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应该这个案件中轻伤二级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被打者有严重过错,且伤势较轻,依法可不予以起诉。
该案件检察院轻伤二级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的判决有理有据,不存在鼓励寻仇嫌疑,理由如下:被打者威胁轻伤二级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他人女儿,严重侵犯轻伤二级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了女孩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在先。而女孩父亲为了保护女儿,一气之下殴打该男子的行为,虽然并不合法,但从情理来看,是人之常情,且被打男子伤势鉴定为轻伤二级,并未构成重伤,无论从犯罪理由还是犯罪结果来说,都不属于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情节,即便是起诉,对女孩父亲的判决结果也不会太多,综合考虑前因后果,检察院才不予以起诉。
虽然轻伤二级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我们常常说不管遇到什么事情,都要冷静,要和平解决问题,不要以暴制暴,让自己也陷入到犯罪之中,可是作为人父,看到自己女儿被欺负侮辱,如果能够忍着怒气,不发火,那基本也是一个没有血性的男子,从这种层面来说,男子殴打猥亵者行为,是能够理解且赞同的,只要该父亲在打人时心里有数,没有过度维权,笔者认为检察院都不应该追究其责任,否则每一个男人在亲人受到危害时,都会有所顾忌,不敢该出手时就出手。
检察院的这份不起诉书,从某种意义上是鼓励公民能够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人性执法的体现,那些说检察院判决是在鼓励寻仇的人,应该是只看了结果,没有看过程,更没有看起因,无理无度寻仇,那叫报复,而该父亲在有度情况下,为女出气,这叫男儿血性,是父爱的体现。至于被打者除了得不到法律支持维权外,还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按照我国相应法律,被打者猥亵女性,需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猥亵未成年人则需要面临至少五年的牢狱之灾。
男子殴打猥亵女儿者致轻伤二级,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你怎么看?甘肃省一名男子猥亵少女轻伤二级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这名少女的父亲在得知真相之后。将该男子狠狠的殴打了一顿轻伤二级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该男子被打成轻伤二级。检察院在对事前充分了解之后轻伤二级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决定不起诉少女的父亲。许多网友在得知此事后都认为法律也是很有人情味的,因为被打伤的人本身就是一个十恶不足的人。
该男子当时是直接进入到少女的家中,对其进行猥亵行为。少女的父亲正好撞见了这一幕,该男子在被发现之后就迅速逃离了现场。父亲为了给自己的女儿报仇,来到该男子家中对其进行了一顿打。少女的父亲不仅狠狠踢了该男子的腰部,而且还拿笤帚抽打该男子的腿部。该男子在被打之后,就去了医院进行伤情鉴定,并且当地警察部门也得知了此事。这名父亲是主动投案自首,向警方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本身就存在过错,猥亵少女已经触犯了法律。而这名父亲在打了人之后,自己主动自首,犯罪情节并不是很严重,且有着良好的认错态度,法院综合考虑决定不起诉这名父亲。这起案件的宣判结果,可谓是大快人心。这名父亲本身就是为自己的女儿报仇,所以其行为完全是情有可原。相信任何一名父亲在得知自己女儿受到欺负之后都不会坐视不管,一个有血性的男子,对待这种事情肯定会为自己的女儿讨回公道。
通过这件事情也让网友了解到,其实法律也并不是完全不考虑人情的。虽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在大家的印象之中,法律都是铁面无私的。但是法院在利用法律进行宣判时,当然也会考虑到实际情况。所谓因地制宜,就是这个道理。被害人公然跑到别人家中,对别人的女儿进行猥亵,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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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2、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扩展资料
1、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