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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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农村户口受害者怎样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赔偿标准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颁布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该《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区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此规定出台之前我国一直以户口性质(即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来区别赔偿标准,以往的司法实际也简单地按照户口性质来判决赔偿标准。 解释的出台,目的在于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居住情况来确定赔偿标准,但解释出台之初,很多法院仍然按照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为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于2005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全文如下:“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近年来,上海、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重庆、广西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而这一点,也已成为全国多数地方法院的共识,现仅举例如下: 1、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7、2006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之差距 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项目中区别农村与城镇标准的主要是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误工费,然而这三项费用通常在赔偿总额中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这样,相同情况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一般比农村标准高2.5倍左右。 二、不要错误地以户口性质来判断按照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赔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了解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使用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但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错误地认为,这两个标准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肇事者、保险公司这些“嫌麻烦”、怕“多赔”的相对方错误地宣传引导(通常劝导受害者,以我国划分了两种标准,农村户口就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到法院也是输),笔者接触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来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结果协商按照极低的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吃了很大的“哑巴亏”。 三、农村户口哪些情况可以按城镇标准计赔 交通事故的农村标准是以农村居民而言的,而不是农村户口,那农村户口与农村居民有何区别呢?《解释》出台前很多年,我国公民的结构基本划分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几大类,而且作为人数最多的农民基本上是固定在农村区域从事农业生产,最早是基本没有人外出打工,到后来有很少一部分人外出务必(这部分人即使外出时间也是很短暂的或者说是收入的次要来源,无法彻底离开农业),再后来,因农业产值的降低,仅仅靠农业收入已无法保障一个正常家庭的基本支出,大多数的青壮年农业人口涌入城镇,以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甚至有很多农村人员在城镇扎根,这类人群实质上与城市户口居民并无区别,现实状况告诉人们如果继续按照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显然很不公平,出台《解释》的亮点之一就是一改以往以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的落后做法,以“居民”定标准。 (一)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队伍的迅猛增加,但是这些“农民”大部分户口未迁至城镇,实际上已“人户分离”,在城镇居住、务工、生活,已融入城镇,其居住、职业、生活及消费均与城市人口无异,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损失已不同于在农村所受损失,远比农村大很多。故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二)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五、从户口本确定城镇居民 首先,凡户口薄上户别栏注明为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户口,户别栏注明为农业户口或者农业家庭户的为农村户口,但现在办理的户口薄通常户别栏注明的是居民家庭户,这样,区别农村与城镇户口主要以职业栏判定,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农业劳动者,粮农等为农村户口,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其他职业,或无业为城镇户口,当然也有些职业栏未填,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如注明为未征地农民农转居为农村户口,未征地农民农转非、已征地农民农转非、未征地转为已征地等情况为城镇户口。 四、哪些区域界定为城镇 城镇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具有一定规模工商业的居民点。一般而言,县级及县级以上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居民点,都是城镇。 就成都地区而言,笔者以为成都五区范围均属城镇,城郊结合部,以非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模式为城镇。另可以以管理机关的属性来划分是否属于城镇,如基层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非集镇区域一般界定为农村,基层政府系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整个区域一般可以界定为城镇。又如基层自治组织系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一般系农村,系社区自治组织一般系城镇。当然现实状况也有某个区域先改乡镇政府为街道办事处,下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并未变为社区或正在准备筹建社区,以及某些地区自治组织已由村民委员会变更为社区,但管辖这一区域的基层政府仍然是乡镇人民政府,未变为街道办事处,这两种情况仍然可以认为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者社区所辖区域为城镇。 五、如何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 既然在城镇长期居住、务工的受害者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那么如何实现按城镇标准计赔?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实际赔偿的主体,一般而言,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能替代肇事者充分赔偿受害人,也就是说大部分的案件,实际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肇事者或者不赔偿,或者赔偿很少一部分费用(当然,赔偿的数额较大,未投保或投保的商业险不充分的,肇事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多赔),保险公司能否认可按城镇标准赔偿就十分重要。其次,我们知道受害人获得赔偿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交管部门协商调解,二是向法院起诉。作为交警主持协商调解程序,能否启动程序取决于双方自愿,启动后能否达成一致也取决于双方的意思,既然两种赔偿标准(城镇和农村)差距太大,作为保险公司,一般只按受害人户口薄上的户口性质赔偿(农村),当然现实中也有部份保险公司在受害人能够提供车祸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情况下,愿意协商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但是,没有暂住证的情况,无论受害者的在城镇居住、务工的证据多么充分,保险公司通常拒绝按城镇标准赔偿。 既然保险公司不认可按城镇标准计赔,显然只有通过打官司,由法院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本书已阐明交通事故打赢官司基本就意味着能实际获得赔偿,故通过诉讼打赢官司才是关键。要让法院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证据是基础,聘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是保障。在此我要郑重提醒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诉讼上的两个误区,误区一,错误认为找用人单位开个证明,或找几个人出庭作证就可以证明自己在城镇居住、务工,就可以轻易地胜诉;误区二,错误地认为随便找个略懂交通事故的中国人,就可以在家静等佳音,笔者接触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律师,在起诉时未扣除交强险的部分,赔偿额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划分的责任比例这算,让受害人少赔了6万余元,由于一事不在理,受害人没有任何途径可以挽回这6万余元。交通事故诉讼是一项很专业的法律事务,作为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涉及的此类诉讼太多太多,专门设有精通交通事故诉讼事务的法律事务部处理诉讼事宜,由于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差异较大,就诉讼而言,他们的工作重点也在于尽量能使所有的农村户籍(不管是否在城镇居住、务工)受害者均按农村标准赔偿。这样,受害人所聘请的律师应该针对其实际情况,组织一套相互印证,高度统一,高度严密的证明受害人(或被扶养人)实际已是城镇居民证据,同时要通晓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敏锐的庭审思辩才能。 近几年来,随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不断增加,法院以人为本审判风格的渐渐深入,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的交通事故案胜诉率非常之高,使实际融入城镇,或生活状态与城镇人口相似的受害者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同命同价”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丁志忠推荐

