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是警察。
杜培武平反后重新回到公安队伍。
令人震惊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的告破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使一起罕见的错案———杜培武案终于水落石出。2000年7月11日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蒙冤受屈26个月的杜培武被无罪释放。他的亲人、他的律师、他原来所在单位的领导、昆明市公安局的有关领导,一起到监狱接他回家。
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是警察。
杜吴培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这个错案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的涉案人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在严刑拷打之后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不得不违心地承认犯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了谋杀罪。
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重审了杜故意杀人案,宣布杜无罪并释放。
杜平反后回到了公安队伍。
令人震惊的劫车杀人案告破,一起罕见的错案——杜案终于水落石出。2000年7月11日,被冤枉了26个月的杜被宣告无罪。他的亲戚,他的律师,他原单位的领导,昆明市公安局的相关领导都去监狱接他了。
杜培武案件时适用的律师法杜培武案是因刑讯逼供造成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的错案。1999年2月5日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杜培武被昆明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00年7月6日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云南省高院对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再审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宣告杜培武无罪并予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后又经2007年、2017年两次修订。杜培武案当时适用的律师法是97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前的律师法。
从赵作海案件看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从1994年2月到2003年5月,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我国侦查机关先后立案侦查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的几起刑事大案,后经审判机关判决,最重的死缓、无期,最轻的有期徒刑15年。然而,这些判决都是错的,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之发生,极大的刺激了国人神经,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强烈质疑,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笔者研究发现,这些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与刑讯逼供相联系。有鉴于此,笔者据此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从中总结吸取教训。
一、据以研究的几个典型案例之实证分析
近9年之间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曾先后对中国司法正义产生过重大负面影响,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风诟病极重。
将上列五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其一、“犯罪性质”相同。五个案件都是故意杀人案件。尽管各个案件的杀人动机不完全相同,比如杜培武作为民警杀死同为民警的妻子及公安局副局长,疑为情杀嫌疑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佘祥林杀妻疑为感情问题,赵作海杀堂兄疑为争风问题,杨波涛杀人疑为强奸反抗问题,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疑为死者搭乘过二张的便车。但五案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其二、证据倾向相同。五个案件几乎都没有收集到作为物证的杀人凶器,鉴定结论(精斑、痕迹、人体检验等)均与被告人不符,主要依据审讯笔录的供认材料定案。用业内人的行话说,即都是“做出来”的案子。其三、裁判思维相同。五个案件作为“罪大恶极”案件,除杜培武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被告人上诉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外,其余四案都是一审留有余地的“法外开恩”,判了死缓、无期甚至有期徒刑。“疑罪从轻”的裁判思维和“保险司法”的办案理念十分明显。其四、错案基础相同。五个案件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刑讯逼供是渗透各个冤假错案的普遍现象
