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因此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机构的设置也分两种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什么行政复议机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规定受理 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有哪些法律分析: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机关怎么规定的呢?《 行政复议法 》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期间 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的; (二) 行政复议机关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解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的问题,希望你可以接受。分很多种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 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