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它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这样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法律适用的主体,才有权适用法律。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是诉讼当事人之一,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对法律的适用,即不能最终依法确认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再次适用,也称之为审查适用。所以,通常称之为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审理中第二次对法律的适用。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论采用正式文书形式还是未采用文书形式,从实质意义上讲,该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其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他规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实的结果。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需要对查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其所适用的法律文件加以选择、适用,并作出认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决定。因此,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前,行政机关已经对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决定,这是第一次法律适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经过审理直至作出裁判,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最终是否合法的判断。在此过程中仍需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便是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机关第一次法律适用时所面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第二次适用法律虽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审查对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行为事实。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次适用。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外,不解决合理性问题。这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之一。因为行政机关在多数情况下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在法定权限和幅度内,行政机关可以依自己的判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司法机关不能具体介入到行政机关的判断中去,甚至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有违权力制衡的原则。因而,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且可以参照规章,不存在人民法院的任何主观判断标准。4、法律适用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而不同于行政机关第一次适用法律时,可以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抵触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如乡镇政府的决定同样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的依据是什么?行政 诉讼 判决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简称行政判决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诉讼判决作出不同的划分。按照审级标准可将判决分为 一审 判决、 二审 判决和再审判决;按照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将判决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等等。 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七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1.维持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 确凿,适用法律 法规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维持判决:一是证据确凿,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适用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条文款项,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符合法定程序,即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3.限期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此类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符合法定条件,向被告申请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告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2)被告没有依法发给 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及 社会保险 金。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被告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2)须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请,被告有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的行为,或者对原告的申请置之不理,不作答复。 (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所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的期限。 4.变更判决。即在 行政处罚 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5.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的判决形式 。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被起诉人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如行政机关无作为的法定职责等。 (2)被诉具体行政行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虽然从学理上看,这种情况也可以做出维持判决。但维持判决一经做出,行政机关日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修正时,就要收到判决既判力的约束。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则可以较好地避免适用维持判决可能给修正工作带来的障碍。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此时,法院至多只能以思凡建议的形式,建议行政机关调整被诉的行政行为。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综上所述,行政判决包括以上六种判决,主要包括维持、撤销、变更等六种判决,主要是根据判决的类型、结果、手段进行分类。每一种判决都有一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判决结果设定不同的决定。对于判决是否生效需根据多级审判的结果,到最高级则无法上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什么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要求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标准,这种法律规范标准既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也称之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适用。据此,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概念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指导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中,从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征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它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这样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法律适用的主体,才有权适用法律。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是诉讼当事人之一,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对法律的适用,即不能最终依法确认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再次适用,也称之为审查适用。所以,通常称之为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审理中第二次对法律的适用。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论采用正式文书形式还是未采用文书形式,从实质意义上讲,该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其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他规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实的结果。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需要对查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其所适用的法律文件加以选择、适用,并作出认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决定。因此,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前,行政机关已经对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决定,这是第一次法律适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经过审理直至作出裁判,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最终是否合法的判断。在此过程中仍需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便是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机关第一次法律适用时所面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第二次适用法律虽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审查对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行为事实。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次适用。
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外,不解决合理性问题。这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之一。因为行政机关在多数情况下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在法定权限和幅度内,行政机关可以依自己的判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司法机关不能具体介入到行政机关的判断中去,甚至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有违权力制衡的原则。因而,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且可以参照规章,不存在人民法院的任何主观判断标准。
5、法律适用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而不同于行政机关第一次适用法律时,可以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抵触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如乡镇政府的决定同样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
由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的再次审查适用。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适用调整被处理行为或事项的法律规范。因国家行政管理事务既繁杂又细化,这就界定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了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由于客观现实中存在着行政主体不能正确把握所适用法律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往往导致适用的法律规范与被处理的行为或事项不相吻合。如分不清《土地管理法》和《水法》调整对象的具体界限,对未经批准在河滩上建房这种不属于《水法》调整的行为,错误地适用了《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罚。又如某乡人民政府将耕地当作荒地越权批给农民建房,该事实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调整的对象,应当依该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结果土地管理部门却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等。对于这种行政主体适用的与行为事实不相符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法律适用时,应予以纠正。
(二)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什么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扩展资料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其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那么这就是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了。
法律分析
民事审判规则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的裁判依据 ;行政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情节是否严重又要从下述几个方面对执行义务人的行为进行考量,一看其有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看其有无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三看其有无抗拒、阻止、妨害执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它行为。行政诉讼的性质是非常特殊的,通俗点理解行政诉讼的话就是民告官,由于国家行政、司法体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活动相对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在提请行政诉讼之前,行政相对人要做好各种充分的准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