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1、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你可以得到双倍工资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如果时效没有问题的话。
2、由于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保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3、和公司协商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如果协商补偿可以申请仲裁。
这是一篇关于双倍工资的文章希望对你有用。
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要求“双倍工资”论述
一、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 如何定义劳动合同
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法院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11个月的,西城区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双倍工资是没有期限的限制的,只是支付的方式不同而已。
四、“双倍工资”该怎么计算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六、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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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双倍工资是怎么计算的双倍工资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的月工资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要求“双倍工资”论述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建议看看劳动合同法。
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大学毕业生可以要双倍工资吗?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你想多了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都从基层做起,我也刚毕业,大学生已经不值钱了
双倍工资包含哪些部分的一些问题?你问一问有关的律师。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我估计有可能!我祝你飞黄腾达!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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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制度
工资等级制度岗位技能工资制
技术等级工资制
岗位工资制
岗位等级工资制
职务等级工资制
结构工资制
薪点制
年薪制
定额工资制
计件工资制
承包工资制
提成工资制
计分工资制
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折算
特殊人员工资支付制度
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的现状
公务员工资存在的问题
对策措施
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基本素质附加工资基本工资制度
工资等级制度 岗位技能工资制
技术等级工资制
岗位工资制
岗位等级工资制
职务等级工资制
结构工资制
薪点制
年薪制
定额工资制
计件工资制
承包工资制
提成工资制
计分工资制
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折算
特殊人员工资支付制度
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的现状
公务员工资存在的问题
对策措施
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基本素质附加工资
关于工资的漫画
[编辑本段]基本工资制度
指企业在全面测评职工潜在形态劳动的基础上,结合职工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在劳动前为职工预先确定报酬标准,供劳动后实际支付工资时做依据的包括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定级升级、工资调整、支付形式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的综合。总结实践的经验,基本工资制度一般有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数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职务等级工资制、多元结构工资制和薪点工资制等几种。因工种、岗位制宜,选择适合其劳动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是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具体组织工资分配的起点和基础。基本工资制度中规定的工资标准,只是对职工提供的定额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在实际支付工资时,必须在考核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后,运用不同的支付形式予以浮动地兑现。当职工在定额劳动之上提供了超额劳动时,除工资之外,还应另外支付超额劳动的报酬即奖金;当其完不成定额劳动时,则要扣减相应部分的工资。
[编辑本段]工资等级制度
指对从事不同岗位、担任不同职务的职工,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操作熟练程度和工作责任大小等因素,划分劳动等级来相对区分其劳动差别,在按劳动等级规定相对应的工资等级标准,据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类基本工资制度。工资等级制度一般采取计时工资制的形式,如工人的基数等级工资制、职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等。工资等级制度计量的是职工潜在形态的劳动,只反映其可能提供的劳动量,而可能提供的劳动量同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往往存在差异。如果严格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实际支付工资时,就应在劳动考核的基础上,体现增减浮动。
