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的法律规定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这类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刑事犯罪。另外,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法人是无法作为本罪的主体,无法承包本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尚无关于此罪的明确。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火灾损失100万以上属于什么事故火灾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分为四个等级。无人员伤亡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损失110万元元左右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火灾财产损失超过多少由上一级消防机构调查火灾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由当地调查处理 ,30万以内的有地方自行处理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30万以上300万以内的由地区所在市级的支队调查处理,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300万以上由省级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损失多少万元?就追加责负人的刑事责任?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三种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放火罪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失火罪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消防责任事故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链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火灾事故状况,现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刑法》的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死亡三人以上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
(二)重伤十人以上;
(三)死亡、重伤十人以上;
(四)受灾三十户以上;
(五)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二、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违法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至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死亡两人以上;
(二)重伤五人以上;
(三)死亡、重伤五人以上;
(四)受灾户十人以上;
(五)直接财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受灾户的数额虽不足上述规定数额,但社会危害性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造成多少损失要负刑事责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的事故火灾损失1000万以上责任 ;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参考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