云南杜培武案,是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发现,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被枪杀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因王晓湘的丈夫即是昆明市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通过侦查认为杜有作案可能,但杜培武一直拒不承认。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后,检方接触杜时,杜推翻原来所谓供述,控诉系刑讯逼供所致,但却遭到专案组的否认,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湖北京山县28岁的佘祥林杀妻案、河南商丘拓城县的赵作海杀害堂兄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都是刑讯逼供的产品。而近期媒体披露的河南商丘杨波涛强奸杀人案,称得上血泪控诉的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案。根据杨波涛的辩护律师证实,2005年8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杨波涛即“大喊冤枉”,且其在亲自书写的上诉状中称: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十几个人分三班轮着熬我、殴打我、渴我、饿我,每天只给我一杯水和一个小馍”。“他们不断地给我上背铐又给我上绳,还把我吊起来,吊得我昏死过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襟,生不如死。他们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象灵魂飞出去一样”(《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2页)。
上列五案中,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不但十分严重,而且让人啼笑皆非,令国人十分震怒。第一、有两案“被杀死者”奇迹般回了家。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警方认定1994年4月在吕冲村一水塘发现的一具女尸即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也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佘多次申诉但冤情依旧,服刑11年后,妻子张在玉奇迹般回了家,真相大白,经重审改判无罪,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走出了监狱。河南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其堂兄赵振堂,侦查认定1999年5月在赵楼村发现的无头尸体即是死者,被法院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堂回到了赵楼村,赵作海方被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第二、有两案的真凶另有其人。云南杜培武警官被指控故意杀害二民警被判处死缓后,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查明杀害二民警的就是杨天勇等3人所为。同年7月,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浙江张氏叔侄被控在杭州西湖区一水沟内发现的女尸即是5月18日搭乘张氏叔侄便车的女青年王某,被浙江高院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后来查明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才是真凶。第三、一案的被告人至今“悬而未决”。河南杨波涛“强奸杀人”案被国人称之为“新版赵作海案”。两案的当事人都是商丘人,又都是商丘中院判决的冤案,但结局却有所不同。赵作海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已再审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国家赔偿;而杨波涛作为当代奉公守法的大学生,却因被控强奸杀人,由商丘中院两次判决死缓、一次判决无期,终因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公诉,商丘中院裁定准予撤诉。杨波涛在监狱里被关押3341天后,在家人的一再苦劝下,不得已取保候审,带着一身病痛无助地离开了监狱(《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
三、“疑罪从轻”是对刑讯逼供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依赵秉志老师的观点,所谓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所谓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法制日报2013年7月10日法学院版)。笔者十分赞同这一定义。关于何谓假案,在笔者看来,凡刻意做出来的案子都不是真案,只能是假案,其是包括冤案和错案。试想,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居然谁是犯罪主体都弄错了,居然被害的死者尚可奇迹般活着回家了,这难道是真案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难道是个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案件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赵老师在概括冤错案件的形成因素时,归纳了三个问题,即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这三个方面揭示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实质和要害,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结合上列五案,笔者认为,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本质上都是违反疑罪从无规则的。在疑罪从轻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为前提,必然篡改和异化疑罪从无。因此,实行疑罪从轻,本质上是对刑讯逼供这一野蛮司法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上列五案均是在疑罪从轻理念支配下促成的冤假错案。
一方面,有了疑罪从轻的办案思想,侦查机关就把主要精力用于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认为口供就是万证之王,因而轻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严重违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为了逼取口供,可以践踏人道,施以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违反职业道德去“做案子”;为了把口供做精做绝,可以排挤其他法定证据甚至对与口供不一致的技术鉴定不随案移送(杨波涛案)。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作为对侦查案卷负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法定机关,又作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明知事实不清而退回补充侦查,却因讲协作丧失原则而提起公诉(赵作海案),由坚信口供致使公诉关口失守。
