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有没有责任
法律分析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有没有责任 :若不存在故意则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补偿。作为体育运动,特别是篮球、足球等有人体直接接触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有没有责任 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因比赛造成受伤,此系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纯属意外,因为比赛中的冲撞,原本就是篮球运动的特点,不许在比赛中有冲撞,是对篮球运动规律的违背。蓝球作为一项竞技比赛,虽然是一种对抗性体育运动,有人体的直接接触,合理的身体冲撞完全有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但要看损害的后果是否属于比赛规则范围内的合理冲撞,如果明显超出了比赛规则范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视为行为人有过错,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独立归责原则,要适用公平原则,必须得有法律依据,不能在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滥用公平原则。自发组织篮球、足球比赛等激烈的体育竞技运动引发伤害案件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在本案中,致害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可能性。但应当强调的是司法实务中最终是否实际确定适用公平归责原则由当事人来分担损害,应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出发,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既不能过于简单化搞一刀切一律判决由受害人自担损害,也不能过于绝对化地由致害人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具体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这类体育竞技运动本身的特点进行综合考量。这里的实际情况应同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有没有责任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上两个方面应当同时具备,不可偏废,通过上述综合考量以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失衡作为价值判断来决定是否使用公平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有没有责任 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打篮球意外受伤谁责任打篮球是自甘风险的活动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有没有责任 ,若出现意外,伤害方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伤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受侵权人自甘风险的意思就是 :
(1)受害人知悉危险存在。
(2)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
(3)接受该危险不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
因此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有没有责任 ,在这种事故中,投篮、上篮等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如果并没有故意侵害对方的过错行为是,不属于故意伤害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如果在打篮球中不小心撞伤同学``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有没有责任 ,学校也应该承担相应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有没有责任 的责任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有没有责任 ,但学校能证明履行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有没有责任 了相应职责,则无责任。如果在打篮球的过程中双方均没有过错,应当由双方或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如果在打篮球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成年就自己承担,未成年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是关于学校无过错,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负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些因素或属于不可抗力、意外原因等法律上可以免责的情形,或者与学校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即无过错就无责任的原则。有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与不能克服的因素、难于预见的学生特殊身体状况的因素、学生自主意识行为、学生自主参加具有风险性活动、其他意外因素等六种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相关法律规定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有没有责任 了发生以上情况如何归责,归责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的发生后,侵权的责任或者说所造成的损失归属何人承担。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基本规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是全部侵权责任规范的基础,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损害赔偿的方法及原则、免责条件等问题。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原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损害赔偿原则是责任认定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依据,是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基础并受制约的。因此需要明确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应当遵循的归责原则。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