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该由谁鉴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行政赔偿该由谁鉴定 他组织行政赔偿该由谁鉴定 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行政赔偿该由谁鉴定 ,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赔偿请求人 提供证据很关键,如果遇到法院错判,或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情形,该向谁提出赔偿申请 申请国家赔偿 要依照法定程序,如被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向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主张;二审、再审改判无罪的,应向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主张;被收缴、没收财产的,应向作出收缴、没收财产行为的机关主张。律师还提醒,新《国家赔偿法》原则上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这就要求赔偿请求人注意搜集证据、提供证据。这包括 赔偿义务机关 违法侵权的证据,也包括具体损失数额的证据。不过,对于特殊情况,新《国家赔偿法》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 ”。比如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行政赔偿该由谁鉴定 了规范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行政赔偿该由谁鉴定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该由谁鉴定 的权利行政赔偿该由谁鉴定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当赔则赔、应追尽追行政赔偿该由谁鉴定 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法治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第五条 行政赔偿和追偿案件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追偿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行政赔偿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第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该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再与其他共同赔偿机关划分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责任分担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请求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登记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收到申请的时间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赔偿请求人相关材料已经收到,并将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经核实,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一)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二)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的;
(四)赔偿请求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审查赔偿请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查明赔偿请求所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侵害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以及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具有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等事项。
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或者电话、音视频等方式进行,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在案。赔偿请求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影音资料应当附卷。
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案涉行政行为实施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一条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查公民被羁押、释放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方式、项目及赔偿数额。第十二条 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材料,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方式、项目及赔偿数额:
(一)法医鉴定或者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主要包括住院证明、身体伤害证明、休息单等;
(二)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票据或者支付凭证;
(三)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四)死亡证明;
(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其扶养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有关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行政赔偿该由谁鉴定 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该由谁鉴定 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因此,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赔偿该由谁鉴定 ,由被告方举证。
但,原告对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大小等都是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地方,在一并和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的均应举证说明:
①损害事实存在。
②损害结果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有因果关系。
③损害的程度,之所以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首先是国为行政赔偿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具体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行政赔偿该由谁鉴定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