岗位技能工资制
指在对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和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进行全面测评的基础上,以岗位工资 (包括职务工资,下同) 和技能职工为主要形式来规定职工劳动报酬的一种结构工资制,属基本工资制度的范畴。其中岗位工资是按劳动强度大小、劳动责任轻重和劳动条件好差对岗位划类分等规定工资;职工进入什么岗位,就拿什么岗位工资,“薪随岗变”。技能工资是按考核职工所达到的劳动技能等级所确定的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既适用于企业中的技术工、熟练工和普通工,也适用于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具有劳动测评全面、“一制通用”的长处。
技术等级工资制
指以技术复杂程度为主要考核依据、适用于技术工人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在进行“考工”的基础上,按照工人所达到的技术等级确定相应的工资等级,据以支付劳动报酬。它有工资等级、技术等级标准和工资标准三个要素组成。适用于技术复杂程度较高、工人劳动差别较大、分工较粗及工作物不固定的工种。
岗位工资制
指按职工所在的不同生产或工作岗位规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制的特点是,按岗位所要求的技术复杂性、劳动熟练性、工作责任心的不同,对岗位而不是对人规定工资报酬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制,必须对各个岗位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据以考核支付工资。岗位工资制实行“一岗一薪、薪随岗变”的办法。它适用于专业化程度较高、分工较细、同一岗位内部技术差别不大、工作物对象较为固定且劳动强度较大的一线熟练工,例如纺织运转工、钢铁冶炼工等。
岗位等级工资制
指既按岗位之间的综合劳动差别,又按岗位内部的技能差别加以划等而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它同“一岗一薪”的岗位工资制的主要区别在与,在岗位内部也要按职工的技能差别,划分少许等级,实行“一岗数薪”。岗位等级工资制借予技术等级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之间并兼容两者的优点。它适用于有少许技术深化要求的一线熟练工。
职务等级工资制
指按照工作人员所任职务分等级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的等级差别,是根据职务高低、工作繁简、责任大小和业务能力等因素综合估量后确定的。实行一职数级、上下职务间有一定交叉的办法。每个工作人员都只能在本职务的工资等级区间内提升工资,只有晋升职务才能进入高一级职务的工资等级区间。职务等级工资制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
结构工资制
又称“分解工资制”。指按照制约职工劳动提供量的各个因素,或者按照工资承担的不同职能把工资分解为几个部分分别加以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前者如突出技术复杂因素的工资结构中的技能工资部分;突出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因素的工资结构中的岗位工资部分;突出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因素的工资结构中的职务工资部分;等等。后者如承担保障职能的工资结构中的基础工资部分;承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职能的工资结构中的工龄工资部分;承担补偿在特殊时间、地点、条件下劳动超常耗费职能的工资结构中的津贴部分;承担超额劳动报酬职能的工资结构中的奖金部分;等等。它们既相对独立、各有自己的运行规则;又互相制约,以符合客观要求的合理比例组合称一份完整的职工工资。这是我国广大工资工作者在全国第三次工资改革中的一个创造。它使按劳分配更有针对性,使工资的各种职能普遍得到加强,故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普遍接受。
薪点制
指以“点”作为计量劳动尺度和支付报酬依据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这种制度使采用点因素分析法,对制约或反映职工劳动提供量的岗位因素和个人表现因素加以细化,并用“点”作为共同尺度分别折算为点数;再在某些情况下按固定给予加分点数。加总得出总点数,然后用总点数去乘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点值,借以结算并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
年薪制
指以年为计时单位结算和计发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属计时工资范畴。对于难以在短期 (小时、日、周或月) 内准确考核其劳动实绩的工作人员,如企业的经营者,可以通过实行年薪制,使工资收入同其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以激励其劳动和经营的积极性。年薪制历来通行于西方国家的一部分职工中 (如公务员)。我国在90年代开始实行的年薪制,使深化企业改革,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
定额工资制
指所有以劳动定额或岗位职责为依据,在考核职工实际成果基础上计发报酬的各种工资形式的总称,包括计件付酬、计分付酬、分成付酬、承包付酬等。由于各类具体劳动一般都可以通过劳动定额或岗位职责进行考核,所以定额工资制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实行各种形式的定额工资制是加强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深化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的基本方向。
计件工资制