农村户口能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吗

一般而言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如何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如何实现交通事故赔偿之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交通事故赔偿差别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颁布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伤残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区别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个标准,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死亡的赔偿金按照户口性质(即城镇户口和非城镇户口)来区别赔偿标准,以往的司法实践也简单地按照户口性质来判决赔偿标准。

二、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依据

司法解释的出台,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社会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在城市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但是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他们无法取得城镇户口。在这些长期在城市生活居住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因为户口问题,造成其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相差甚远。依湖北省2012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为例,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为13769元和36748元,相差22979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为137690元和367480元,相差229790元。这种直接根据受害人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一刀切”的做法,不考虑受害人之间的实际差异,不利于体现法律应有的价值和公正,也是背离立法本意的。

鉴于这种“一刀切”的做法造成的不公平,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将其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这一点,也已成为全国多数地方法院的共识。为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于2005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三、如何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院批复规定,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因此农村户口的受害者要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收入是否来源于城镇,二是是否在城镇生活居住达一年以上。

但是,一般交通事故案件,由于肇事方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实际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肇事者或者不赔偿,或者赔偿很少一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只按照户口本中的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受害者通常拒绝按城镇标准赔偿。既然保险公司不认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如果受害方坚持要按城镇标准赔偿,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解决。但是,部分受害人觉得麻烦,导致自己利益受到损失。

如果受害者要想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只有通过诉讼解决,并且提供足以证明在城镇生活居住、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材料。在笔者代理的多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涉及到是农村户口受害者,笔者都要对其进一步询问,是否在城镇生活,收入来源是否来源于城镇,如果符合这些条件,我们就提示当事人提供足以证明在城镇生活居住,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包括居住证、租房合同、租金收据、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等,按照城镇标准主张赔偿。一般情况下,提供了以上证据材料,法院基本都能够支持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农村人的户口迁到县城了,家里的土地怎么办?

农村人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的户口迁到县城了,家里的土地怎么办?

农村人的户口迁到县城,承包的土地是不会被收回的。但如果遇上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赔偿款的分配恐怕要有麻烦。

其实,农民要到县城务工或者经商,都用不着将户口迁出,把户口放在村里,村里的一切利益,都有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你的享受权,一旦迁出,就算这轮土地承包权不被收回,一旦调整最终还是要丧失土地的承包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中央土地稳定的政策,农民在县城或者小城镇落户的,承包地是不能收回的,但土地不能抛荒两年以上,如果户口不在农村,土地又抛荒无人耕种,收回的可能性就很大,不能和那些户口在本村,因为外出打工而荒废土地的现象比,这部分人的根基毕竟还在村里。所以一定要把承包地经营好,可以出租、流转或者借给别人经营,切不可荒废。

农民的户口从村里迁出以后,就不再是本村的村民,那些村民的权利也会随之丧失。虽然土地的承包权依然在你手里,可如果承包的土地被征用,人口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会不会归你个人,恐怕很难说清楚。现在农村的利益分配问题,一般都是由村民讨论决定,农民会同意将这个赔偿款给这样的户吗?这是个值得考虑的实际问题。

