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委员会是干嘛的
赔偿委员会是专门办理司法机关应予国家赔偿的案件的专门机构赔偿委员会是干嘛的 ,其设置在法院,当然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都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吗?这一表述准确吗?对法院的组织体系进行分析,再认真看看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文规定,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会发现,这一表述不是十分准确,值得商榷。 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委员会的称呼具体见于该法以下的条款: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从这些不同的条款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在陈述到赔偿委员会的时候,都是说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而没有其赔偿委员会是干嘛的 他的称呼。即使在个别条款中只是简称其为赔偿委员会,那也只是在该条前面已经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了全称的前提下,再作的简称,其意也应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这些法院都被称为人民法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专门法院并不被称为人民法院,而是XX法院。如铁路系统设置的法院,就被称为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而不被称为铁路运输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专门法院,在其具体的名称前一般是不列人民二字的。同样的,这些专门法院中,其中级法院以上的也设置赔偿委员会。这里的赔偿委员会,就因其所在法院不列人民二字,其名称也不见人民二字。如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置了赔偿委员会,该赔偿委员会的全称应是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而不是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再回头来看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委员会名称表述的条款,它们总是要把赔偿委员会都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从以上对于专门法院名称的简单分析,以及对于该专门法院赔偿委员会名称的分析,这里的赔偿委员会应是某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而不是某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委员会名称的表述上,不太准确,有可以商榷的地方。 按照以上的分析,对于赔偿委员会的表述,应该是法院赔偿委员会,再视具体的情况,细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来说,其赔偿委员会的全称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二种是,就专门法院来说,其赔偿委员会的全称是法院赔偿委员会。为了准确表述,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委员会应该是称为法院赔偿委员会,而不再只是一概地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表述,才概括全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两种情况下的赔偿委员会。 再查看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不仅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称为人民法院,并且对于专门法院也笼统称为人民法院的一种,叫做专门人民法院。但是,这只是一般性的称法,并不严谨,在实务中也不是这样的。在专门法院的具体名称上,却是不加人民二字的。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概括称赔偿委员会应该是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此总的称呼情况下,再视具体的情况来作进一步的不同的称呼,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应被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专门法院赔偿委员会应被称为法院赔偿委员会。 是为一说,也许这是多余的说法。 戴洪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
赔偿委员会如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是干嘛的 的赔偿委员会是干嘛的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是干嘛的 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法条链接赔偿委员会是干嘛的 :《国家赔偿法》
1、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是干嘛的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与行政赔偿程序比较,司法赔偿程序有何特点与行政赔偿程序相比赔偿委员会是干嘛的 ,司法赔偿程序有很大不同,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一、司法赔偿程序只能单独提起。
行政赔偿请求既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起。
相比之下,无论是在效率方面,还是在便于受害人行使以至实现其赔偿请求权方面,“一并提起”都要优于“单独提起”。那为什么在司法赔偿程序中不采取“一并式”呢赔偿委员会是干嘛的 ?原因有二:
首先,是由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决定的。在这个机制中,一方面,三机关可以相互纠正对方的错误赔偿委员会是干嘛的 ;另一方面,三机关又是分工负责,自己有权改变自己作出的决定。如检察院在逮捕公民后,可能因撤销案件、决定免予起诉或者改为取保侯审,将该公民释放,对此,人民法院无权审查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如果允许“一并提起”,意味着在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取保候审等决定违法侵权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就有权对检察院的决定进行审查并进行确认。从目前来看,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与现行刑事诉讼机制背道而弛。而行政赔偿不存在这个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有权裁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以判决的形式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我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等等。因此,允许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是顺理成章的事。不存在任何障碍。
其次,是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刑事赔偿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而认定有罪还是无罪,是依靠刑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的。比如,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错判,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予以纠正。如果允许“一并提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就必须受理,受理后就必须首先来认定原判是否有错误,这就大大破坏赔偿委员会是干嘛的 了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无异于另外搞了一套程序来替代审判监督程序,极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同样道理,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等行为也不能“一并提起”。
总之,在司法赔偿程序中,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确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在违法行为得到确认之后再提起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司法赔偿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这一点和行政赔偿是一致的,即(1)必须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在单独提起赔偿请求之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确认。(2)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所不同的是,确认“违法情形”的途径和依据不一样。
1.错拘。由有权采取拘留的公安、安全等机关自己认定,或者,在公安等机关报捕后,以检察院认为既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犯罪嫌疑而不批准逮捕来加以认定。
2.错捕。由检察院自己确认,或者经普通审判程序宣告无罪确认。
3.错判。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撤销原判来确认。
4.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由作出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自己确认;由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或者由受害人向法院自诉,经法院判决来确认。
5.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查封财产的,经该机关或上级机关来确认。
6.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扣押、冻结、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赔偿委员会是干嘛的 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由该机关或上级机关确认。
二、复议为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
无论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还是“单独提起”司法赔偿,首先都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两者的共性。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或者与赔偿请求人达不成协议,行政赔偿请求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而司法赔偿请求人的下一步则是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等申请复议,即司法赔偿多了一个复议程序,而且是一个必经程序,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就是终局决定了。
应当指出,司法赔偿复议和行政复议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而司法赔偿复议则应归入司法行为的一类。
(2)处理的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司法赔偿复议是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而展开,仅解决赔偿问题,它不涉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的合法与否。
(3)救济途径不同。对不少行政复议裁决,相对人若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受害人对司法赔偿复议机关所作的处理不服不能起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作出赔偿决定的请求。
(4)程序不同。行政复议有着一套较为完备、独立的程序。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得很不详尽,可以说这是立法中的一个缺陷,给将来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这就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三、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终局解决赔偿纠纷的都在人民法院,但终局解决行政赔偿的是诉讼程序,而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程序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不同:
1.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赔偿决定程序中只有申请人(赔偿请求人)和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之称。
2.管辖不同。司法赔偿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赔偿诉讼是根据行政诉讼法中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3.审理组织不同。赔偿决定程序实行特别的审理组织——赔偿委员会。行政赔偿案件则由各级人民法院内设的行政审判庭受理,并采取合议制,由合议庭负责具体赔偿案件的审理。
4.结案形式不同。赔偿决定程序以决定的形式结案,行政赔偿诉讼是采取判决和裁定的形式结案的。
5.采取的审级不同。在我国,凡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除外)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行政赔偿诉讼自不例外。但赔偿决定程序是一次终局。
6.审理方式不同。赔偿决定程序不象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以开庭审理为主的方式,而是采取书面审理。赔偿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即可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
7.纠正的途径不同。在赔偿诉讼程序中,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如果不服,皆可上诉。判决生效后,还可望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判。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综上所述,司法赔偿程序实际上是由三大阶段构成:
1、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阶段;
2、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复议阶段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阶段。当然,并非所有的司法赔偿纠纷都必须经过这三个阶段,但每个阶段必须循序进行,不得逾越。
对行政赔偿而言,由于两种提起方式的并存,行政赔偿程序不能作简单的阶段划分,可以将它分解为以下三套程序:
(1)“单独提起”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若不服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再适用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2)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起”的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3)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的,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不管以哪种方式提起,最终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都是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