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以下是关于江苏省 十级工伤 鉴定标准问题的 赔偿标准 回答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个月×5580元(或者7个月×本人 工资 )。 计算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万。 三、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1.5万。 以上两项的计算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27条。 四、 停工留薪期 工资:停工留薪期月数×5580元(或者停工留薪期月数×本人工资)。 注:一般十级停工留薪期月数是4个月。 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关于印发<苏州市 工伤 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的通知》。五、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依据:《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以上五项之和再加上必要的交通费、鉴定费即为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 备注:1.本人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当地社平工资计算。5580元为苏州市上一年度(2015年)社平工资。2. 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他项费用由保险基金( 社保 所)支付。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此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 3.工伤处理的法律程序是:向劳动局申请 工伤认定 →获得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向劳动局申请工伤 伤残等级鉴定 →赔偿费用→结束。 此外,也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4.特别注意事项: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时,必须要注明:申请鉴定 伤残等级 、申请鉴定停工留薪期。 5.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单位申请的,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受害者本人申请的,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江苏省工伤10级赔偿标准江苏十级伤残赔偿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苏州工伤赔偿标准要根据鉴定的等级进行确定。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每个月支付其伤残津贴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标准为一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二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比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低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其差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等。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为:保险支付医疗补助金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以上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拓展资料:苏州六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中工伤六级伤残能够收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自己薪酬。薪酬按平均薪酬核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法互瘁就诓脚搭协但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级工伤赔偿金额是多少?工伤赔偿是由用人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给予受伤职工应当享受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的赔偿金额,十级工伤赔偿金额是多少呢?一、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二、十级工伤赔偿金额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苏州十级工伤要赔偿多少啊你好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苏州赔偿数额可以参照如下计算: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对应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的伤残等级月系数(十级伤残为6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均寿命-年龄)×上年度本地区平均工资×伤残等级月系数(十级伤残为0.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的赔偿指数(即几个月)(十级伤残年龄在20-30为5个月)
大约在6万左右。
苏州十级工伤赔偿多少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苏州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的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万元。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苏州市十级工伤赔偿金额 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