关于工资的漫画指按照职工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 (或作业数量) 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发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种或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 能准确计量产品数量; (2) 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并能准确检验; (3) 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取决于工人的主观努力; (4) 具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较健全的原始记录; (5) 生产任务饱满,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产品销路正常,并需要鼓励其增加产量。 计件工资具有直接无限计件工资、有限计件工资、累进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等多种。 计件单价,指实行计件工资制时,企业为职工完成的每件合格产品 (或某项作业) 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单价是根据工作物等级、相应的计时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计算出来得,是支付计件工资的主要依据。所以计件单价是否科学合理,主要取决于正确确定工作物等级和劳动定额。 计件单价的公式: (1) 按产量定额计算: 计件单价= 该工作物等级的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 (2) 按工时定额计算:单位时间的产量定额 计件单价=该工作物等级的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集体计件: (1) 按产量定额计算: 计件单价= 集体计件单位定员内全体人员的工资标准之和 (2) 按工时定额计算: 定员内全体人员单位时间内产量定额 计件单价= 集体计件单位定员内全体人员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之和×定员内全体人员单位时间内的产品工时定额
承包工资制
指通过承包合同把某项生产、经营 (或作业) 任务的完成时间、产品质量要求、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完成合同后规定支付的工资数额一起承包给职工个人或班组集体,然后依据合同履行情况支付工资而不管其用工多少的一种工资制度。实行这种工资制度,劳动成果同报酬之间联系的直观性强,能更好地激励职工提高劳动效率。承包工资制适用于建筑、煤炭、地质勘探等行业,也适用于生产经营中那些限时限刻要拿到成果或有所突破的薄弱环节或攻关任务。
提成工资制
关于工资的漫画有称“拆帐工资制”或“分成工资制”。指对职工个人 (或小集体) 按实现固定的比例对其所创纯收入 (或毛收入) 拆帐分成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制度。一般实行除本分成,既可以对职工个人提供的超过某个技术的纯收入分成支付奖金,也可以用于个人独立操作、以提供劳务为主、劳动成果能够以价值量直接考核到个人的餐饮服务业 (如理发) 或某些小型手工作坊 (如来料加工服装的工场)。如对职工小集体 (班组) 实行提成工资制,则还需解决小集体内部的按劳分配问题。
计分工资制
指在工资改革中创造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属定额工资制范畴。它把不同工种、岗位、职务所承担的生产任务、岗位职责和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以至职工个人,用“分”作为通用的计量尺度,按照生产任务如产量、质量、消耗、安全等等,以及岗位职责、经济指标的完成程度加减计分,活分活值,浮动分配。它的特点是: (1) 对职工性质不相同的劳动、千差万别的劳动贡献,用同一计量单位“分”进行换算加总,既便于多指标综合考核,又利于横向比较评价; (2) 便于把企业内部分配同国家对企业实行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结合起来,把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 (3) 机动灵活,适应范围几乎可及于职工全体。 计分付酬的范围:可以只对奖金分配计分付酬,实行计分奖;也可以把基本工资的一部分拿出来同奖金捆在一起计分付酬,实行半计分工资制;还可以把全部工资 (包括奖金) 一起计分付酬,实行全计分工资制。
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工资的漫画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各种实物的发放。 最低工资的标准为发放现金的最低标准。 2、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2.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工资折算
[1]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编辑本段]特殊人员工资支付制度
关于工资的漫画特殊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支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的现状
(一)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演变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我国公务共经历了1956、1985、1993、2006年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第一次工资改革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 各种职务由高到低共分3xxxx等级。其中最高的国家主席、总理工资月工资为404.8,最低为一般工人,为25.xxxx,高低相差16倍。随着时间的发展,职务等级工资制度逐步演变成了属人工资制度,出现了管理高度集中、职级不符、劳酬脱节、功能单一、机制僵化的弊端。导致机关效率低下,人才流失严重。 1985年中央决定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开始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标准工资加上副食补贴及行政费节支奖,按工资的不同职能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基础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生活费确定,六类地区每人每月4xxxx。职务工资按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水平确定,一个职务设几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的工资适当交*。国家主席和总理是办事员工资的10倍。每人按担任的实际职务及级别领取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每年以0.xxxx计算;奖励工资用以奖励有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奖励工资没有拉开差距。