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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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经理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怎么写 ,联系电话:*****
住所地:***********
被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怎么写 ,女,生于1988年,汉族,农民,住*村。
身份证号:****,电话:***********
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由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答辩人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的交强险合同关系,因此答辩人只在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责任限额及保险责任范围内,依保险条款进行赔付。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均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被答辩人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认定,具体如下所述:
1、残疾赔偿金。
据答辩人调查,被答辩人家住XX县代家坝镇岗夹沟村五村,农村户口,家庭生活以务农为主。
而且被答辩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其住所地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因此,被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按城镇户籍标准计算,而应按农村户籍标准计算。
2012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故十级伤残为115260元× 10% =11526元
2、护理费。
答辩人同意按照护理27天赔偿护理费,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支出的护理费金额,在此情况下答辩人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费总额即为60元/天×27天=1620元。
3、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于被答辩人系农民,没有固定工资,被答辩人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
故,根据2012年陕西省行业年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9514元 。
误工费为19514/365×27=1458元。
4、营养费。
被答辩人未举证证明其营养费的支出,也无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8、伤残鉴定费。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而答辩人的全部赔偿义务都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此对伤残鉴定费答辩人不同意进行赔偿。
该费用应认为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成本,由其自行负担。
综上述,答辩人*****************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但对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则不予赔偿。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二0XX年七月二十二日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4号文东花园X座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
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
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以上费用只是原告的理论损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责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担其中费用的60%。
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熊XX,男,汉族,生于19X0年5月20日,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XX镇XX村二组。
被答辩人:郭ZZ,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生于1921年5月8日。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
但对广东省XX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
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证驾驶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
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
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 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参加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怎么写 了交强险情况属实。
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 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
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
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 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 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东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0XX年二月十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导语:因为交通事故被人起诉,可以通过答辩状来维护自己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怎么写 的权益。下面是我收集的2017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
2017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xxx,男,31岁,汉族,住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因原告刘占合、胡景芝、刘沛荣诉xxx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答辩人不应为被告。答辩人和司机张明不是雇佣关系。答辩人把自己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张明,并按月向张明收取租金。雇主洪维云雇用张明及其租赁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货车《见交通队的询问笔录、(xxx7)朝明初字第1473号判决》,张明承诺自己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养路费、保险等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张明有任何责任,更没有认定答辩人有任何责任。原告与死者刘淑华的身份关系、原告的近亲属及家庭成员关系都不能确定。
二、 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06年6月18日10时25分,司机张明驾驶租赁xxx的京G4636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350东站处时,发现租赁的该车右侧中轮外轮轮胎无气,在沿路找汽车修理厂时,看见附近有一军靓汽配,于是就把该车开到军靓汽配门脸房前,停车熄火,等待军靓汽配的维修工人给货车检修(见勘查笔录)。由于军靓汽配的修理场地建设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暗沟(见平面图照片、勘查笔录)。因暗沟上的水泥板断裂塌陷,货车侧翻,把两名维修工掩埋,货车及军靓汽配门脸房损坏,两名维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属意外事故,司机张明和两名死者都无责任(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对死者非常同情,并进行积极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积极抚慰,正在通过保险公司积极为死者赔偿,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作为军靓汽配的所有人肖启来,却不为死去的两名员工申报工伤,不作工伤赔偿,也没有对货车侧翻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原告及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原告一位75岁,一位73岁,一位18岁,且没有失去劳动能力,不需要死者抚养。答辩人更无必要支付其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以实际需要计算。死亡赔偿金就为精神抚慰金。
三、 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第72条: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额度承担责任之规定,答辩人和张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扶养人还有其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怎么写 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86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被扶养人无生活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860元/年),按二十年计算。”;第23条、第22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确定。误工费以医院的证明和单位的证明计算。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之规定,精神抚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之中。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代理人:李浩
