只看证据的共同点,不看证据的矛盾点,有时候根本无法接近事实真相。
抛却各种案外因素不谈,张氏叔侄案中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在认识结论上的差异并不是源于他们办案水平的差异,而是源于他们思维方式的差异。检察官和律师都不参与证据收集的过程,面对的都是公安机关已经制作好的纸质卷宗。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一定是按照有罪的方向去收集的,如果抱着正向思维去审查侦查机关制作的纸质卷宗,就很容易陷进侦查机关设定好的逻辑和思路里面,就很难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问题。法官、检察官天生倾向于信任侦查机关的取证,倾向于信任当事人的有罪供述,而律师则天生对侦查机关多了一份怀疑,对当事人的翻供多了一份信任。仅仅因为思维方式不一样,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得出的结论就有可能完全相反。这就是为什么现行刑诉法在证据证明标准上除了要求正向的“确实充分”,还要求逆向的“排除合理怀疑”。
司法实务中,法检办案人员往往对“排除合理怀疑”做了很多不恰当的人为限制。比如将“合理怀疑”中的“合理”限缩解释为“可查证”或者要求辩护人为“合理怀疑”提供证据支持。这既违背了无罪推定的立法本意,又违背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果能举证证明,哪还用得着去怀疑呢?以我的经验和认知看,凡是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且与现有证据无本质冲突的怀疑都应当属于合理怀疑。不能逆向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依法都不能定罪判刑。
如果说正向思维是证真,那么逆向思维就是证伪;如果说正向思维是建构,那么逆向思维就是破坏;如果说正向思维是发现已经有了什么,逆向思维则是继续寻找还缺什么;如果说正向思维是去比对口供或证据中的共同点,那么逆向思维就是去发现口供或证据中的差异点或矛盾点。正向思维可以帮助侦查和指控犯罪,但只有逆向思维才能让无罪推定落地,进而帮助避免冤假错案。
逆向思维有先天的成份,但完全可以靠后天训练习得。如果一个人习惯于接受既有结论,习惯于迷信既有权威,那么他就相对更难运用逆向思维。相反,如果一个人习惯于独立思考,习惯于质疑批评,那么他就离逆向思维更近一点。现在的法科学生们过于注重背法条、考司考,往往忽视了法律思维的训练。其实大学法学学习,最重要的不是看记住了多少法条,而是看是否学会了法律推理,是否能够运用法律人独有的思维方式去分析案例。
法律思维是一个人法律水平的刻度尺,学不会法律思维就永远是法律职业的门外汉。没有逆向思维这个桥梁,无罪推定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就只能停留在会议上和论文中,根本落实不到办案过程中去。学不会逆向思维,根本成不了优秀的刑辩律师。
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的案件回眸当事人张高平回忆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王某本来是到杭州西站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她姐夫来接她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我们一般到上海,都走绕城高速。就是一个小女孩,我不放心,我就叫我侄子把她送到杭州西站,结果到了杭州西站没人来接,对方又叫她自己再打的到钱江三桥一个某某地方,再与他联系,到那个立交桥让她下车了,我们就到上海去了。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
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
张高平认为这么多年的经历,熬了10年都没有说过自己犯罪,说过一次给我减刑都不要,要我写个犯罪事实出来,不要说给我减刑,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你把我放出去我也没法写。
既然坚称无罪,那么当初张氏叔侄为什么还要做出有罪的供述的。张高平说,这些供述并不真实,因为在被羁押期间,他遭到了公安部门特别方式的询问。 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最终认定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像聂海芬这样判错人死刑的在中国和各国法律上要接受处罚吗?1、聂海芬是公安部门的警察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而非人民法院的法官,所以不存在聂海芬“判错”的问题,是否定罪以及是否适用死刑是法院的职责。 2、此案被多家媒体反复渲染聂海芬的“神探”及“全国三八红旗手”身份,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我也看到有网友以张氏叔侄的错案,来推定聂海芬经办的案子中“不知道有多少错案”……但在我看来,因为某人办过一个错案而对其全面否定,和因为某人办张氏叔侄案对于办案人员处理 了一个正确的案子而全面肯定,是程度完全一样的扯淡。 3、聂海芬以及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需要更详细的资料。比如看她是否有《人民警察法》22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例如大家熟悉的刑讯逼供;比如看她是否构成《刑法》399条规定的情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这些规定都是明明白白的,如果查明她办案中有违反法律的情形,那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形,那她就没有责任。这与法院判决结果的正确与否甚至没有必然联系(除了造成的后果不同)——如果聂有刑讯逼供,即使法院关于被告有罪的判决是正确的,也不能免除聂的责任;反过来,如果聂办案时没有违法行为,即使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也不能因此而处罚聂。当然,这里指的是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不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纪律处理。在追究聂责任的问题上,我认为正如我们对任何被告人都要讲“疑罪从无”一样,同样不能因结果证明案子办错了,就轻率地去处罚聂。 4、佘祥林被错判杀人是悲剧,可该案被证明是冤案后,办案警察潘余均的自杀,同样是悲剧。从某种意义上说,类似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其中的司法人员其实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对这类问题,远不是个人追责所能解决的——就象矿难、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等一样。 5、如前所述,错案已经被证明,假如聂海芬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当然应该被追究责任。但在此之前,反复炒作其荣誉称号和推论其办案违法,是不负责任的,同样会对相关调查和定性造成不应有的影响。 但悲催的是,我只看到围观和攻击聂海芬的汹涌,不知道其中要求“严惩聂海芬”的,有多少是当初也要求“严惩张氏叔侄”的……更悲催的是,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内部调查”实在无法令人信服,警方刑讯逼供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大家除了依靠“民意”去“监督”一下,也实在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如果有一个更客观的机构,以更公开透明的方式来进行这种调查和追责,恐怕大家也不会如此急着给聂海芬贴标签了。追责了聂海芬,将来还会有赵钱孙奇周吴郑王海芬。 在我看来,唯一可庆幸的是,张氏叔侄当年没有被处以死刑即决……所以,还是废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