所以,农民如果不想放弃土地,农村的户口尽量不要随意迁出,即使是外出打工或者经商,将户口放在村里都没有碍处。现在农村的户口,虽然说不值钱,但往外迁容易,往回减就难了,希望农民朋友一定要慎重。

其实理论上如果农民户口迁去了城市,就应该是失去了土地所有权的,因为土地其实算的上是农村户口的一个特权了。

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国家政策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在一定程度上会保留你的土地使用权,为什么是一定程度上呢?往下看就知道了。

如果你的土地在确权前,全家户口就都迁去了城市,这种情况土地就不能再确权了,土地也会被村集体组织收回,如果是迁去城镇,村里可以保留你的土地使用权,并且进行相关确权工作。这个问题之前有和大家说过,就是城市设区和不设区的问题。想详细了解的可以私信我,这里我就不多说了。

耕地一般都是承包期三十年嘛,现在是又延长三十年,在使用权规定的期限内,按《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是可以继续使用土地的。不过使用事先到期了就不一定是你的了,很大的可能是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政策上的事也说不准。

宅基地一般都还是会保留的,如果你全家迁去了城里,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属于你们的个人财产,村委是没有权利收回的,所以宅基地还是可以继续使用,但是根据现有的政策,你户口迁出的那一刻起,你的宅基地就不能翻建或者扩建了。你就只能用着,直到房屋破败废弃,两年后村委就有权收回宅基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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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是不会的。

中央多个文件明确规定,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央有比较明确的政策导向。 下步,将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就在前几天,国土资源部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再次进行了部署。 在相关部署会议上,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试点地区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虽然土地的权益还是你的。不过,你户口已经迁到城里了,可能平时工作生活也都是在城里了, 家里的土地如何处理,确实需要你好好考虑一番。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的,要缴闲置费,二年以上未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简单说, 你不能让家里的土地荒芜。 土砖家建议, 可以流转给其他村民,还可以收取一定的租金,也可以交由其他亲人代为耕种。

就说这些,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最新的政策,农民落户城市是不能以退出承包地、宅基地为前提的。所以现在来看,农民即使把户口迁到城市,也不用担心承包地、宅基地被回收。目前经过土地确权以后,承包地的承包期延长至2057年,而宅基地在房屋自然坍塌之前都是归农民所有。不过农民要注意,不要长期撂荒土地,对于长期撂荒土地时间三年以上的耕地,将有可能被回收!

农村户口迁出,照样拥有土地所有权,因为政策刚下达,农民的土地又续30不动,原先是到2028年,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新政下达,户口迁出的到2028年土地就收回了,就到此为至了。现在户口迁出还可以享有工地使用权40一50年了。

户口进城农转非:

土地本该村里归!

这指全家一起动:

孩子迁移暂不追!

以前很多人都把户口迁到了城市了,而现在农村的土地又开始新一轮的确权登记,和承包,这个时候就有人开始担心自己不是农村户口了,那么以前农村的土地还能不能确权保留,或者还是被村里收回。

其实对于题主的这个情况现在是不必担心的,以前可能是被收回的,但是现在来说只要你自己不愿意收回的话,那么村里是没有权利收回的,现在国家为了盘活农村的土地一般都是采取自愿的原则,也就是说你自己不退出放弃的话,那么村里就没有权利。

而且你还是迁到县城,这个就更不要担心了。因为按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全家将户口迁出设区的市,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但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按照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依法确权颁证。所以这个肯定是不用担心的。但如果不在承包期内,已经落户城市,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说已经获得了退出承包地的相关经济赔偿的,将没有资格进行土地确权的依法登记颁证,也就是相当于没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过在很多地方也是只要迁到设市区的城市那么就要退回承包地,不过这个也不是全国都一样,因为每个地方的政策都是不一样的,现在国家为了发展农村,也是给农村人很多优惠,现在也是明文规定不得以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的问题来限制户口转到城市。所以现在也是很多城市户口拥有农村的土地。

农村人的户口迁到县城了,家里的土地怎么办? 现在农村人去县城买房子的情况越来越多,很多年轻人都会将自己的户口转移到县城中去。这样一来子女的教育就能够有所保障,也能够享受到城镇的资源优势。

很多人都会担心自己的户口迁到城市中去,那家里的土地是否会被村集体回收?其实这个问题在二轮承包地未结束之前是不需要担心的。 国家明确规定农民落户城镇后,村集体不得回收农转非户口的宅基地和承包基地。虽然现在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但除非是农民自愿放弃对土地和宅基地的继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行要求农转非户口将土地退出。

