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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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4]5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财产保全是人以法律途径追收债务过程中常用的法律 措施 。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到的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内容介绍,仅供大家参考!

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92)22号)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4]5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 通知书 ,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 注册商标 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法释〔2001〕1号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问题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立即凭以冻结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不能转户)。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法经(1995)16号)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

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当事人可以随意取走

案子没有终结,你就一直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法释〔2001〕1号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应当提供,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素质可能参差不齐,若责任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债务人就可能借机规避法律、私自转移查封财产,第三人甚至以其为善意为由对抗执行,使得被转移财产难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

财产保全防范对策

债权人采取财产保全法律措施的意义,主要在于民法院的裁决得到有效执行,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债权利益。为避免在诉讼前和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一)积极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实践中,债权人应当通过税务部门、房产土地部门、工商部门等多种 渠道 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同时,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包括权利资产)或不动产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这样也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债务人的损害,有效避免保全不当引发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物、留置物,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二)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后,债权人务必要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不起诉的,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积极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四)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如对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可能会转移查封财产的,应申请采取扣押措施,对不宜采取扣押而采取就地查封措施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保管等。对不宜长期保全或者保全财产价值容易减损的,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提供担保或及时进行变现,防止保全标的物价值减损,避免诉讼保全有名无实。

财产保全错误 损失赔偿怎么计算

损失计算标准

1、提交证据证明财产保全错误给公司造成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的损失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申请人应当全部赔偿。

2、如无证据证明损失情况,可按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在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利息损失(依据相关判例)。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实际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扩展资料: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财产保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赔偿损失

保全错误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诉前保全后,如果官司打输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了,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的损失。这是因为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了,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并且如当事人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如错误地申请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等情况,也要负赔偿责任应该在担保中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的赔偿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的规定。如因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而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的强制措施,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实施都是得当的。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也存在着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可能。一旦出现财产保全措施错误,被申请人会因为其财产被保全而遭受经济损失,由于财产保全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当因财产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就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为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样规定,既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科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一定的义务,防止权利滥用。为了保证财产保全错误时对被申请人的损失的赔偿,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都需要提供担保,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视情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如果财产保全发生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就可用其提供的担保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给被保全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这样的制度设计,使财产保全制度在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的同时,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诉讼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可否索赔

庄律师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最近,有一家公司无理起诉我公司,且将我公司资金帐户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经半年诉讼,法院不支持对方诉请,但我公司也因此造成巨大损失。我公司可否向对方索赔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某贸易公司

某贸易公司:

你公司可向对方索赔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的经济损失。《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在涉及财产的诉讼案中,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但同时,《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在行使诉讼保全权利时,也不能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起诉必须有相应依据,其保全金额或财物价值必须与其诉请相适应。否则,因错误保全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必须进行赔偿。比如,对方资金是借贷而来,应赔偿对方该段时间的贷款利息;如对方能证明有其他损失,也需予以赔偿。所以,起诉方在进行诉讼保全时须小心谨慎;被告也不要放弃被错误保全时应有的索赔权利。