第三方面,审判机关经过审判发现疑点重重,本来完全可以据此按疑罪从无原则下判,却因为讲协作不讲制约,每每给足侦查、公诉机关的面子,咬定口供“一惯认罪”,无视被告人当庭对刑讯逼供的控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主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使“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比如,杨波涛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在商丘中院一审开庭后,曾主动问公诉人:“这个案子你就这样移送过来,是要我掉饭碗”(《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载《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6页)。
第四方面,偌大的公、检、法机关,不把精力放在依法各自履行法定职责上,却寄希望于政法委员会的协调。每次协调的结果几乎形成一贯性定式:口供可信,认定有罪,从轻判处。这些问题,才是上列冤假错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中国10大冤案是什么?第一案,名为浮尸案
中国历史上最为刚烈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的大丈夫当数伍子胥。楚平王要杀伍奢,又担心他两个儿子回来报仇,派使者假借伍奢之名招其二子。哥哥伍尚说,父亲召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我,若求生不往,为天下耻笑。弟弟伍员说,俱死无益,不如奔他国,借力雪耻。伍奢与伍尚俱被杀,伍员四处逃亡。
民间对伍子胥多有好感和同情,因此有了“伍子胥过韶关,一夜白了头”的传说。伍子胥后来逃到吴国,他胸中始终回荡一股愤懑之气。与齐楚燕韩赵魏秦七国相比,吴国是个默默无闻的小国,《战国策》的作者甚至不屑于提到他。伍子胥来到吴国,掀开了吴国历史最辉煌的一页,一个弱国,因为一个人的到来而振兴。
吴王阖庐,重用伍子胥,国家日趋富强。“西破强楚,北威齐晋,南服越人”。楚国是七国中综合国力强盛的大国,吴楚交兵,吴兵攻入楚国国都,几乎灭了楚国,这是楚国历史上最黑暗的一叶。吴国向南制服了越国,向北伐齐,大败齐兵,威震天下。
吴国攻破楚国国都,伍子胥掘开楚平王的墓,出其尸,鞭之三百。“倒行逆施”,完全不顾君臣父子之伦理,毅然逃亡,历尽艰险,最终掘墓鞭尸,报仇雪耻。非常之人行非常之事,伍子胥是真真正正的大丈夫。
吴国的辉煌,仅是昙花一现。阖庐的儿子夫差当政后,重用奸臣伯否,疏远伍子胥。其时越王句践正在卧薪尝胆,一心灭吴,吴国亡在旦夕。伍子胥敏锐地感觉到即将发生的亡国之祸,数次进谏,“越王为人能辛苦,今王不灭,后必悔之。”夫差不听,偏信奸臣伯否的谗言,竟然赐刀令伍子胥自刭。
刚烈的伍子胥,刎颈之前,对其舍人说,把我的眼睛挖出来悬在吴东门之上,我要看一看越寇是如何经此门灭吴的。夫差得知此话大怒,令人用马革裹伍子胥之尸,浮尸江上。卧薪尝胆的句践果然灭了吴国。夫差临死时“掩其面”说:“吾无面以见子胥也”。吴国人可怜伍子胥之刚烈,为他立祠于太湖边的一个山上,命此山为胥山。一个人的到来可以兴国,一个人之死可以亡国,这就是伍子胥的故事。
近二十年内中国有名的上了报的冤案最近办理的陕西汉中鲁天恵故意杀人、强奸幼女申诉案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是我提供法律援助的一起重大冤假错案。鲁天恵第一次见到我的情景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让我至今难忘。他无助、哀求的眼神和对这个世界的恐惧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让我首先从感情上接受了他是被冤枉的事实。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辨别冤假错案,眼神有时比证据更重要。阅卷之后,我进一步坚定了这个认识。
汉中中院和陕西高院判决认定:鲁天恵在1994年8月8日晚八时许,见被害人鲁丽独自一人行走,就将其诱骗至一低洼地进行奸淫。事后怕罪行败露,鲁天恵用水泥块状物品猛砸鲁丽前额,致其死亡。鲁天恵用塑料编织袋将尸体带至约150米远处的稻田内,徒手拔起七、八窝稻谷,将鲁丽的尸体予以掩埋。鲁天恵洗掉手上的泥巴,拿起沾有血迹的衬衣回到自家的草屋,在开门时将拿衬衣手上沾的血迹擦在门框上。又怕罪行败露,用水将衬衣上的血迹洗掉,将血水撒在室内地面上。
公安机关于1994年9月4日接到群众报警,在稻田内发现一具尸骨。在此之前,村民鲁存友报警称其养女在8月8日失踪。由于警方发现尸骨旁边有鲁丽生前穿过的裙子,遂直接认定死者即为鲁丽。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显示,鲁天恵门框上的血迹、室内地面上的泥土、鲁天恵白衬衣上的血迹、被害人鲁丽裤头、毛发骨骼均为ON型。法院据此认为证明鲁天恵作案的证据链已经完整。
但问题是,法院认定的案情事实,除了鲁天恵的口供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就拿奸淫幼女罪来说,死者鲁丽的内裤上并没有检出精斑。除了鲁天恵自己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鲁丽生前遭遇过性侵。仅仅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这一孤证,汉中中院竟然就认定鲁天恵犯了奸淫幼女罪。现在看来,汉中中院之所以这样认定,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懂得这么浅显的证据规则,而是因为一旦拿掉了奸淫幼女这一罪名,那么鲁天恵的杀人动机就成了问题。因此,两级法院为了判决鲁天恵故意杀人的罪名,就必须捎带着奸淫幼女的罪名。
现有证据能证明鲁天恵杀害了鲁丽吗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答案是根本不能。任何死亡类案件,侦查的首要任务就是确认死者的身份。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死者的身份根本就无法确定。鲁丽是鲁存友的养女,鲁存友看到的只是一具尸骨,根本看不到面容,仅凭尸骨身边的裙子就能认定死者是鲁丽?警方所做的血型鉴定只是种类物鉴定,结论并不具有排他性。更重要的是,鲁天恵的草屋在稻田边上,处在开放的公共位置,很多人都可以接近。即便能够证明鲁天恵的门框上和室内泥土上的血迹就是死者鲁丽的,难道就能由此证明是鲁天恵杀死了鲁丽吗?谁能证明这些血迹是何人留下的?是何时留下的?是为何留下的?
