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纠纷追诉期
法律分析: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纠纷追诉期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纠纷追诉期 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财产损失纠纷追诉期 ,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财产损失属于财产损害,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有无人身损害不影响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财产损失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时效是一、财产损失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时效是? 《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 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财产损失纠纷追诉期 ,由于追偿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财产损失纠纷追诉期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我国法律规定财产损失纠纷追诉期 ,只要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公司赔付情形财产损失纠纷追诉期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二、 交强险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概念 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在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交通损害司法解释)中才出现的,这与之前传统 保险法 理论上的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有所区别的,我国《保险法》中的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在 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 交强险赔偿 后,代受害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 但不论哪一种追偿权,其宗旨均是为被侵权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侵权人或责任人逃避侵权之责。 这个情况的解决办法是当我们遭受到这个损失的时候,尽量可以像这个法院提起这个 诉讼 的。按照这个法定的程序走下来的话,应该都是能得到这个补偿的。这个时效在这个法律上的规定,也是明文写着的,在这个规定的时间是受到这个法律的保护的。
财产损失诉讼时效几年?对于财产损害财产损失纠纷追诉期 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财产损失纠纷追诉期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财产损失纠纷追诉期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损失纠纷追诉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