财产保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保全损失如何认定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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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以下事情我应该追回我损失的3300元我是消费者我的健身教练收了我11节私教课的3300元只上了一节就失去联系了具体情况如下:对方为前威尔士健身教练2023年暑假期间我在威尔士办了一个月健身卡和22节私教课一共6600后来觉得效果比较好就加购了11节课话费3300当时跟他口头上说好“这3300块的课他会在后面我放假的时候带我练”后他就叫我直接转账并且告诉我他已经把合同弄好了当时作为高考毕业生的我不太懂虽然没有见到纸质合同但是在他的劝说下就直接转账了后来上学的时候最开始他还是会回我消息告诉我怎么练习后来寒假没时间就没找他练在后面一个暑假发消息联系他他却完全不回消息了就是说我在他那儿买了11节私教课只上了一节他直接失联了今年这个寒假我去当时办卡的威尔士健身(天廊店)去了解情况了解到的情况如下:健身教练王瑞彬已经与2023年年末辞职威尔士这个公司也于2024年年初破产现在接替威尔士的是V9健身房在之前公司的系统里能查到我办的一个多月的健身卡和6600的私教课而我转账的3300块并没有做入系统同时系统里查不到这位健身教练的手机号等联系方式我之前所加的他的微信也已经弃用我计划先去找V9健身房获取关于“我办过三个月的健身卡交了22节课的6600元以及那3300元并未计入公司系统”的证明要求他们盖上公司的章 同时我能提供的关于“当时他亲口说了还有十节课没上”的聊天记录能提供关于“当我们提出要退费那十节课的时候他骗我们说这个退款需要上海总部统一办理有30%的手续费并且这个手续费是写在所谓合同里的”的聊天记录以及“现在跟他发微信他不回消息”的聊天记录 我打算带上这些资料去附近的警察局报案获取报警回执再在支付宝上提交相关文件追回这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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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后败诉,并且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未赔偿的,被申请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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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来说拿到一份“判如所请”的判决书,就是受伤后对内心最大的慰藉了!因公交车急刹车导致64岁的当事人在车内摔倒受伤,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元甲律师在庭审中全力争取获得了19万元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2-25 11:39

2025新年开启,帮助交通事故的伤者拿到满意赔偿款21万元,与这份判如所请的判决书一同到来的是客户赠送的锦旗!新的一年,愿大家平安顺遂,我们继续用法律的力量,维护您每一份权益!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2-06 14:43

交通事故认定书漏写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认定书漏写财产损失:(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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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交通事故成功和解!伤者承担次要责任,在庭审中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伤者拿到12万元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0-08 16:18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认定:侵害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认定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认定他合理方式计算,更多关于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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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定的责任无法划分,元甲为伤者争取到对方全责👍👍👍 这就是专业的力量!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07 12:00

2025年1月27号我回老家过年期间房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了我租用的房屋被监控拍到我提醒他以后要提前告知并且和我约好时间才能进来房东说我斤斤计较并拒绝了我的提议同时要求我在二月底搬走二月初回到南京我和男朋友商议之后并起草了正式通知告诉了房东我们同意二月底搬离在搬离之前不允许房东再私自进入房屋并且根据房东的违约行为我们要求房东退还剩余的租金押金物业费以及违约金房东拒绝了我们的提议要求我们不仅二月底要搬走同时配合他其他租客看房若不配合连押金都不退根据签订的租房合同房东是否是违约行为我能否依法维护我的权益要求违约金赔偿 已签合同内容: 七、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属清楚无使用纠纷 2、相货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单方面收回房屋提高租金等否则作违约处理 3、租货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方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的甲方有修缮的责任 并承担相关费用 4、租货期内甲方在未经乙方允许情况下不得随意进出乙方祖用之房屋 九、合同的终止 1、租货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日将该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的交接清单中所有物品交给乙方退租时需保持房屋整洁否则甲方有权扣除300元清洁费房屋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无异议 3、若乙方逾期不支付该房屋租金累计超过3天或者乙方欠缴应承担的费用累计超300 元则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4、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中介方所收的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一、违约处理 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等对方 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无故违约则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50元整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押金外还须支付乙方上述金额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金

律师回复中...
2025-02-08 16:45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他合理方式计算,更多关于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进入:查看更多内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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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帮伤者争责任到拿赔偿都是拿到了最好的结果。主次责任 改为同等 同等 次责,赔偿也拿到更高!不负所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2-25 15:59

交通肇事财产直接损失的认定

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财产直接损失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财产直接损失的认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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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协查中心调证,律师持调查令即可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11 11:18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标准

更多关于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进入:查看更多内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怎么认定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一般会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标准他合理方式进行确定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标准,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先由保险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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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园设置栏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不幸死亡,元甲律师团队历经一审二审的艰难过程,争取到某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承担主要责任,帮助家属拿到了84万余元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2-09 16:58

如何快速离婚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中...
2025-01-21 17:19

交通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事故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事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因停运受损车辆损失的批复》,车辆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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