试想,有谁杀了人会故意把血迹抹在自己的门框上,把洗衬衣的血水倒在自家室内地面上?门框上的血迹离地面很近,需要刻意蹲着才能抹上去。鲁天恵草屋边上就是一条小河,血水为何不直接倒进小河里?这根本不符合作案人担心罪行败露的心理,反而很符合伪造现场、栽赃陷害他人的惯用手法。至于染有血迹的白衬衣,鲁天恵解释称已经很久没有穿过了,并且他草屋的钥匙曾经遗失过。可惜的是,鲁天恵的这些解释都没有被法院采信。
也许有人问,那鲁天恵为什么会做有罪供述呢?鲁天恵的有罪供述中为何会包括在门框中抹血迹、往室内泥土上倒血水等细节呢?为何会包括承认当晚穿着的是白色衬衣,而这件衬衣后来刚好被检出了血迹呢?不仅如此,鲁天恵为何还对强奸、埋尸的地点进行了实地辨认呢?难道这些还不足以证明鲁天恵作案吗?
乍一看,似乎在案有完整的证据锁链,可这条锁链根本经不起推敲。公安机关是在1994年9月4日发现的尸骨,当天即做了现场勘查,提取了鲁丽的毛发、骨骼和裤头。当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已经提取到了门框上的血迹、室内泥土和白色衬衣。当年9月26日,警方正式出具了《尸检报告》。巧合的是,恰恰在这一天,鲁天恵做出了第一份有罪供述。关于案发当晚的穿着,鲁天恵口供中曾有过三种不同的说法。但巧合的是,警方血痕鉴定结论出来以后,鲁天恵的口供就稳定为白衬衣。至于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更是毫无意义,因为杀人地点得不到其他证据佐证,而埋尸地点警方此前早已经掌握。
熟悉刑案的人都知道,这种先证后供的案件,如果不能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自主性和合法性,如果期间伴随着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那么所有的证据锁链都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幻象。形式上具有多份证据,实质上却只是孤证,因为证据印证关系是人为设计、拼凑出来的。当事人怎么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怎么教,而侦查人员会根据他们已经掌握的证据来诱导、指导当事人做出能够与现有证据互相印证的口供。据鲁天恵申诉材料反应,其本人在侦查期间遭遇过非常残忍的刑讯逼供,很多口供都是照着侦查人员的意图做出的。一审法院当年也曾要求查明公安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
公安机关当然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言之凿凿的说自己是依法侦查,没有刑讯逼供。可这种自证清白的一纸说明,真的能还原整个侦查真相吗?在以往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中,也会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说明。但如果没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谁会违心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呢?鲁天恵是1994年9月16日被拘传,当年10月15日才被送往看守所关押,期间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都被关押在办案单位自己的审讯室。那个特殊的时期,那种特殊的命案,公安机关完全依法审讯,没有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你信吗?
鲁天恵的供述是虚假的,其实有大量的蛛丝马迹可寻。比如关于奸淫鲁丽的地点,先后就有三个不同的说法。关于自己当晚的穿着,先后也有三种不同的说法。关于杀死鲁丽的方式,最初供述是用刀杀死,后来才改为用水泥块物体砸死。鲁天恵称自己的衬衣上沾染了血迹,但死者鲁丽的裙子上反而没有检出血迹。鲁天恵供述当晚是借助月光作案,但实际上当晚可能根本就看不到月亮。鲁天恵徒手拔起七八窝稻谷的说法,经过侦查试验也根本不可能做到。另外公安在勘查现场尸骨时提取到了“成趟脚窝”数据,经比对与鲁天惠的数据不符,但公安机关最开始却并未移交该份证据。
纵观全案,如果没有鲁天恵的口供,那么就没有任何证据可以直接证明鲁天恵是作案凶手。而鲁天恵的口供是如何得来的,检察院和法院要么在所不问,要么直接轻信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对鲁天恵的口供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检察院和法院要么在所不问,要么直接轻轻略过。因为,他们只在意鲁天恵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内容。可是,这样简单、机械的正向比对口供,根本还原不出真正的案情事实。大量的司法案例已经证明,人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虚假口供,偏信侦查阶段的有罪口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首要元凶。
强奸幼女、故意杀人,拒绝认罪悔罪,却仅被判处无期徒刑。这足以说明,法院也认为案件证据存在重大问题。鲁天恵死里逃生却不知感恩,反而持续喊冤申诉长达二十余年。鲁天恵甚至在他的家门口贴上这样的对联“从今愿与鬼为伴,来世不共人同群”,横批“人恶于鬼”。若不是背负有极大的冤情,鲁天恵写不出这样的对联。
目前这个案件已由陕西高院正式立案复查。是否应当再审改判,不是看申诉人是否能提供充分的新证据来证明原审判决是错误的,而是看根据原审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得出原审判决结论,综合审查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在被告,申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同样不在申诉人。接下来,我们会持续代理此案申诉,哪怕花上几年时间也在所不惜。正义不来,我们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