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您好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简单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就是侵犯当事人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的部门。比如公安逮错人了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有本法规定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此案是由王山个人赔偿还是由国家赔偿派出所只是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不能作为独立主体承担责任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应当由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促进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规范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
(二)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
(三)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
(四)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五)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条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情况及相关材料,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费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财政部门。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七条 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第八条 申请赔偿除提交赔偿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证明;
(二)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证明材料。
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材料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赔偿义务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递交的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次性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外,自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二)赔偿请求人不适格的;
(三)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四)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基于同一事实的赔偿请求已经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予以赔偿、不予赔偿结论的;
(六)赔偿申请应当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提出,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赔偿申请受理后,发现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驳回赔偿申请。
对于第一款第六项情形,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同时告知赔偿请求人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重新申请。
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此案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的赔偿义务机关为紫竹县公安局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因为派出所是紫竹县公安局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后果由派出机关来承担。
死者的母亲作为直系亲属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的权利,促进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民航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办理因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的承办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
(一)受理行政赔偿申请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
(二)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赔偿意见;
(三)拟定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办理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复议案件;
(五)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法律文书;
(六)对追偿提出处理意见;
(七)办理行政赔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办理与行政赔偿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办理赔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第二章 赔偿范围第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公民或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
(二)违法没收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
(三)违法扣留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四)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五)违法对生产设备、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违法收取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物、质押物的;
(七)擅自使用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
(八)对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不履行保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九)违法变卖财产或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或者有其他违法处理情形造成直接损失的;
(十)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民航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要求赔偿。第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民航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民航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民航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民航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民航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民航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民航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民航行政机关的,该民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民航行政机关或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结合派出机构赔偿义务机关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行政、检察、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法律和本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提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提出。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国家安全人员、监狱管理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执行公务的组织成员,以及受行政、检察、审判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成员和个人。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是指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种类包括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职务是指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包括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和与执行职务有关连的行为。第七条 对下列几种情形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共同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违法处理决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及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委托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五)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经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只改变一审法院的刑期、刑种等判决,但仍确认有罪,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赔偿案件,行政机关实行有关业务部门承办,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制度;检察、审判机关按各自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赔偿义务机关未设立法制工作部门的,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审核工作。第十条 法制工作部门或指定的部门为赔偿案件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立案的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分送有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指定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办理。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要求确认的事项和理由,以及相关的赔偿要求。口头申请由被要求确认的机关记入笔录。第十二条 对确认申请,被要求确认的机关应当审查,并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送申请人。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人身伤害程度和财产损害程度有异议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将确认人身伤害程度的材料交由伤害鉴定委员会或者其他合法专门机构确认;将确认财产损害程度的材料交由合法的评估机构确认。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上一级机关应作出决定;对刑事违法行为不予确认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由其上一级机关进行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确认决定或驳回申诉,送达申诉人。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应当确认而故意拖延逾期不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书面或口头要求其上一级机关处理。其上一级机关可以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限期进行确认,也可以直接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第十五条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互相推诿拒不受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先后向两个以上机关提出的,由先收到申请的机关受理;
(二)赔偿请求人同时向两个以上机关提出,属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由本级政府指定其中的一个机关受理;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受理;属于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间的,由行政机关受理;属于同级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由审判机关受理;属于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由各自上级检察机关或上级审判机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