现在国家对农村人进城落户一直都是持鼓励的态度,为的就是让农民更好的进城生活。 国土局明确提出,对于那些进城落户的农民,一定要尊重他们的意愿行事,充分保证这些人享受到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福利,地方政府不能以退出土地作为落户城镇的条件。所以说土地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因为我国的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提出,除非特殊原因如销户、土地征收等情况,在承包期限内是不能改变农民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的。

二轮的土地承包期限在2027年到期,到时候进城落户的农转非户口的土地将会被村集体回收。因此在这个时间内,农民可以将土地进行有偿退出,这样就能够获得一笔补偿金。虽然村集体无权回收这部分土地,一旦土地连续荒废3年还是会进行回收。大家可不要让土地荒废了,这样只能被回收了。

回答,户口迁到县城,只要你办理了土地确权和宅基确权,有证书,哪么就有你的经营权和使权,但是土地你没有买卖的权力,可以扭转和发包,具体粮补可以和承包土地共同协商,属于你和他,注意,宅基上面的房屋不能长期空闲,时间长了,不住人,是拆除的对象,因为无人居住,隐藏着安全隐患,破了更影响村容村貌,对于空心房拆除,不流死角,对于你的土地确权和房屋确权有证书,国家对于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动,哪么你可以长期经营,

长期使用和管理,这就是你的使用权,(土地不能买卖)没有权力。

你这个问题比较笼统,不好明确答复。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并不是个人承包制。如果你以看分到了承包地,而且家里还有其它的成员在农村,那你农转非后承包的责任田经营权仍然属于你的,即由家里的其它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为了使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明确规定: 土地经营权承包制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如果你全家人都已农转非搬进了城里,或者原本就是你一个人,那么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城市户口人员下可以享有农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你原来承包的土地应当收回,由村委会或村小组统一按政策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农村户口能赔偿多少

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

29条、第30条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区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此规定出台之前我国一直以户口性质(即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来区

别赔偿标准,以往的司法实际也简单地按照户口性质来判决赔偿标准。

解释的出台,目的在于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居住情况来确定赔偿标准,但解释出台之初,很多法院仍然按照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为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最高人民

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于2005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

函》,全文如下:“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

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近年来,上海、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重庆、广西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

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而这一点,也已成为全国多数地方法院的共识,现仅举例如下:

1、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

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

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

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

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

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

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

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7、2006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

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

额。”

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之差距

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项目中区别农村与城镇标准的主要是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误工费,然而这三项费用通常在赔偿总额中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这样,相同情况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一般比农村标准高2.5倍左右。

二、不要错误地以户口性质来判断按照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赔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了解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使用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但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错误地认为,这两个标准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

口性质来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肇事者、保险公司这些“嫌麻烦”、怕“多赔”的相对方错误地宣传引导(通常劝导受害者,以我国划分了两种标准,

农村户口就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到法院也是输),笔者接触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来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结果协商按照极低的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吃了很大

的“哑巴亏”。

三、农村户口哪些情况可以按城镇标准计赔

交通事故的农村标准是以农村居民而言的,而不是农村户口,那农村户口与农村居民有何区别呢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解释》出台前很多年,我国公民的结构基本划分为工人、农民、

知识分子等几大类,而且作为人数最多的农民基本上是固定在农村区域从事农业生产,最早是基本没有人外出打工,到后来有很少一部分人外出务必(这部分人即使

外出时间也是很短暂的或者说是收入的次要来源,无法彻底离开农业),再后来,因农业产值的降低,仅仅靠农业收入已无法保障一个正常家庭的基本支出,大多数

的青壮年农业人口涌入城镇,以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甚至有很多农村人员在城镇扎根,这类人群实质上与城市户口居民并无区别,现实状况告诉人们如果

继续按照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显然很不公平,出台《解释》的亮点之一就是一改以往以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的落后做法,以“居民”定标准。

(一)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队伍的迅猛增加,但是这些“农民”大部分户口未迁至城镇,实际上已“人户分离”,在城镇居住、务工、生

活,已融入城镇,其居住、职业、生活及消费均与城市人口无异,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损失已不同于在农村所受损失,远比农村大很多。故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

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

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二)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五、从户口本确定城镇居民

首先,凡户口薄上户别栏注明为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户口,户别栏注明为农业户口或者农业家庭户的为农村户口,但现在办理的户口薄通常户别栏注明的是居民家庭

户,这样,区别农村与城镇户口主要以职业栏判定,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农业劳动者,粮农等为农村户口,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其他职业,或无业为城镇户口,当然

