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我国大陆地区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并非没有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关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首先,正如提到的,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而大陆法系的经典民法理论认为:无论是侵权损害赔偿,还是违约损害赔偿,其基本的功能,就是补偿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中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这种补偿,一方面不能小于损失的数额,因为这样会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完全的救济,另一方面也不能超过损失的数额,因为赔偿数额超过损失数额,就会给受害人以不当利益。这就是“填平原则”,当然,“填平原则”的出现也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这里我们暂且不论。因为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明显与“填平原则”相违背,所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出现。
第二,就惩罚性赔偿的性质而言,实际上可以看作一种罚款,是对民事违法行为的惩罚性措施,它与私法的补偿性质是不相容的,如果允许在私法领域中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巨额的惩罚,就会混淆私法与公法的界限。这个原因同样也能回答第二个问题,即惩罚性赔偿为什么要给原告而不能给国家。
第三,所举的“麦当劳天价赔偿案”,我想每个学法律的同学都或多或少在课堂上或者课外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了解过。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这个案件,以及与其相类似的一系列案件,都发生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历史时期,也就是对消费者权益极度重视的时代。甚至可以说这一系列案件都有矫枉过正的嫌疑。事实上,天价的惩罚性赔偿并没有维持很长的一段时间,自从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的法院就很少再作出天价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因为其也认识到了这种制度的弊端,最主要的就是其会加重企业的成本,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美国产品的说明书一般都会比我国长的多,里面会有很多让人哭笑不得的内容,比如一个卖超人披风的厂家,甚至会在披风的说明书上写着,“本披风并不能让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你像超人一样在天空中驰骋”。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害怕自己因为有过失而被要求天价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总结一下,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同时又处于发展经济的关键时刻,所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自然缺少生存的土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难以见到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中国有没有惩罚性赔偿这说呢1、我国是有惩罚性赔偿的。但是仅限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双倍赔偿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具体法条网友给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你贴出来了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我这里就不再重复了。还有就是《合同法》115条规定的双倍返还“定金”。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九条规定的赔偿这三种情况。
法条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其他的规定,比如说《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赔偿,事实上只是造成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惩罚性赔偿。象《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些都说明了,这只是以实际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为什么中国死亡赔偿这么少?而在美国波士顿马拉松事件赔偿亡者都达到210美元合约1200万人民币左右亲,美国有钱,当然事故赔偿多些。况且美元又值钱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的啊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根据国家收人来制定赔偿金的,就是中国有钱地方事故赔偿也是不一样的啊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有钱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了,事故赔偿金才可以高点,也可以落实,没有钱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你定那么高也落实不了,中国城市事故和农村事故赔偿金就差别很大的。
我国现有法律体现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条有哪些?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条文规定中国惩罚性赔偿太少了 了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
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
①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②在第二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效力待定的,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权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③在第三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超过了3%。
对此需要注意两点:①交付的房屋虽然小于约定面积,但误差在3%以内的,只有违约责任,没有双倍惩罚性赔偿;②交付的房屋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没有双倍赔偿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拓展资料: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判决的一般赔偿金之外,另行判决加害人支付的保障受害人损失的完全补偿,并按照受害人或相对的受害人团体所遭受的损害或加害人的非法获利,为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威慑或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的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赔偿特征:
1.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
2.惩罚性赔偿金额不以实际损失为限。
3.注重加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4.赔偿金额具有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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