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工伤等级进行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及手续有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伤残按照20%计算。
7、被抚养人生活费。
工地上干活受伤怎么赔偿?因城市经济建设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的需要,有大量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打工,他们往往不是由施工单位直接雇请,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而是由“包工头”直接管理和安排,工资也由包工头按天结算。由于建筑工地的复杂性和工作的高危险性,工人干活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加之建筑工地层层分包的情况非常常见,主体比较复杂,一旦工人受伤,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包工头等往往会互相推责,拒绝赔偿,工人维权非常困难。所以,今天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我们就来跟大家说说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应当如何维权索赔。
一、工人与“包工头”的法律关系定性
维权索赔,首先我们得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由于“包工头”在法律上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工人受“包工头”个人雇请,两者无法成立劳动关系,法律上定性属于劳务关系。
二、工人在建筑工地受伤,找谁赔偿?
1 包工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发包人、分包人、承包单位、用工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工人应当如何索赔?
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伤,维权途径一般有两种:一是,走工伤赔偿途径;二是以人身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途径都可以达到索赔目的,但两者在程序、责任主体和赔偿项目等方面存在不同。
走工伤赔偿途径
如果选择走工伤途径索赔,伤者需在受伤后提起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毕方可主张工伤赔偿。
优点
其一,无论工人对工伤事故发生有无过错,均不需要按照过错分担责任,赔偿不打折。
其二,工伤的评残标准相对人身损害评残标准更宽松,同样的伤情,按照工伤评残标准可以评级,但按照人身损害评残标准可能不构成伤残。
缺点
程序复杂,耗时长。正常情况下,按照工伤途径索赔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三个程序,整个流程下来起码一两年时间。如果遇到责任单位故意拖延时间,按照救济程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流程会更长,我们经常遇到有人维权三四年仍在打官司的。
注意事项
要点一:工伤认定必须在1年内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如无合法理由超出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工伤,人社局将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从而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之后就不能走工伤赔偿途径了。所以,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要点二:无需确认劳动关系
为保障建筑行业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和对违法转包、分包单位的惩戒,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因工伤亡职工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之间推定形成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则,即直接将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视为用工主体,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意味着,“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如果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受伤了,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无需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如果选择工伤途径索赔,千万不要浪费时间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要点三:责任单位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选择走工伤途径索赔,工人只能找责任单位索赔,不能找包工头,所以首先需要搞清楚项目的发包、分包、承包情况,明确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找准责任单位。
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
本文所讨论的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工伤,与我们常见的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工伤不同,员工工伤是不能以人身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必须走工伤赔偿途径。而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工伤,由于工人与责任单位实际上并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为了维护弱势工人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工人可以参照工伤赔偿的标准向责任单位索赔,但并未限制仅能通过这一种途径维权。因此,工人可以选择走工伤赔偿途径,也可以选择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
优点
程序简单,耗时短。相比工伤繁杂的索赔流程,走人身损害途径索赔可以在发生事故后快速启动诉讼流程,直接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时间成本大大降低。
缺点
评残标准相对工伤评残标准高,且法院审理时需考虑工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赔偿可能打折扣。
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即《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工人在起诉雇主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违法发包、分包的责任单位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起诉前需要确定雇主身份及项目发包、分包等情况。
如果您已经遇到类似问题,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已经对在建筑工地上受伤如何索赔的问题有了初步了解,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权衡、选择维权途径。同时,我们团队也办理了大量类似纠纷案件,无论通过诉讼还是非诉方式,基本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所以,也欢迎您咨询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属法律服务,助您快速、精准维权。
工作上受伤怎么赔偿在工作中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职工由于一些不能预见的因素导致自己身体受伤的情况出现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用人单位是要按照工伤险的赔偿标准来对职工进行赔偿的,其中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等等,如果有特殊的情况还需要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具体根据受伤的等级来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1、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2、在工作刚展开或者结束的时候,职工因工作内容而导致自己受伤的情况;3、职工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突然遭受到外来的殴打,致使身体部位出现流血、红肿的行为;4、职工从事的工作岗位有特殊性质,长期工作会让职工患上难以治愈的疾病;5、职工在外出工作的时候,由于不确定的因素,出现了行踪不明、生命不确定是否安全的情况;6、职工在上班的时候,或者在下班的时候,因为交通方面的原因导致自己的身体受伤的情况,并且这个交通事故不是由于职工个人的原因才造成的;
给人干活受伤怎么赔偿给人干活受伤了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的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解决,一般不属于工伤,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身体受到伤害之后,可先住院治疗;如果伤势严重,构成伤残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的,还要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然后再根据伤具体的伤残等级向雇主索赔。
工人干活受伤怎么赔偿
工地干活受伤,工人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如果公司投保了工伤保险,则大部分的赔偿由工伤保险支付,小部分的赔偿由公司支付。如果公司没有投保,则全部的赔偿都由公司承担。赔偿的内容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申请工伤赔偿首先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给人干活受伤了怎么办
1、如果单位不承认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则可以按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要求向单位索赔;
2、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之后,可先住院治疗;
3、根据医院的诊断病例,及花销费用向侵权人起诉要求赔偿,索赔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4、如果伤势严重,构成伤残的,还要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然后再根据伤具体的伤残等级索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工地干活受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际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分析
按工伤的标准定为十级的,按人身损害、保险的行业标准是定不了十级的,按人身损害、保险的行业标准可以定十级的,按工伤的标准可以定九级以上六级以下,不要把按人身损害、保险的行业标准鉴定的伤残等级作为工伤的等级,相同的工伤级别,单位缴费基数、地域的差异,也有所差别,不能一概而论,工伤十级,高的可以赔二十多万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工伤九级,高的可以赔到三四十万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工伤八级,高的可以赔到五六十万,只要伤到骨头,按照工伤的定残标准就有可能定十级。你受了工伤的话,不是你说要赔多少钱就要被赔偿多少钱。一般来说工伤认定流程是比较简单的,首先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及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的认定申请,那么部门会受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然后进行调查核实,一旦核实成功就能够做出工伤的认定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工地上干活受伤了怎么理赔农民工在工地干活受伤赔偿如下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
一、这种情况下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一般属于工伤。
二、您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
三、工伤认定后,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评定伤残等级。
四、等伤残等级出来后可以到仲裁委申请裁决,要求用人单位赔付即可。
【拓展资料】
一、如何申请工伤
农民工在工地发生事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综上农民工在受伤后,在包工头不能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工伤。
二、申请工伤过程中应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与包工头达成的协议书以及录音文字稿及音频文件、工资发放明细、证人证言等);
3.第一次医疗诊断证明、病历,dr报告单等;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在工伤认定中由于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缴纳证明,很难证明其与被申请单位的劳动关系,有的农民工甚至不知道包工头的具体身份,也不知道被申请人究竟是谁,可能只知道工程总总承包单位或者发包方,有的工程甚至转给单位干活受伤赔偿项目 了好几手,由于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会要求农民工还必须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支持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
此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给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这样做申请工伤的诉讼时效就会中止,不会因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导致申请工伤时已过时效而无法申请工伤。在走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9条规定不会支持该民工与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但是仲裁庭或者法院会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查明事故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同时查明项目的发包、承包关系后,做出裁决书或判决书,农民工再持该裁决书或者判决书与其它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局会根据裁决书的内容来认定工伤,只能能够证明是在工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一般都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民工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在伤情稳定时,继续向劳动保障局申请伤残鉴定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再根据按鉴定结果向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