也有些职业栏未填,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如注明为未征地农民农转居为农村户口,未征地农民农转非、已征地农民农转非、未征地转为已征地等情况为城镇户

口。

四、哪些区域界定为城镇

城镇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具有一定规模工商业的居民点。一般而言,县级及县级以上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居民点,都是城镇。

就成都地区而言,笔者以为成都五区范围均属城镇,城郊结合部,以非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模式为城镇。另可以以管理机关的属性来划分是否属于城镇,如基层政府

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非集镇区域一般界定为农村,基层政府系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整个区域一般可以界定为城镇。又如基层自治组织系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一般系农村,

系社区自治组织一般系城镇。当然现实状况也有某个区域先改乡镇政府为街道办事处,下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并未变为社区或正在准备筹建社区,以及某些地区

自治组织已由村民委员会变更为社区,但管辖这一区域的基层政府仍然是乡镇人民政府,未变为街道办事处,这两种情况仍然可以认为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者社

区所辖区域为城镇。

五、如何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

既然在城镇长期居住、务工的受害者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那么如何实现按城镇标准计赔?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实际赔偿的主体,一般而言,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能替代肇事者充分赔偿受害人,也就是说大部分的案件,实际是由

保险公司来赔偿,肇事者或者不赔偿,或者赔偿很少一部分费用(当然,赔偿的数额较大,未投保或投保的商业险不充分的,肇事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多赔),保险公

司能否认可按城镇标准赔偿就十分重要。其次,我们知道受害人获得赔偿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交管部门协商调解,二是向法院起诉。作为交警主持协商调解程

序,能否启动程序取决于双方自愿,启动后能否达成一致也取决于双方的意思,既然两种赔偿标准(城镇和农村)差距太大,作为保险公司,一般只按受害人户口薄

上的户口性质赔偿(农村),当然现实中也有部份保险公司在受害人能够提供车祸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情况下,愿意协商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但是,

没有暂住证的情况,无论受害者的在城镇居住、务工的证据多么充分,保险公司通常拒绝按城镇标准赔偿。

既然保险公司不认可按城镇标准计赔,显然只有通过打官司,由法院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本书已阐明交通事故打赢官司基本就意味着能实际获得赔偿,故通过诉讼

打赢官司才是关键。要让法院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证据是基础,聘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是保障。在此我要郑重提醒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诉讼上的两个误区,误区

一,错误认为找用人单位开个证明,或找几个人出庭作证就可以证明自己在城镇居住、务工,就可以轻易地胜诉;误区二,错误地认为随便找个略懂交通事故的代理

人,就可以在家静等佳音,笔者接触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律师,在起诉时未扣除交强险的部分,赔偿额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划分的责任比例这算,让受害人

少赔了6万余元,由于一事不在理,受害人没有任何途径可以挽回这6万余元。交通事故诉讼是一项很专业的法律事务,作为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涉及的此

类诉讼太多太多,专门设有精通交通事故诉讼事务的法律事务部处理诉讼事宜,由于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差异较大,就诉讼而言,他们的工作重点也在于尽量能使所

有的农村户籍(不管是否在城镇居住、务工)受害者均按农村标准赔偿。这样,受害人所聘请的律师应该针对其实际情况,组织一套相互印证,高度统一,高度严密

的证明受害人(或被扶养人)实际已是城镇居民证据,同时要通晓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敏锐的庭审思辩才能。

近几年来,随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不断增加,法院以人为本审判风格的渐渐深入,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的交通事故案胜诉率非常之高,使实际融入城镇,或生活状态与城镇人口相似的受害者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同命同价”,大律师网

交通事故中农村户口是否可以获得城镇户口,获得城镇户口的赔偿条件

之所以会涉及到交通事故中农村户口如何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的问题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是因为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农村户口迁出受害者 ,存在着按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款和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款两种不同的计算标准,而按城镇标准赔偿与按农村标准往往会得到两个不同的数额,一定情形下二者的差距还比较大,因此,能争取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按城镇标准,对维护受害人或是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有重大的意义。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需同时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交通事故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有一年以上。受害人在城镇有固定的收入。关于以上两个条件需注意:⑴所谓在城镇居住有一年以上,是指离开住所地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也即城镇为已为其经常居住地(住医院治病除外)⑵所谓在城镇有固定的收入是指其以城镇的收入为其主要连续的收入来源。事实上,此时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对受害人是适用农村标准还是适用城镇标准。只要同时符合以上一、二两个条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应当使农村户口的受害人或赔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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