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较过去单一的等级工资制,突出了岗位因素,更好地反映了工资的多种功能,对于公务员的激励性更强,并且实现了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分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993年关于工资的漫画开始进行了以职级工资制度为主的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 这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动作比较大。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职级工资制,按工资不同职能设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并决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增加工资的途径有三:一是定期考核晋升工资档次;二是随职务、级别晋升相应增加工资;三是根据物价波动指数和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相应调整。这次改革,工资增长幅度较大,逐步理顺了一些工资关系,较好地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 2006年7月开始进行第四次工资改革,简化工资结构。 这个工资改革将基本工资构成中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简并,只保留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一个职务对应一个职务工资标准。同时,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工资档次。增设了级别并调整了职务与级别之问的对应关系。将级别数由15个增加到27个,各职务对应的级别数量相应增加。同时,适当加大了不同职务对应级别的交叉幅度。这样,就给低职务公务员提供了充分的级别晋升空间。合理设计了工资标准。既保证低职务人员适当的工资标准,又适当加大不同职务、级别的工资差距,形成合理的工资关系。完善了正常增资办法。公务员晋升了职务,相应提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累计两年或五年年度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级别工资等级。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还将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作为适时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工资水平逐年增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公务员工资水平有了很大增长。 据统计,1986年机关人均工资收入仅为130xxxx,到2003年已经达到1573xxxx,增长了11倍之多,平均每年递增15.xxxx,现在公务员一个月的收入比当年一年的收入还多。同时也扭转了多年来与企业年人均工资收入倒挂的状况,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与企业逐渐拉开了差距。1990年,企业年人均工资收入是机关的1.02倍,绝对额比机关年人均收入水平高4xxxx,到2003年,企业年人均收入是机关的8xxxx,绝对额比机关年人均收入水平低215xxxx。 (三)部分地区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弊端进行了一些改革,主要包括管理方式、工资水平、工资结构、福利货币等几个方面。如上海市针对公务员工资外收入发放极不规范,地区、部门间收入不平衡,不利于调动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干部队伍的配备与流动的现状,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规范公务员工资外收入,实行“阳光账户”。上海市加强机关收入分配管理的总体思路是:规范机关公务员工资外收入分配秩序,逐步缩小各单位发放的公务员工资外收入差距,逐步使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透明化,向“统一项目、统一标准、财政统收统支”目标迈进。其实施方案的第一步是集中收付,实行阳光帐户,规范管理,总量调控,逐步缩小差距;第二步是机关公务员收入分配统一项目、标准,财政统收统支;第三步是建立由市法规支撑的机关收入分配机制,与上海几乎同时,北京市针对工资分配上存在的工资乱发、分配失控、单位间收入差距拉大以及激励不够明显等问题,对工资外收入的构成及标准也进行了规范,实行了“3581”工程。即在保留国家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取消各单位自定的津贴、补贴、奖金,建立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工作津贴按职务拉开差距,并在同一职务内,考虑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功贡献和工作经全,按任职时间和工龄拉开差距,解决职务不升收入不能提高的问题。绩效奖金按职务划分,并与公务员的考勤、考核挂钩,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表现不好的,要进行扣砬。改革后,科级月收入水平达到300xxxx,处级达到500xxxx,局级达到800xxxx,省部级达到1000xxxx。浙江省对各单位自行发放的福利也进行了规范,主要是通过财政部门进行管理。省直机关的做法是不规范项目,而是通过规定额度来加以规范。具体做法是由省财政厅规定各单位允许发放的预算外福利的额度(2003年为1200xxxx/人?年),超过额度以外按部分档累进递增的方法缴纳调节资金。在年终时根据缴纳调节资金和财政收入情况
双倍工资准确的计算方法不可以的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最长就11个月。
1、视为劳动报酬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无时效准毕业生双倍工资 ;最长支持11个月的;比如青岛,重庆个别区个别地区;
2、视为惩罚性质,具有1年时效,从申请劳动仲裁开始向前数1年,从入职开始数1年,2个1年交叉部分支持;按月计算时效;最长支持11个月;
3、视为惩罚性质,具有1年时效,但是入职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视为1个整体,从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1天开始,1年内申请的话,都支持,超过1年不支持。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以超过时效为由答辩的话,无论你什么时间入职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都是应该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