2017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提出不同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xxx1年5月8日晚,答辩人于XX路段骑着一辆摩托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突然,被答辩人在XX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摩托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摩托车撞上被答辩人。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8500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6500元,对于其余的xxx0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6500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1456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30元一天计算。即护理费应为1080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7560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应诉答辩状交通事故应诉答辩状怎么写?请看下面:
交通事故应诉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张正云,男,生于1969年10月6日,汉族,住綦江县文龙街道浸水村上坝社12号。
答辩人因李茂云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李茂云未确保行车安全应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事发后由于李茂云索赔过高,故双方未达成协议。
1、答辩人于20XX年2月28日驾车从通惠开往綦江县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驶的李茂云驾驶摩托车与答辩人相擦挂,李茂云与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2、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根据事情发生的实际情况,李茂云未注意行车安全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李茂云对道路上的情况估计不足,驾驶摩托车冲到答辩人前面,因对面来车靠边避让,李茂云未确保安全,停车时左脚离答辩人车辆太近,导致其左脚被车轮压伤。
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李茂云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所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且应当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李茂云请求赔偿的项目除医疗费外,其余赔偿项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李茂云有明显伤情,为何产生275.14元的医疗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
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李茂云应当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医药费票据。
2、李茂云受伤极其轻微,也未住院治疗,不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误工费毫无道理。
李茂云只是普通的农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只能按照农林牧渔行业的标准计算,不清楚李茂云是如何计算出3000元误工费的。
3、李茂云只是极其轻微受伤,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其请求赔偿450元护理费无从谈起。
4、李茂云请求赔偿100元交通费明显是狮子大开口,显而易见与实际的交通费损失不符。
李茂云家离县城任一家医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医院检查一下,往返乘坐公交车不超过四块钱,其主张100元交通费是实际损失交通费的几十倍。
5、本案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李茂云请求赔偿车辆保管费285元、皮鞋损失150元及请人开车损失10元不属于人身损失而是财产损失,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李茂云应当另案起诉。
此外,事发时李茂云穿的是旧皮鞋,150元至少可以买两双那样的新皮鞋,李茂云请求赔偿150元皮鞋损失过高。
6、李茂云受伤极其轻微,于其身体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能有多大的精神痛苦,其请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此致
綦江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正云
20XX年5月30日
交通事故应诉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诉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怎么写 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怎么写 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20xx年10月20日5时30分,被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时,与推着自行车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发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科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被告***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与20xx年11月25日向贵院提起赔偿诉讼列我公司为被告人之一。
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
一、 肇事车******号车不属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公司没有义务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该车是***通过分期付款形式通过我公司从**公司购买的,我公司为了保护我公司的权益而保留了所有权。
该车已经与20xx年2月28日交付与***,并由其占有和使用。
我公司仅仅保留了与追索贷款相关的权利即所有权,由我公司与***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提车单、车辆确认书、家人同意书、保证合同、分期付款单所证实。
我公司与***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赁物的生产者受领租赁物、价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赁期间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对租赁物归属的选择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支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即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我公司与***所签订的名为车辆租赁合同的合同的内容充分证实了我公司与***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
该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由我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确定了所购车辆,并由承租人***直接在生产厂家提取租赁车辆。
租赁物确认书与提车单也证明了这一点;第四款第三项、第六款第三步5、6、11项明确规定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第六款第15项也规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的选择权;这些实质内容充分说明了我公司与**之间的`合同是通过分期支付租金作为贷款(此租金是车辆价格加我公司适宜利润构成)的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这也可以由应付租金明细表进一步证明。
我公司对肇事车辆仅仅保留了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对车辆保留所有权的方式也就是不办理过户手续,即我公司在租赁期间仍是该车的车主。
而***对该车辆实际支配与管理该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依据以上实事与法律,对于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与我公司无关。
二、***不是我公司职员也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其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承上所述,我公司与***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我公司除对车辆保留的所有权而与相关的付款督促关系外。
我公司即不向其发工资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与纪律约束,被告人***不是我公司的职员也没有与我公司发生任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被告***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我公司没有承担义务。
综上理由,我公司与***之间是一种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我公司对***的行为以及肇事车辆没有管理或约束的权力,肇事车辆完全由***支配,***与我公司也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所以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利,驳回原告对我公司之请求。
同时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因本次行为对我公司造成损害的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