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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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最长期限为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1因工伤导致苏州高新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的停薪留职,一般不超过12个月,适当延长的,延长期也不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苏州高新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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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停工留薪明细标准

苏州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安全绩效奖金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单位应当全额支付。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苏州高新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苏州高新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是多长时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苏州高新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苏州高新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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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几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苏州高新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苏州高新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例如伤情严重或其苏州高新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他特殊情况,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申请延长苏州高新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的,需要经过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而不能由员工与单位协商延长。也就是说,停工留薪的最长时间是24个月。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公司应按照往常照发。停工留薪期满后,公司不必继续发放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满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工伤职工仍需进行治疗,此时公司不能安排其工作,停发薪水,但职工仍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二种是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申请赔偿金,赔偿金由工伤保险支付,公司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赔偿金由公司自行承担。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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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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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最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 医疗的苏州高新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在 停工留薪期 内苏州高新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 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由于《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 上海 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 工龄 ,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首先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我国是由 工伤认定 医疗期的,工伤认定医疗期他指的是因为工伤接受治疗或者接受工伤津贴的时期,换句话说也就是停工保薪,我国法律规定这段时间不能够超过12个月最长也不能够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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