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及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中承担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还是行政机关?谁是义务主体呢?按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侵权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
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为哪些国家赔偿法中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他组织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的国家机关。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者的赔偿义务机关有所区别。
赔偿义务机关:
1、侦查机关;
2、检察机关;
3、审判机关;
4、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哪些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他组织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的;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等等。
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及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机关 ,它代表国家接受国家赔偿请求,参加国家赔偿程序,支付赔偿费用。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行政赔偿等,其中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
所有侵犯自然人权利的机关都是赔偿义务机关。比如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那么这些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